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案外人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提出異議、復議, 是否應當聽證?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刑事判決或裁定中涉及財產處置的具體案件,例如沒收財產、追繳違法所得、罰金執行等,這些案件的核心在于對刑事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實際履行。在審查此類執行案件時,案外人可能對財產執行提出異議或申請復議,此時法院是否應當就該異議或復議事項進行聽證?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法院審查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案情簡介
一、被執行人朱某、黃某、張某犯詐騙罪,被執行人鄭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執行人黃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案,長沙中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6)湘01刑初39號刑事判決
二、朱某對長沙中院(2016)湘01刑初39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2017年12月25日,湖南高院駁回朱某上訴,對其財物處理部分亦予以維持。2018年2月6日,長沙中院對該生效刑事判決涉朱某等人刑事裁判財產部分立案執行。
三、2018年8月20日、長沙中院作出(2018)湖01民初147號之三執行裁定:拍賣朱某名下龍游大酒店產權,并發還詐騙犯罪的被害人。
四、案外人林某向該院提起書面執行異議稱,根據林某與朱某雙方簽署并經浙江省龍游縣公證處公證生效的《授權委托書》約定,林某與朱某之間委托合同關系成立。林某是委托人,朱某是受委托人,以朱某的名義出借給龍游大酒店的借款中有90%資金所有權及抵押權屬林某所有。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龍游大酒店裁定折價抵償給朱某的全部財產中有90%6的財產份額屬林某所有。請求暫停執行案涉不動產等。
五、長沙中院未經聽證,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湘01執異154號裁定,裁定駁回林某的異議請求。
六、林某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復議,該院辦未經聽證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湘執復91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林某的復議申請,維持長沙中院異議裁定。
七、林某不服上述異議、復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執監468號執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銷長沙中院(2018)湘01執異154號執行裁定;撤銷湖南高院(2019)湘執復91號裁定。二、本案由長沙中院重新審查處理。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案外人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提出異議、復議,是否應當聽證?審理法院認為:
1.從程序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這一規定雖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不一致,但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的法理,本案是對刑事案件執行中的財產提出案外人異議,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2.由于沒有異議之訴救濟渠道,同時鑒于案外人異議涉及較為復雜的事實,關系當事人重大實體權利,為確保程序公正,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對于沒有聽證的案件,屬于重大程序違法,應發回重新審查。
3.本案涉及林某是否可以依據委托協議主張排除執行問題,異議、復議案件僅僅根據公證文書及財產登記情況進行審查,沒有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比如協議書、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在民事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一般先由執行機構審查并作出裁定。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債權人異議之訴或者案外人異議之訴。
2.由于刑事涉財執行案件一般無申請執行人,如果進入異議之訴,也缺乏相應的訴訟當事人。因此,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中的案外人異議,通過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這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對較為合理的選擇。
3.由于沒有異議之訴救濟渠道,同時鑒于案外人異議涉及較為復雜的事實,關系當事人重大實體權利,為確保程序公正,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入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法院判決
以下是該案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案焦點是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復議,是否應當公開聽證。從程序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這一規定明顯不同于普通民事執行案件,雖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不一致,但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的法理,本案是對刑事案件執行中的財產提出案外人異議,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在民事執行中,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現為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先由執行機構審查并作出裁定,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債權人異議之訴或者案外人異議之訴。因此,異議之訴必須有申請執行人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參加訴訟。由于大多數刑事涉財執行案件無申請執行人,如果進入異議之訴,也缺乏相應的訴訟當事人。而對該問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現為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一律通過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程序簡便、統一。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行案件中的案外人異議,設計了不同于民事執行案件的處理程序,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對較為合理的選擇。由于沒有異議之訴救濟渠道,同時鑒于案外人異議涉及較為復雜的事實,關系當事人重大實體權利,為確保程序公正,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行案件中的案外人異議,設計了不同于民事執行案件的處理程序,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對較為合理的選擇。由于沒有異議之訴救濟渠道,同時鑒于案外人異議涉及較為復雜的事實,關系當事人重大實體權利,為確保程序公正,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對于沒有聽證的案件,屬于重大程序違法,應發回重新審查。同時,本案涉及林某是否可以依據委托協議主張排除執行問題,異議、復議案件僅僅根據公證文書及財產登記情況進行審查,沒有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比如協議書、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203-049
朱某、黃某、張某詐騙罪,鄭某、黃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468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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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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