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5月25日,張三至公司從事保險管理崗位工作,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江蘇省。
2023年11月2日,公司向張三發送《員工崗位異動通知》,要求至射陽營銷服務部報到,薪酬調增500元/月,享受6個月的異地生活補助。
2023年11月7日,張三向公司發送郵件,表示不同意工作地點的調整。
2023年11月8日,公司向張三發送郵件,再次要求張三至射陽報到。
2023年12月5日,公司向張三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理由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張三于當日簽收。
2023年12月14日,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0500元。仲裁委裁決后,張三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對于勞動者來說,工作地點不僅是勞動者的工作場所,亦是勞動者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之依托。在調整工作地點時,應從適當性以及必要性之角度去衡量企業經營利益與造成勞動者的家庭以及社會關系不利變更之間的關系。對于單位而言,其作為用人單位固然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權,有權在合理范圍內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然其應遵循合法、誠信、善意之準則,不能以強迫勞動者無條件服從等方式,要求勞動者犧牲其合法權益去滿足企業的經營需求。
本案中,勞動合同約定,張三的工作地點為江蘇省,張三實際工作地點在鹽城市亭湖區,在此處工作達13余年之久,且系普通員工,調整后的工作地點在射陽縣,距離現工作地點60公里左右,公司未提供住宿及班車服務,雖然被告給予每個月增薪500元以及前6個月1200元的住房補助,但未明確6個月之后是否有補助,結合公司陳述其他員工外派至濱海縣且6個月之后取消住房補助的情況,顯然對勞動合同履行及勞動者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屬于對勞動者勞動權益明顯不利的變更,超出合理范圍。故張三基于生活、家庭等因素考慮,不同意至射陽縣工作亦有其一定合理性。
在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對勞動者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絕去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公司應向張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360500元。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應當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企業有權對員工調崗、調薪,但企業不可濫用此權利而當然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因與勞動者充分協商,并對調崗、調薪行為舉證說明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所做調職決定不應影響勞動者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利益。用人單位調整崗位應適度考慮勞動者的家庭狀況,上班路途變遠是否導致休息時間減少、交通成本增加等等。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張三的工作地點為江蘇省,但張三自入職該公司13年以來工作地點一直在鹽城市亭湖區,而調整后的工作地點在射陽縣,公司僅每個月增薪500元以及前6個月1200元的住房補助,顯然對勞動合同履行及勞動者生活造成重大影響,超出合理范圍。張三對調整工作崗位有異議,故公司對張三的調崗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公司以勞動者不到新崗位上班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審法院認定屬于違法解除,并無不當。
案號:(2025)蘇09民終1617號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