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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張**、謝**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731刑初44號
涉案金額:34102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前科、多次、入戶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1)被告人張**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2)被告人張**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拘留時間:2024.10.16
裁判日期:2025.05.16
公訴機關指控:
一、2024年9月29日凌晨,張**伙同謝**乘車至宣化區××鎮××街村居民周某虎、張某乙家實施盜竊,在周某虎家盜竊現金100元、足金項鏈一條(9.67克)、足金項墜(3.59克)、金750項鏈一條,在張某乙家盜竊現金200元、足金耳釘一對(3.59克)、足金手鏈(3.58克)、鏤空金貔貅手串一個(7.28克)、足金項鏈一條(12.44克),后二人將盜竊所得黃金首飾賣于張家口市橋西區肖某仁經營的首飾店。經物價部門鑒定,上述首飾價值29069.00元,所得款項二人均分。
二、2024年10月4日凌晨,張**伙同謝**乘車至涿鹿縣××鎮××村、王莊村、付莊村村民家中實施盜竊,在王某祿家中盜竊現金33元,在某某食品超市盜竊現金5000元,在李某琴、顧某利、郭某英家未盜竊到財物,所得錢財二人均分。
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提供了相應證據,訴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張**、謝**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對指控罪名無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沒有偷了指控的那么多的黃金首飾。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應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謝**對指控罪名無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沒有偷了指控的那么多的黃金首飾,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有悔罪表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實施盜竊,盜竊數額達數額巨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謝**犯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認定;訴請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謝**辯解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盜竊事實中,二被告人盜竊金首飾沒有指控的多。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購買發票和證人肖某仁的證言能夠印證,證實二被告人盜竊和銷贓金首飾的類型和重量,對被告人謝**、張**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盜竊的數額,按照以下方法認定:被盜物品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本案中被盜物品系黃金首飾,價格浮動較大,公安機關依法委托估價機構鑒定,符合法律規定。鑒定機構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銷售發票,采用市場法作出的鑒定結論符合鑒定規則,價格認定結論具有證據效力。但價格認定結論中對被害人張某乙提供的購買耳釘的克數認定有誤,依據發票顯示被害人張某乙妻子劉某翠購買足金耳釘系以舊換新,舊黃金是1.97克,新的是0.81克,兌換后是2.78克,工本費按2.78克計算,鑒定中誤計算為3.59克,應當按照實際克數參照鑒定基準日價格每克651.86元計算為1812.17元,故本案第一起盜竊金額應當認定為28541元。被告人謝**、張**系共同犯罪,二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都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謝志加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謝志加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人在李某琴、顧某利、郭某英家實施盜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盜得財物,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謝**在前罪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有盜竊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謝**、張**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張**當庭表示愿意退賠被害人,有悔罪表現,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二辯護人關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二被告人違法所得財物應責令退賠被害人,隨案移送的現金優先退賠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手機二部,不屬于作案工具,退還二被告人。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被告人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三、責令被告人張**、謝**退賠被害人周某虎人民幣9863.95元,退賠被害人張某乙人民幣18977.06元,退賠被害人王某祿人民幣33元,退賠被害人閆某霞人民幣5000元。先用隨案移送的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2551元退賠,剩余31323.0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隨案移送的手機二部,退還被告人張**、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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