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10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某小區景觀工程,合同暫定價280萬元。2014年6月,經甲公司、乙公司、監理公司三方驗收,景觀工程驗收合格。2015年8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在某小區景觀工程中實施水系建設工程,合同暫定價80萬元。該水系工程完成施工后,已經投入使用。
該工程沒有預付款,約定以房屋抵付工程款。抵付房屋銷售給買受人之后,甲公司將已收購房款作為工程款支付給乙公司。在2013年11月、2014年9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分四次累計支付工程款330萬元。
2016年11月,乙公司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公司委托審計公司進行竣工結算。結算過程中,乙公司采取不參加結算會議、不補充資料、不核對工程量價的方式使結算推進非常緩慢。2021年8月,甲公司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敦促乙公司配合竣工結算,履行竣工結算的義務。2022年11月2日,乙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出具承諾書,承諾在2022年11月底前配合甲公司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甲公司的工作人員通過微信數次聯系乙公司的3名工作人員,要求配合竣工結算工作,均不了了之。
2023年5月,審計公司出具竣工結算初稿,甲公司隨即將結算初稿發送給乙公司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要求對結算初稿進行復核。2023年7月,甲公司確認竣工結算審定單。根據竣工結算報告,甲公司超付工程款50萬元。
2023年8月,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返還超付的工程款50萬元及其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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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律師工作
摩方常聞律師接受委托后,主要從兩個方面開展代理工作,其一是證據裁剪,確定訴請;其二是合理預判,確定爭點。
一、關于證據裁剪、確定訴請的工作。
工程驗收合格之后,承包人不配合竣工結算,發包人怎么辦?是依據現有資料進行結算,還是要求承包人繼續補充結算資料?筆者認為,建設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負有及時提交結算資料的義務,但不提供結算資料或提交的結算資料不完整,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是工程價款無法及時結算并支付。作為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的結算資料對工程價款進行審查,并可以依據自行結算的結果主張權利,而無強制要求承包人提供結算資料的權利。
再者,即便法院能判決承包人提供結算資料,但能不能執行仍是一個未知數。結算資料本來就沒有或遺失了,仍然不能解決問題。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以及《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183號)的規定,發包人有權依據現有竣工結算資料進行審查結算的權利。所以,發包人面對承包人不配合竣工結算的,應該依據現有資料自行進行竣工結算,如發現超付工程款的,要求返還工程款。可以從如下方面進行舉證:
1.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工程驗收合格,是結算工程款的基本前提,要求返還超付工程款也要以工程驗收合格為前提。
2.承包人拖延或不配合進行竣工結算的事實。
3.工程造價能確定的事實。
4.發包人超付工程款的事實。
二、關于合理預判,確定爭點的工作。
發包人起訴要求返還超付的工程款,應預測到本案存在兩個主要的爭議焦點:
(一)工程造價如何確定?
這是一個非常專業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大致通過如下方式確定工程造價:
1、視為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確定結算價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二十一條規定,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合同雙方有明確的約定;二是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
2、雙方協議確認結算工程價款。這在實踐中是非常普遍的,發包人具有審計能力的,就自己審計;如缺乏審計的能力,會委托專業審計公司進行審計,再由合同雙方對審計結論進行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雙方對工程造價達成的協議,是各方合意的表現,可以排除一方事后的反悔以及就此提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申請。對審計公司的審計結論,發包人確認后,承包人無故不予簽認又不提出司法鑒定的,應確認審定單的約束力。
3、按司法鑒定的結論結算工程價款。合同對視為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沒有約定,承、發包雙方又未就工程造價結算達成一致的,可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32條規定,對工程造價問題通過司法鑒定方式予以確定。
(二)承包人該不該返還超付的工程款?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中,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但超額支付的工程款并不對應合同的施工內容,即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債的范圍內,承包人取得該超額部分并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條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返還。超付工程款的計算方式為:超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工程造價。
03
裁判結果
2023年12月8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判決乙公司返還超付的工程款50萬元及其利息。乙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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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辦案心得
本案經過摩方常聞律師代理,已經執行完畢。筆者有三點心得:
其一,完善施工合同約定,加強對竣工結算行為的約束。建設工程竣工之后,工程造價結算程序通常由承包人發起,一旦承包人不發起工程造價結算,或不配合工程造價竣工結算,發包人反而顯得有些被動。一般來說,合同雙方對工程造價結算程序,一般缺少相應的約定,但造價結算涉及雙方切身利益容易產生爭議。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發包人不得以未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也不得拒付工程款。
筆者認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承包人的結算義務,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建立工程竣備、工程結算與工程款支付之間的對應關系,該約定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其二,加強過程管理,避免超付情形發生。實踐中,造成工程款超付的原因復雜多樣,往往由多種因素疊加而成,歸結起來主要包括:工程量計算不準確、采用偏高暫估價計算工程款、物價下跌調整不及時、變更簽證費用核減不及時、不平衡報價處理不及時、農民工工資發放不規范等。所以,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應當注重發揮監管效能,加強過程管理,采取適度保守的工程進度數據計算進度款,充分考慮農民工討薪、監管壓力而必須支付的可能性。
其三,選擇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糾紛解決。發包人超付工程款引發的糾紛案由應當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亦或是不當得利糾紛存在爭議。筆者認為,雖然這類糾紛符合不當得利的屬性,但該不當得利基于建設施工合同的實際履行產生,審理該不當得利必須先行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才能得出發包人是否超付的認定。因此,大多數法院仍然將此類糾紛的案由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快速解決雙方糾紛。
承辦律師:溫超平
一審: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2023)蘇0412民初12032號
二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4民終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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