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北京某律所律師張亮(化名)帶著整理數(shù)日的法律意見材料走進寧夏銀川興慶區(qū)檢察院辦公區(qū)。他千里迢迢趕到銀川,是為了與承辦檢察官任某東就一起備受爭議的案件進行溝通。
律師見到檢察官后,檢察官告知律師案件需要上會研究是否不訴。可戲劇性的是,起訴書在前一天就已經(jīng)出來了,在律師見過檢察官僅1小時后,當事人家屬突然接到法院電話通知——案件已被提起公訴。這已經(jīng)涉嫌構成對辯護人的欺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47條關于“保障辯護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規(guī)定。家屬和律師都被這令人驚詫的操作震驚了。而這一幕,卻僅僅是這起案件深陷執(zhí)法爭議與程序違法的縮影。
無故莫名掛“網(wǎng)逃”,管轄權爭議下疑點重重
整個事件始于2020年的經(jīng)濟糾紛。然而直到2023年報案立案。報案人王暉向警方提供了單方面陳述并附帶所謂的證據(jù)材料,但被指缺乏完整證據(jù)鏈,未對核心證人和關鍵證據(jù)進行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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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費解的是,盡管案件發(fā)生于2020年,嫌疑人也從未逃避偵查,辦案單位卻選擇在2025年才決定采取逮捕措施。辦案民警李軒無任何程序審核文書下采取網(wǎng)上追逃手段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卻在有能力傳訊的情況下未履行告知義務,明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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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引發(fā)爭議的在于立案管轄權歸屬。本案中先后有兩名辯護律師于案件逮捕前后,向興慶區(qū)檢察院檢察官任某東明確指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公安部2000年發(fā)布的《關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可否對詐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0】10號)明確規(guī)定之下,該案應由北京管轄。即便家屬親自到檢察院12309窗口反映,任某東仍在不提供法律依據(jù)的情況下堅稱“管轄權沒問題”。
檢察官公然失范,律師依法履職反遭辱罵
隨著質疑聲四起,家屬委托的北京律師于7月15日向承辦檢察官任某東提交正式法律意見,要求對辦案民警的違法行為啟動監(jiān)督程序。當時檢察官的口頭答復是:“家屬可自行反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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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家屬于7月17日來到興慶區(qū)檢察院12309窗口提交舉報材料時,現(xiàn)場工作人員向任某東致電確認。令人震驚的是,電話那頭的任某東竟然情緒失控,當場破口大罵律師。工作人員最終拒絕接收材料。
神秘人脈疑曝光,三分鐘“掌握”會面信息
這起案件背后,報案人王暉的“人脈關系”更引發(fā)強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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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人王暉曾表示其有一位“剛退休的寧夏司法機關公職人員朋友”。就在7月15日辯護律師與任華東當面溝通后的短短三分鐘內(nèi),該退休人員就掌握了談話動向。如此迅速的信息傳遞,不禁讓人懷疑其背后是否存在非正常的司法人脈通道。
“兩面”操作、秘密起訴,司法公信力何在?
在7月25日的“失信事件”中,任某東告知律師“將開會研究是否退查或不起訴”,下周才有結論。然而僅在1小時后,案件已秘密移送起訴至法院未經(jīng)充分審查。已完成分案。檢察官未依法告知辯護人起訴決定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第178條關于程序公開與送達義務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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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程序問題上公然兩面操作、欺瞞辯護方,已嚴重違反刑訴法關于保障辯護權的規(guī)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陳瑞華指出,“如存在故意偽造辦案流程、隱瞞關鍵決策等行為,已涉嫌瀆職。”
目前,家屬在多次碰壁后,不得不通過12309檢察熱線及書面郵寄方式,向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檢察院提交了舉報材料,要求:徹查興慶警方涉嫌違法立案、超期辦案、濫用強制措施的行為;追究興慶區(qū)檢察院在管轄權問題上的包庇責任和對監(jiān)督職責的推諉; 糾正程序違法,避免將民事經(jīng)濟糾紛錯定為刑事案件; 調(diào)查是否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經(jīng)濟糾紛的權力尋租行為。
“異常掛網(wǎng)逃,舉報窗口拒受理,會面時間被‘掌握’,談話未畢案已訴——當每一個程序環(huán)節(jié)都出現(xiàn)偏離法律軌道的反常操作時,它指向的可能不僅是執(zhí)法失誤,”關注此案的法學學者趙勇(化名)說,“而是一個更值得警惕的系統(tǒng)性問題:司法是否被私利和人情俘獲,最終淪為地方權力的工具?”(社會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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