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25年5月27日,成都中航城小區女子王某雅在家門口被同小區精神分裂癥患者梁某某持刀殺害一案正式開庭。
![]()
檢方認定梁某某作案時具備“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但被害人家屬質疑其精神病史真實性,并指出梁某某多次預謀性滋擾、攜帶刀具等行為顯示其具備完全判斷力。
![]()
1. 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第18條,精神病人犯罪需區分三種情形: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間歇性發病期間犯罪(正常時需擔責)、部分責任能力(可從輕處罰)。本案中,司法鑒定認為梁某某雖患精神分裂癥,但作案時仍能“部分辨認和控制行為”,因此需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其長期攜帶刀具、針對性敲門等行為,可能被解讀為具有預謀性,從而挑戰“部分能力”的結論。
2. 精神鑒定程序的爭議與應對
被害人家屬提出兩點質疑:
病史真實性:梁某某家屬此前未報備其精神病史,且無就診記錄,可能影響鑒定結論的客觀性。
重新鑒定權:《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但需提供充分理由(如鑒定機構資質瑕疵、方法不科學)。律師可結合本案中梁某某作案后冷靜就醫、邏輯清晰的供述,主張其具備更高行為控制力。
3. 量刑指南與律師實務建議
案例對比:近五年類似案件中,法官對“部分能力”的認定差異顯著。例如,某案中被告因沖動傷人獲刑10年,而預謀性犯罪者被判無期。
質證要點:律師可從鑒定方法(如是否采用住院觀察)、社會行為記錄(如長期滋擾)等角度質證,削弱“減責”依據。
![]()
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認定需平衡醫學診斷與社會危害性。本案判決或將推動司法實踐中對“預謀行為”與“精神癥狀”的細化區分。律師建議:家屬可聯合社區、醫療機構建立精神病人行為檔案,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證據支持。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