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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民航局網站消息,7月29日,民航局飛標司發布通知,就《基于計算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系統申請和批準》征求意見,擬適用于基于計算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運行控制系統的申請和批準(屆時原AC-91-FS-2015-31《輕 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第15 條無人機云提供商相關要求將作廢)。 征求意見稿的附件包括《自愿申請聲明》《系統框架和系統說明》《功能審查》《飛行經歷記錄功能要求》《民用無人機運行風險評估功能要求》。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5年8月15日。
■目的
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部)第92.615條要求,運行人應當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控制負責,確保有效監控和管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的飛行活動。為實現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全過程的有效動態控制和監視,運行人可以使用基于計算機的運行控制系統,以履行其運行控制職責。
為了規范基于計算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系統管理,統一申請和審批程序,為申請人和局方提供指導和幫助,制定本咨詢通告。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基于計算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系統的申請和批準。
■依據
本咨詢通告依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部)相關要求制定。
■定義
4.1 基于計算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系統:是運行人對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動態監視的計算機系統。運行人可以使用自建的運行控制系統,或者使用具備運行控制功能的無人機云系統,以履行其運行控制職責。
4.2 無人機云系統:是一種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動態數據庫系統,用于向運行人提供運行控制、航行服務、飛行記錄等服務,對運行數據(包括運行時間、位置、高度和速度等)進行實時監測、記錄和保存。
■申請
5.1 對申請人的基本要求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自愿向局方提出申請:
(1) 對于基于計算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系統,即自建運行控制系統: (a) 其功能應滿足本咨詢通告7.1的要求; (b)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 (c) 具有數據分享機制; (d)可滿足本咨詢通告7.2、7.3或7.4相應要求。
(2)對于使用具備運行控制功能的無人機云系統的無人機運行人,其所使用的無人機云系統應滿足: (a) 應滿足本咨詢通告7.1的要求; (b)至少穩定運行了6個月,并具備至少100個運行人注冊并使用該系統; (c) 具有相應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 (d)應建立保密制度,對運行數據和用戶文件資料及其他局方要求的內容保密; (e) 具有數據分享機制; (f) 可滿足本咨詢通告7.2、7.3或7.4相應要求。
5.2 申請材料要求
(1)對于使用自建運行控制系統的運行人: (a) 需在運營合格申請中單獨說明運行控制系統審定的需求,及自愿申請聲明材料(可參考附件1); (b)有關運行控制系統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及相應的手冊和記錄; (c) 運行控制系統框架和系統說明(附件2)。
(2)對于使用具備運行控制功能的無人機云系統的運行人: (a) 應提供使用無人機云系統相關協議; (b)對應的無人機云系統現行有效的批準信。 (3)對于為獲取無人機云系統批準信的申請人: (a) 申請人法人證書、無人機云系統試運行申請書,及自愿申請聲明材料(可參考附件1); (b)有關無人機云系統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及相應的手冊和記錄;(c) 有關保密管理文件; (d)無人機云系統框架和系統說明(附件2)。
■審查
6.1 審查流程
6.1.1 對于自建運行控制系統的運行人,可以結合運營合格審定向所在地區管理局一并提出申請,經確認運行人材料提交完整的,由地區管理局上報飛行標準司,由飛行標準司指派專家參與運行控制系統相關審定工作。
6.1.2 對于使用具備運行控制功能的無人機云系統的運行人,可以結合運營合格審定向所在地區管理局一并提出申請,由地區管理局負責相應審定工作。
6.1.3 對于無人機云系統批準信申請人,應向飛行標準司提交申請材料。經確認申請人材料提交完整的,飛行標準司指派專家會同申請人所在地區管理局監察員組成審查小組開展相關審定工作。
6.2 系統審查
審查小組應對運行控制系統或無人機云系統依據本咨詢通告第7條進行現場評估,同時關注附件3中的相應內容。
■基于計算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系統要求
基于計算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系統要求(簡稱運行控制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基礎功能要求
(1)具備相應的無人機、操控員和運行人管理以及無人機運行動態監視、空域申報、飛行計劃申請等功能,滿足《無人機云系統數據規范》MH/T 2011—2019中6.1、6.2相應數據傳輸要求,及對應的第10章相應數據接口字段要求。
(2)具有無人機飛行數據記錄、回放和分析飛行過程的功能,相應數據信息至少保存24個日歷月。
(3)具備自查功能,可自行篩選過濾系統中注冊的無人機上傳的非真實運行數據和錯誤數據,并確保無人機注冊信息和飛行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4)具有告警與通知功能,并滿足MH/T 2011—2019中6.3.5相應要求。
7.1.2基礎數據要求
滿足MH/T 2011—2019中6.3.6相應數據上報要求,并提供數據接口,且:
(1)對于在重點地區和機場凈空區以下運行的常規農用無人機和輕型無人機,其實時運行數據上報系統的頻率至少每分鐘一次。
(2)對于在人口密集區運行的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機,其實時運行數據上報系統的頻率至少每秒一次。在非人口密集區報告頻率至少每30秒一次。
7.1.3通信能力、信息安全能力、電子地圖使用以及數據存儲應滿足MH/T 2011—2019第8章相關要求。
7.2 對于提供民用無人機操控員執照/等級或執照定期檢查的飛行經歷記錄功能的,應滿足附件4的要求。
7.3 對于提供無人機運行風險評估功能的,應滿足附件5的要求。
7.4 局方鼓勵結合實際應用,持續探索和開發運行控制系統或無人機云系統功能和服務。
■批準
8.1對于使用自建運行控制系統的運行人,局方根據其與本咨詢通告第7條相關要求的符合情況,在其運營規范相應條款中進行批準。
8.2 對于使用具備運行控制功能的無人機云系統的運行人,局方根據其與本咨詢通告7.1相關要求的符合情況,在其運營規范相應條款中進行批準。
8.3 對于無人機云系統,局方按下列要求進行批準:
(1)試運行批準
局方根據其無人機云系統與本通告第7條相關要求的符合性,對其無人機云系統進行試運行批準。
(2)正式運行批準
無人機云系統在獲得試運行批準1年后,經局方評估,符合本咨詢通告相應要求、運行平穩可靠,由局方進行正式運行批準。
(3)批準信息查詢
無人機云系統相應批準信息可通過“飛行人員信息咨詢網站”中“批準的無人機云”查詢。
■持續監督
9.1 滿足本咨詢通告要求的使用自建運行控制系統其有效期跟其運營合格證保持一致。
9.2 使用具備運行控制功能的無人機云系統的運行人在獲得批準后,其有效期與運營合格證及無人機云系統批準信保持一致(以先到期的為準)。
9.3 滿足本咨詢通告要求的無人機云系統在獲得正式運行批準后有效期為2年。如在此期間連續12個日歷月內無實際有效運行數據,局方將取消運行資質,且2年內不再受理其再次運行申請。
9.4 系統應定期進行更新擴容,保證數據可靠、低延遲、飛行區域信息實時有效。
■批準的更新
10.1 使用自建運行控制系統或使用具備運行控制功能的無人機云系統的運行人,其更新審查與運營合格證更新同步。當運行控制系統軟件有重大變更,運行人應及時向局方提出變更申請,局方視情進行補充合格審定。
10.2 無人機云系統
無人機云系統批準信持有人應當在無人機云系統批準信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向飛行標準司提出更新申請。對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再滿足本咨詢通告第7條要求的,飛行標準司不再為其更新。如無人機云系統軟件發生重大變更,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局方視情進行審定,對符合本咨詢通告要求的進行批準。
■廢止和生效
自本咨詢通告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原AC-91-FS-2015-31《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2015年12月29日發布)第15條無人機云提供商相關要求作廢。當其他法律法規發布生效時,本咨詢通告與其內容相抵觸部分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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