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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河南許昌襄城縣山頭店鎮一養殖戶接到鎮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此后引發了一系列糾紛。圖/荊楚網視頻截圖
“我父親的養兔大棚被強制搬遷造成損失,維權后鎮政府派人來給了5.5萬元補償,卻被硬說成個人的錢報案,還把我父親以尋釁滋事抓了。”轉眼間,父親已經被羈押了半年多,河南襄城的馮女士想不通,向媒體反映此事。
據華商報報道,2023年,河南許昌襄城縣山頭店鎮一農戶“在村里承包了一塊地,在種植的同時,籌措資金搭了一個大棚養殖兔子。”不料,2024年7月,該養殖戶突然接到鎮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通知中稱,養殖大棚屬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并三番五次催促拆除”。此后,搬遷兔子過程中造成500多只兔子死亡。在反映維權后,該農戶獲5.5萬元補償。
同年9月,養殖戶因質疑強拆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11月,副鎮長報案稱補償款系“威脅索要”,養殖戶于次月被當地司法機關以涉嫌犯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關押。2025年6月,該案曾開庭審理,至今尚未判決。
遭受損失后,養殖戶的維權行動引起當地政府重視,鎮政府工作人員在介入協商后,給予55000元兔子損失補償——這使得事情原本似乎是朝著解決問題的良性方向發展。
然而,補償款支付后,副鎮長竟將之反轉為個人遭遇“威脅索要”而報案,已然是將一起看起來的經濟補償行為扭曲為了一起刑事案件,這樣的反轉讓人猝不及防,也留下了太多的疑點。
首先,關于養殖大棚的合法性認定,也即當地鎮政府拆除大棚的合法性,或本就有待厘清。
養殖戶從村委會租地建棚,雖未簽署正式合同,但據家屬反映,村委會知曉用途且未反對,并有村干部表示該地塊此前就有大棚。此情況下,鎮政府簡單認定養殖戶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并進行“強拆”,依據是否充分顯然留下了可商榷的空間。
其次,就補償款性質而言,鎮政府在行政答辯狀中明確提及 “政府補償”,收條也顯示收款名目為 “山頭店鎮兔子死亡補償金”,這與副鎮長報案的事由——個人財物被強索,已然有著不小的出入。
退一步講,單從常識角度審視,村民在遭受鎮政府的“強拆”后維權,竟把副鎮長個人作為“維權”對象,且副鎮長個人面對這種“強索”還輕易滿足了,這樣的邏輯至少與現實常理之間構成了明顯的張力。
還有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報警的胡姓副鎮長表示——“你聯系單位吧,就是鎮上,他們要讓我說我才能說。”既然是以個人名義報案,又與單位有何干系,乃至需要“(單位)讓我說才能說”?這樣的說辭背后,是否對應某種難以言說的隱情?
基于上述種種疑點,當地司法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養殖戶進行關押,其在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腳,很難不打上一個問號。
同時,根據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規定,主觀上需存在惡意,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動機是追求精神刺激。而涉事農戶因養殖棚被拆、兔子死亡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而維權,竟和尋釁滋事罪掛上了鉤,也明顯牽強。
且有專業人士指出,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強拿硬要” 構成尋釁滋事罪需達到情節嚴重程度,而涉事農戶基于損失獲得賠償,并不屬于 “強拿硬要”。由此,副鎮長的報案行為,或就有了虛假報案的嫌疑。
此事發展到目前這一步,其實沒有任何贏家可言——養殖戶不僅承受了經濟損失,還被關押;副鎮長在處理拆遷事務中竟成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原告”,不免留下了“打擊報復”的質疑;當地政府、司法機關面對此事也難免要遭受行政合法性和司法公正性的拷問。
當此之際,亟須讓行政的歸行政,司法的歸司法。一方面,當地鎮政府及上級政府,有必要就此事作進一步調查回應,就拆遷的合法性、涉事農戶接收的“賠償款”的性質給出正面回應,而不能以副鎮長個人的訴訟來代替官方的發聲。
另一方面,對于養殖戶因質疑強拆合法性提起的行政訴訟和“尋釁滋事”案,司法機關也應盡快依法作出判決,給出經得起事實和法律檢驗的結果。
總之,事實真相不能成了“羅生門”,而無論是基于養殖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還是就政府、司法機關公信力維護,此事都不該再拖下去,該鎮政府的當事人更不能繼續回避此事。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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