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天水市麥積區褐石培心幼兒園的許多幼兒血鉛超標一事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經查,幼兒園園長朱某琳、投資人李某芳同意后廚人員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彩繪顏料,稀釋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 ,導致233名幼兒血鉛異常。這一行為令人發指,那么涉案人員算故意傷人嗎?又會被如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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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葛樹春認為,從故意傷人的法律定義來看,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在這起案件中,涉案人員的直接目的并非直接傷害幼兒身體,而是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而使用了廉價且不可食用的彩繪顏料。
但他們明知彩繪顏料含鉛,不可用于食品制作,仍然將其添加到幼兒食品中,這種行為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且對幼兒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從這個角度講,他們的行為與故意傷人在危害后果上有相似之處。雖然不直接等同于故意傷人罪,但在法律追責上同樣不可輕饒。
目前,公安機關已以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將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對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
葛樹春表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這起事件中,已有200名幼兒血鉛異常,雖暫時未出現致人死亡等最嚴重后果,但眾多幼兒血鉛異常已表明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
后續如果經進一步調查鑒定,證實幼兒因食用含鉛食品出現更嚴重的后果,比如造成多人重傷、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等,涉案人員無疑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
葛樹春表示,除了刑事責任,涉案人員及幼兒園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
因此,眾多血鉛異常幼兒的家長有權要求涉事方給予相應賠償,以彌補孩子身體和精神上受到的傷害。
當然此事我認為也存在監管不利的責任!如果監管人員未依法履行對幼兒園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該嚴重事件發生,將面臨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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