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12 月 26 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 2025 年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典型案例,其中一起 AI 替代崗位引發的勞動糾紛仲裁中,明確“AI 替代崗位≠合法解雇”,為人工智能時代勞動糾紛解決提供了案例參考。
案情簡介:
劉某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數據采集員,負責傳統人工地圖數據采集業務。
2024 年初,該科技公司為應對市場變化與技術發展,決定進行業務轉型,將傳統人工采集業務全面轉向由 AI 技術主導的自動化數據采集,并因此撤銷了劉某所在的導航產品部門及對應崗位。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為由,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遂申請仲裁。
仲裁請求: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劉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用人單位因引入AI技術而撤銷崗位,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第79條,“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變化,這些變化導致勞動合同全部或主要條款無法履行,或者若繼續履行將出現成本過高等顯失公平的狀況,致使勞動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其典型情形包括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以及因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的用人單位遷移、停產、轉產等。這些情形的共同本質在于其“不可抗性”與“不可預知性”,即超出了用人單位常規經營決策和風險控制的范圍。
具體到本案,某科技公司引入 AI 技術,完全出于企業的自主經營決策范疇,是企業為適應市場競爭而主動實施的技術革新。這種基于正常商業判斷的轉型升級,雖然可能帶來崗位結構的調整,但并不具備“客觀情況”所要求的不可抗性與不可預見性特征。公司以崗位被 AI 替代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實質是將正常的技術迭代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該公司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
仲裁委員會提示:
在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用人單位通過技術升級優化業務流程已成為普遍趨勢。然而需要明確的是,技術替代引發的崗位調整本質上屬于企業經營決策的范疇,應當優先考慮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提供技能培訓、內部崗位調劑等途徑妥善安置受影響勞動者。如確需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避免簡單套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作為解除事由。用人單位在享受技術紅利時,應當同步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通過規范用工管理實現技術應用與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有機統一,最終推動科技發展與勞動關系的和諧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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