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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人位于國內,被告人身處澳大利亞時,核心法律目標是確保國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能在澳大利亞獲得承認與執行。這一過程需嚴格遵循澳大利亞針對外國判決的專門法律體系,結合其法定制度與普通法原則推進,以下是基于澳大利亞法律規定的核心實操要點。
一、核心法律框架:國內判決在澳執行的適用規則
澳大利亞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制度分為三類,國內判決因中國未被列入《1992 年外國判決條例》(FJ Regulations),需優先適用普通法制度,僅在特殊情形下涉及其他規則:
1、普通法制度:這是國內判決在澳執行的主要依據。因中國法院未被納入 FJ Regulations 清單,起訴人需以債務訴訟或重新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據普通法原則申請承認與執行,核心是證明國內判決符合澳洲法律認可的要件。
2、一般法定制度:依據《1991 年外國判決法》(FJ Act),僅適用于與澳大利亞存在實質互惠關系的國家 / 地區的法院判決(如英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內判決不適用此制度。
3、特殊制度:僅針對新西蘭判決的《2010 年跨塔斯曼海訴訟法》(TTP Act),與國內判決執行無關,無需考慮。
4、補充規則:若判決針對澳大利亞國家或其獨立實體,還需額外遵守《1985 年外國國家豁免法》的特別規定。
二、國內判決在澳可執行的核心要求
國內判決需同時滿足形式與實質要件,才能獲得澳大利亞法院的承認與執行,核心標準基于普通法原則:
(一)判決本身的要求
1、判決性質:必須是確定或可輕易計算的金錢判決(如欠款、損害賠償金等);非金錢判決(如禁令、強制履行)僅在衡平法特殊情形下可能獲得支持(如財產所有權確認、輔助外國凍結令的措施)。
2、判決效力:需為 “終局且具有約束力” 的生效判決(res judicata),不得存在可重新審理的空間,即使被告人在國內仍有上訴可能,不影響其 “終局性” 認定,但澳大利亞法院可能在上訴期間中止執行。
3、排除情形:不得是基于外國稅收債務、懲罰性罰款作出的判決,此類判決會被澳大利亞法院拒絕執行。
(二)管轄權與當事人要件
1、國內法院需具備 “國際管轄權”:這是澳大利亞法院審查的核心,起訴人需證明國內法院對被告人的管轄符合澳洲法律認可的標準,包括:
被告人在國內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身處中國;
判決涉及位于中國的有形財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
被告人通過協議約定接受中國法院管轄,或在國內訴訟中應訴(非僅抗辯管轄權);
被告人在國內有住所或慣常居所。
2、當事人一致性:國內判決的雙方當事人需與在澳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完全一致,不得存在主體變更或追加情形。
三、申請程序與時效限制
(一)申請流程
1、啟動方式:起訴人需在澳大利亞法院通過 “原訴程序” 或 “債務訴訟” 申請,而非直接登記。申請時需提交經認證的國內判決副本、英文翻譯文件,以及支持性宣誓書(需載明判決生效情況、未履行金額、被告人在澳相關信息等)。
2、法院選擇:需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或被告人財產所在地、慣常居所地的州 / 地區最高法院申請,具體需符合對應法院的管轄要求(如財產所在地法院對財產執行更具實操性)。
3、程序要點:需遵守澳大利亞各州 / 地區的程序性規則,例如維多利亞州《2018 年最高法院民事程序規則》、新南威爾士州《2005 年統一民事訴訟規則》對證據形式的不同要求,確保申請材料符合當地標準。
(二)時效要求
澳大利亞各州 / 地區對普通法下外國判決執行的時效有明確規定,起訴人需在時效內提出申請:
維多利亞州、南澳大利亞州:15 年(自判決在國內生效可執行之日起算);
新南威爾士州、昆士蘭州、塔斯馬尼亞州等多數地區:12 年;
西澳大利亞州:無專門時效,適用 6 年一般訴訟時效(自權利主張產生之日起算)。時效屆滿后,起訴人將喪失在澳申請執行的權利,需嚴格把控時間節點。
四、執行挑戰與救濟途徑
(一)被告人可能的抗辯理由
被告人(澳大利亞一方)可依據普通法原則對執行申請提出挑戰,起訴人需提前做好應對:
1、國內判決通過欺詐獲得,且該欺詐在國內訴訟中無法提出;
2、判決內容明顯違反澳大利亞公共政策(澳洲法院對該理由認定極為嚴格,僅針對 “嚴重違反實質正義” 的情形,如國內訴訟存在重大程序不公);
3、被告人在國內訴訟中未獲得自然公正待遇(如未收到有效應訴通知、未被給予公平答辯機會);
4、判決屬于稅收債務或懲罰性罰款性質。
(二)起訴人的救濟與應對
1、證據準備:需充分舉證反駁被告人的抗辯,例如提供國內法院的送達回證、庭審記錄,證明被告人已獲得公平應訴機會;
2、程序合規:嚴格遵守澳大利亞法院的舉證規則,確保提交的判決副本、翻譯文件經過正規認證,避免因形式瑕疵被駁回;
3、案例參考: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 2024 年在 Yong v Lihua 案中明確,僅以 “國內訴訟未采納某一抗辯” 為由主張違反公共政策不成立,需證明存在 “嚴重程序不公”,起訴人可參考該標準準備證據。
五、執行方式與關鍵注意事項
(一)可采取的執行措施
國內判決一旦獲得澳大利亞法院承認并生效,其執行效力與澳洲本地判決一致,起訴人可申請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查封、拍賣被告人在澳的不動產(如房產)、動產(如車輛、存款);
向被告人的雇主發出扣押令,截留其工資、薪金;
對被告人持有的股票、債券、債權等財產設定擔保;
申請指定財產管理人接管被告人相關資產;
情節嚴重時,可申請法院對拒不履行的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二)起訴人需重點關注的事項
1、提前規劃管轄權:在國內起訴階段,需確保國內法院對被告人的管轄符合澳大利亞法律認可的 “國際管轄權” 標準(如鎖定被告人在國內的住所、合同約定管轄等),避免后續因管轄權問題被駁回執行申請;
2、核實被告人資產:起訴前需通過合法途徑查明被告人在澳的財產線索(如房產、銀行賬戶、工作單位等),這是執行成功的關鍵,澳大利亞法院僅能對被告人在澳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
3、遵守信息披露義務:申請過程中需全面披露判決履行情況、是否存在上訴或抵銷事由,如未如實披露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參考 2024 年 Michael Wilson & Partners Ltd v Emmott 案,澳洲法院因申請人未披露對立判決而中止執行);
4、重視程序細節:澳大利亞各州 / 地區法院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認證要求不同,需針對性準備,避免因程序瑕疵延誤執行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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