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因車禍查梅毒
家屬向媒體舉報過度醫療
近日,安徽滁州陳先生向媒體反映,去年4月,他母親騎電動自行車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撞,行人被送醫治療后,醫生診斷為“1.右下肢損傷。2.頭部損傷。3.T8壓縮性骨折?”。
傷者去年5月出院,陳先生家支付了其各項醫療費用3000多元,其中大部分是檢查和化驗費。
事后,陳先生對收費明細中包含的梅毒密螺旋體抗體測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測定(Anti-HIV)、腫瘤壞死因子測定(TNF)等化驗檢查表示不理解,質疑醫院做這些檢驗項目屬于過度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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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傷者就交通賠償的問題將陳先生的母親訴至法院,陳先生也曾就傷者的醫療費用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但因拒不繳納鑒定費,異議被駁回。陳先生母親隨后上訴。
今年5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本月媒體介入后,7月15日,醫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車禍外傷病人可能因大出血而需要輸血或者手術治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HIV、梅毒等都是必須檢查化驗的。至于腫瘤壞死因子測定(TNF),院方做的是“細胞因子檢測”,這項檢測是針對是否感染做的,可能是在打印時出現了錯誤。
其實類似案例并非第一次出現,此前江西上猶也曾出現過類似事件。
2022年9月,當地一公務員騎摩托車出事故受傷,后續法院判決的賠償款中包含梅毒等檢查費用,引發了被賠償方關于“該檢查是否與交通事故相關”的異議。
02
車禍傷為什么
要做梅毒/HIV檢查?
對于部分民眾而言,梅毒/HIV都是性病,車禍受傷跟性病有什么關系?
對于醫務工作者而言,車禍傷患者住院行梅毒/HIV檢查再正常不過,更準確來說是“術前傳染病檢查四項”,包含乙肝、丙肝、艾滋和梅毒。
在臨床實際工作中,凡是對病人進行侵入性或有創操作,而有些器械不得不重復使用時,比如做胃鏡、腸鏡等之前,都有可能需要做這些檢查。另外進行獻血輸血等有醫源性傳播風險醫療行為時也必須檢查這些項目。
這些在醫院的回應中都說的很清楚。
這些檢查不僅不屬于過度醫療,反而是出于保護醫院、醫生和患者的多方面考慮。
保護患者
手術前,需要了解患者的機體基礎狀態。如果這些患者那他有這些疾病的時候,他的身體狀態能不能耐受手術的、是不是在急性期、術后疾病會不會惡化,確保重要臟器功能術后能跟得上。
對于其他患者而言,若前患者本身攜帶傳染性病原體(如乙肝、HIV),而醫護人員不知情,可能因醫療器械消毒不徹底、操作流程不規范導致其他患者交叉感染。術前四項檢查能提前識別高風險患者,醫院可針對性采取隔離措施(如專用手術間、一次性器械),切斷傳播鏈條。
保護醫務人員
術中病人的血液、體腔液及分泌液、排泄液等引起的污染是造成交叉感染的主要原因。手術、穿刺等操作中,醫護人員可能因針刺傷、血液濺灑接觸患者體液,若患者攜帶傳染性病原體,可能導致職業感染。術前四項檢查能讓醫護人員提前做好防護(如佩戴雙層手套、護目鏡),若發生意外暴露可快速啟動阻斷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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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醫院
對傳染病從感染到癥狀出現都有一個時間差,若未進行術前檢查,患者術后發現感染傳染病,可能質疑醫院交叉感染并引發醫患糾紛。術前檢查結果可作為 “患者術前是否存在感染” 的證據,明確責任歸屬,避免醫院承擔無過錯責任。
03
術前檢查的
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衛生部于2006年發布《輸血技術規范》,文件中要求,對擬輸血的患者在輸血前必須做血清HBsAg、抗-HCV、抗-HIV和抗-TP四項傳染性標志物檢測。
2009年,衛生部發布了《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8個病種臨床路徑的通知》,文件再次明確規定,術前必須做感染性疾病(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的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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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衛計委發文《河南省衛生計生委關于規范新農合報銷基本藥物和基本診療項目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輸血或輸注血液制品的患者在進行操作前,應篩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等傳染病。”
既有醫患多方的保護考量,又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術前四項檢查顯然并非 “過度醫療”,而是通過提前識別風險、優化診療流程、明確責任邊界,其本質是醫療安全體系的重要一環。
而且以當下醫保監管力度之大,過度醫療的現象真的可以稱得上少之又少,尤其越大的醫療機構越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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