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關系,經常參加案件討論,討論的案件除了家事案件還包括其他民事案件,甚至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也不罕見。
討論家事案件還好,自己日常工作的領域,雖然談不上是什么專家,但辦了這么多年家事案件,至少還是熟悉的。
其他類型民事案件也還行,畢竟之前也辦過幾年民事案件,算的上是粗通,提前做好功課也是可以闡述一二的。
至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那就真的是隔行如隔山了,很多時候即便事先做了功課,討論時也多抱著學習的態度,專業的意見當然不太有,更多的是從案情出發就事實調查或者社會效果方面發表意見。
這樣的討論參加多了,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
討論某件案件時,如果案情比較復雜,形成了兩派意見,往往就是“圈內”的同仁們是一種意見,“圈外”的同仁們是另外一種意見。
這種現象,討論家事案件時有,這時候我屬于“圈內”的那一派,討論其他類型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時也有,這時候我又屬于“圈外”的那一派。
圈內法官闡述意見時,往往從法學理論出發,或者從工作習慣出發,會說這類案件應該這么判,或者這類案件之前就是這么判的,而圈外法官往往從審判經驗或者社會效果出發,覺得你要是這么判結果上講效果不好,特別是社會效果不好。
曾經討論過一件刑事案件,對于應該是何種罪名產生了兩種意見,刑事口的法官大多主張是A罪名,而其它領域的法官大多主張是B罪名,第一次討論沒有形成確定的意見,承辦法官按照大家的意見做了一些調查和工作,再次討論時大多數人都傾向于B罪名了,印象很深的是一位刑事口的老法官的發言,他從之前傾向于A罪名變成了B罪名,理由是兩種罪名都有道理,但是從該案情況來看,也許定A罪名更符合法學理論,但是一旦定了這個罪名被告人會被判的相對輕,而被告人犯罪情節是非常惡劣的,這樣的判決結果老百姓恐怕是很難接受的,判決應當罰當其罪,所以同意按照B罪名定罪。
這件事讓我印象很深,后來我也講給了家事庭的小伙伴們,我說刑事口的同事堅持判決應當罰當其罪,咱們家事口的法官判決疑難復雜案件時也應當堅持類似的原則。相比刑事審判,家事法官自由裁量權更大,判決也更應該強調社會效果,家事糾紛,做出的判決老百姓普遍覺得不公平,對結果普遍不接受,無論多么符合法學理論或者工作慣例,都很難說這是正確的判決。
在一個圈子工作久了,好處是會更加專業,但是也有壞處,那就是不知不覺中就會沉浸在圈子內的專業意見中,脫離現實或者脫離大眾而不自知,法律職業是和人打交道的工作,這方面要尤其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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