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上訴人胡xx(原告)與被上訴人李xx(被告)簽訂《二手設備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一臺型號為HAS-xxxx、機號01xxxx的二手數控龍門銑設備,合同總價92萬元(實際支付82萬元)。合同簽訂前,胡xx曾現場驗機,但僅查看了設備外觀及銘牌(標注生產日期為2014年)。
設備交付后,胡xx發現實際設備主要部件(如主板、馬達、刀庫等)生產日期均為2007年,與銘牌嚴重不符,且設備精度不達標,無法滿足軍工生產需求。
胡xx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后,于是委托盧俊毅律師代理其提起上訴。
律師觀點
盧俊毅律師在受聘擔任委托代理人后,秉持嚴謹審慎的職業態度,對案件證據展開全方位、多角度的調查核實與縝密分析,在法庭審理階段通過精準舉證,有效論證了以下法律主張:
1.合同條款修改系雙方合意
一審法院錯誤認定胡xx單方涂改合同第三條(關于安裝調試責任的條款)。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雙方早在2021年5月即協商一致由李xx負責調試及精度恢復,手寫補充條款經雙方捺印確認,應屬有效。一審未審查關鍵證據,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2.被上訴人構成根本違約
設備年限造假:銘牌標注2014年生產,但核心部件均為2007年生產,屬“換標機”,直接影響設備價值和使用壽命,構成商業欺詐。
未履行調試義務:合同明確約定李xx需負責精度調試,但其未履行,導致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軍工生產)無法實現。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及第六百一十條(標的物質量不符),胡xx有權解除合同。
3.二審勝訴關鍵
現場勘驗結果:二審法院確認設備部件生產日期與銘牌不符,且精度誤差超出合理范圍,佐證李xx違約。
法律適用糾正:二審采納律師意見,認定一審忽視合同補充條款及根本違約事實,改判解除合同并返還貨款。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我方當事人選擇解除合同,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貨款,退還被上訴人訴爭設備,依法應予支持。
最終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2022)冀1xxx民初1xxx號民事判決;
二、胡xx與李xx簽訂的《二手設備買賣合同》于2021年8月3日解除;
三、李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胡xx貨款82萬元;
四、李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拉走現安裝在胡xx處的涉案設備;
五、駁回胡xx的一審其他訴訟請求。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