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大學生在礦企參觀學習時因格柵板脫落溺亡,格柵板脫落事故常見嗎?企業和大學要負多大責任?葛樹春對此進行深度解讀!解讀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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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過檢索相關案例和以往的事故,我發現從實際情況來看,格柵板脫落事故在工業領域并非極為罕見。
在礦山、工廠等場所,格柵板被廣泛應用于車間走道、排水溝蓋、檢修平臺等地方 ,其長時間受到諸如腐蝕、重物撞擊等因素影響,加之安裝不牢固或者長期缺乏維護管理,就容易出現松動、脫落等失效問題。
因此,一旦有人踩在脫落或存在問題的格柵板上,就極有可能墜入排水溝、設備坑甚至幾十米深的溜井等,導致輕則骨折,重則失去生命的嚴重后果。
此次事故發生在浮選車間這一甲級防爆區,浮選槽內含有有毒化學藥劑,人一旦墜入,不僅會因嗆到化學藥劑而眩暈,還會被槽底葉輪攪動,短短幾分鐘內就會失去意識,生還希望極其渺茫。
而涉事格柵板的螺絲應該早就松動,車間既沒有設置警戒線,也沒有人提前進行檢查,隱患長期存在,最終釀成大禍。
因此,在這類事故中,企業通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企業對生產區域的安全負主體責任,其中涵蓋了對外來人員的安全培訓、現場管理以及隱患排查等多方面職責。
以此次出事的礦山為例,按照任何一家企業或許都應當有內部標準,格柵板需要每季度點檢、每半年測載荷、每年全面更換。
倘若企業嚴格依照這些標準執行,及時發現并解決格柵板存在的問題,或許這場悲劇就能避免。
因此我認為,浮選槽區域格柵板因無法承受重量而脫落,企業可能未對安全設備進行有效維護檢測,并且導致多人死亡的后果,可能涉嫌《刑法》第134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管理人員可能面臨相應刑罰。
若查實企業存在故意隱瞞隱患等行為,相關責任人極可能涉嫌此罪,企業相關責任人員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較大事故(此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符合“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較大事故標準 )的生產經營單位,將面臨巨額罰款,主要負責人也可能被罰款!
而學校在此次事件中同樣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我認為,學校在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學習時,有責任保障學生的安全。按照《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學校需要對實習、參觀等活動進行風險評估。
具體到此次事件中,東北大學組織學生前往企業參觀,在校企合作協議中是否明確安全責任劃分,帶隊教師也是否提前核查設備狀態,是否落實風險評估要求,都是不得而知的。
同時,學校在應急響應方面也存在不足,應急辦在事故發生后很久才啟動響應,且未與當地醫院建立綠色通道。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學校因未盡到風險把控義務,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學校組織學生去礦企參觀,屬于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有義務保障學生安全。此次事故中,學校如果未對參觀場地的安全性進行全面考察,未提前發現格柵板存在的安全隱患,就屬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學校組織校外活動時,未對學生進行相應安全教育,需承擔責任。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學校確實存在管理方面的不足。如實習帶隊安排上,據學生透露礦物加工工程專業每年多次實習,卻僅派1名教師帶隊,且無專業安全員隨行。
在參觀過程中,未能對學生進行有效管理,致使學生處于危險環境中,學校的這種管理失當行為,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需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綜合此次事故情況,涉事企業應負主要責任,但學校因在上述方面存在過錯,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學校的相關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都應該被追究責任。
關于賠償內容,涵蓋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死者家屬的交通住宿費,誤工費等,具體賠償數額會根據學校過錯程度來確定!
作者:葛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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