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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7日,少林寺管理處發布官方通報,確認住持釋永信因涉嫌“挪用侵占項目資金寺院資產”正接受多部門聯合調查。據調查,少林寺年門票收入約3億元(其中30%歸屬寺院),而釋永信曾通過其實際控制的河南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掌控少林品牌。
2015年釋延魯等弟子曾實名舉報其侵占資產未果,此次通報則直接推翻了當年“無實據”的結論。焦點集中于4.52億元鄭州購地款、澳大利亞1248公頃土地項目等大額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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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罪核心區別在于“非法占有目的”:
職務侵占要求永久性侵吞財產的主觀故意;
挪用資金本質是臨時占用,事后擬歸還。
▌入罪數額標準:
職務侵占罪:6萬元以上即入刑,10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
挪用資金罪:進行非法活動的6萬以上;營利活動或超期未還的10萬以上;拒不退還的200萬至400萬元即面臨3-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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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罪名認定關鍵點在于資金去向:
土地購置資金性質認定
若查實釋永信將寺院資金(如門票分成款)轉移至其控制的商業公司用于購地,并登記在私人關聯方名下,則符合職務侵占罪;
若資金僅短期拆借給關聯企業后歸還,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網傳澳洲17.6億購地項目中,若土地權屬登記脫離寺院控制,則明顯指向職務侵占。
▌供養非婚家庭的資金溯源:
通報未披露細節,但若查實挪用香火錢支付私生子撫養費,單筆超 6 萬:可觸發挪用資金罪(非法活動類);累計在200萬- 400 萬之間未還:刑期可能升至 3-10 年。
▌歷史資金的追溯可能
2015年舉報涉及的700萬元“供養費”若此次查證屬實,可與新案并罰,導致量刑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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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將是本案核心指控,關鍵在于證明資金最終權屬變更。辯護空間在于:
若能證明海外購地等決策屬于寺院集體商業經營行為,且收益最終歸屬寺院,則可能阻卻“非法占有目的”。但若發現資金注入離岸公司或私人賬戶,將直接坐實侵占故意。目前看,職務侵占罪的成罪可能性顯著高于挪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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