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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金融借貸的法律風險
01.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融資活動是必不可少的,實踐中民營企業涉及借款糾紛的情況非常常見,這本身屬于正常情況,根據公開審判數據情況,金融機構的貸款活動相對規范,建議盡量選擇到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02.民營企業應當仔細閱讀、審慎簽訂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條款較多,填空式條款也較多,建議仔細研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并要求對方作出說明,同時建議對填空式條款全部填寫,無用之處劃線處理。
03.金融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銀行起訴借款人的情況大多數是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借款人常見的答辯意見是承認借款但無力償還,建議民營企業在借款時規劃好還款的資金來源,借款后按照約定用途使用款項,不要挪作他用,更不要加息后轉借他人。
04.民營企業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情況比較常見,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擔保人將承擔約定的擔保責任,這實質是增加了企業的債務負擔,建議不要因友情或幫忙而提供擔保,如果確需提供,建議與借款人協商,由借款人提供相應反擔保。
05.很多擔保人提供擔保時不認真閱看擔保合同,僅按照銀行指示簽字蓋章,建議在提供擔保時認真審查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內容,了解自己所擔保的金額,了解借款用途是否借新還舊,如果是借新還舊,說明借款人償還能力已經出現問題,建議慎重考慮。
06.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材料騙取銀行貸款構成犯罪,作為擔保人的企業仍存在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建議盡量按照操作規范及工作流程進行,不參與制作或提交虛假材料,當銀行工作人員、其他企業要求或暗示制假造假才能發放貸款時,應當明確拒絕并保留相關證據,避免陷入刑事案件。
07.企業應充分認識互保及聯保中的法律風險,慎重選擇互保和聯保貸款,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有時會被銀行工作人員要求給銀行的某個經營狀況不好的客戶企業提供擔保,建議企業切勿為了獲得貸款提供此類擔保,應明確予以拒絕。
二、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08.雖然法律不禁止民間借貸,但不具有放貸資格的企業和個人長期、多次、大金額出借款項給他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建議出借資金只限于幫助他人臨時周轉,如果收取利息,應當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09.民營企業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他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時,企業可能面臨借貸合同無效、涉及刑事犯罪等法律后果,建議企業間的借貸應以本企業閑置資金為限。
10.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有時會經雙方協商將債務轉化為借款,此種情況下,可能會因為沒有實際的借貸關系而得不到保護,建議企業對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后以書面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并妥善保留基礎關系相關證據。
11.民營企業向小貸公司等具有放貸資質的企業借款,應當高度注意利息問題,對于小貸公司提前收取砍頭息的,建議保留實際收到款項的證據;償還本次利息超額部分應當抵扣本金,對于復利計算應當有合同約定且不能超過法定上限,建議保留支付利息的證據,確定付款時間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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