案情簡介
在建筑行業,設備租賃是常見的商業行為,但其中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卻暗藏法律風險。本案中,A先生因工程需要,與B設備租賃公司達成租賃協議。雙方通過微信溝通,約定由A先生個人代簽合同,工程完工后轉為對公合同。
但在實際履行中,A先生未能按時支付租賃費用,B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違約金等費用。A先生稱,雙方曾約定以總包方工程進度款支付租賃款,且B公司未開具對公發票,存在違約行為。一審法院判決A先生支付租賃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等費用,A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律師觀點
宗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及責任承擔。從法律角度看,A先生與B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先生作為承租方,應按約支付租金。雖然A先生主張雙方有口頭約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付款方式及發票開具問題足以成為其拒絕付款的合法理由。
關于合同主體變更,A先生提供的新合同存在諸多問題,如關鍵信息空白、未加蓋出租方公章等,無法認定B公司同意由第三方承擔債務。此外,A先生逾期付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合理費用。B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無明顯過錯,其主張的違約金雖經法院調整,但仍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認為A先生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A先生支付租賃費、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等費用,二審案件受理費由A先生負擔。
本案的判決體現了法律對合同履行的嚴格要求,也提醒企業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嚴格遵循合同約定,妥善保存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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