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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歌曲《年輪》因“原唱”認定問題引發汪蘇瀧與張碧晨雙方工作室接連發聲,相關話題持續占據熱搜。事件源于網紅“旺仔小喬”早年稱“《年輪》原唱依然是張碧晨”的言論被重新翻出,引發雙方粉絲對“唯一原唱”或“雙原唱”的激烈爭論。
7月23日,QQ音樂平臺取消張碧晨《年輪》原唱標簽,改為“雙原唱”。25日凌晨,詞曲作者兼演唱者汪蘇瀧方宣布“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任何演唱”。同日,張碧晨工作室兩次聲明,強調張碧晨為“唯一原唱”,并基于合約聲明其享有全球永久演唱權,但同時表示“今后將不再演唱該歌曲”。當晚,汪蘇瀧在深圳演唱會演唱《年輪》,并以“身正(深圳)不怕影子斜”的諧音梗疑似回應爭議。
這場從“誰是原唱”升級至“誰還能唱”的爭議,暴露出行業慣例與法律認定之間的巨大鴻溝。多位資深知識產權律師接受權威媒體采訪,從法律層面厘清了“原唱”的本質與版權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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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無“原唱”概念,權利歸屬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著作權(版權)歸屬創作者:詞曲作者(如汪蘇瀧)天然享有作品的表演權(授權他人演唱的權利)等完整著作權。
表演者權≠著作權:演唱者(如張碧晨)享有的是表演者權,核心在于表明身份及對后續利用行為的獲酬權,與是否“原唱”無關。
“原唱”無法條依據:我國著作權法體系未定義“原唱”,其是行業對首次公開傳播的表演者的通俗稱呼,不產生額外法定權利。
結合本案分析
汪蘇瀧作為《年輪》詞曲作者,是歌曲著作權人,享有核心的表演權。其聲明“收回授權”,本質是行使著作權中的許可權。
張碧晨主張的“唯一原唱”身份,對應的是其作為首次公開表演者(影視OST版本)的表演者權,尤其是指“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但這不等于她擁有歌曲版權,也不排斥其他經授權的表演者(如汪蘇瀧)演唱并主張自身表演者權。
QQ音樂修改原唱標簽,調整的是“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標注方式,屬平臺運營行為,不直接改變法定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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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唱”認定:事實問題,非法定權利
《著作權法》未規定“原唱”認定標準,實踐中依賴證據鏈。
“原唱”本質是事實認定問題,依賴以下證據綜合判斷:
首次公開發表時間:最早公開表演或錄制發行的版本;
合同約定:是否約定“唯一演唱權”、“首唱權”等關鍵條款;
版權登記信息:輔助證明(非強制);
行業慣例與公眾認知:作品傳播廣度及市場關聯性。
注:“首次表演者≠當然原唱”!若合同約定他人為首唱,即使后發布亦可能被認定。
結合本案分析
“雙原唱”是否成立?
支持點:汪蘇瀧方稱創作時即明確“男女雙版本”(有公司負責人佐證);兩版本均收錄于《花千骨》OST專輯,屬同期推廣。
爭議點:張碧晨版為劇集播出版本并廣泛傳播,“唯一原唱”公眾認知度高;需查驗原始創作合同是否明確“雙原唱”計劃。
張碧晨主張“唯一原唱”的法律支撐:
關鍵在于其原始表演合同是否含有排他性演唱條款(獨家授權)。若有,則其“唯一合法首唱者”地位受合同保護(不改變版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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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權收回:合同效力高于單方聲明
《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民法典》合同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非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著作權人有權授權/收回授權:但受限于已生效合同的約束。
關鍵看合同約定:
若授權為永久性或無固定期限,單方收回=違約;
若授權已到期或合同約定解除條件成就,收回合法。
表演者能否繼續唱?:取決于其獲得的授權是否仍有效。
結合本案分析
汪蘇瀧“收回授權”的法律效力:
對張碧晨:若其原始合同獲授的是永久性、不可撤銷的表演權,則汪蘇瀧單方收回無效,張碧晨仍有權演唱(但其已主動聲明不再演唱)。
對新授權:汪蘇瀧有權拒絕新演唱申請(如網紅翻唱、商業翻錄)。
張碧晨“全球永久演唱權”主張:
必須基于原始合同條款。若合同明確此授權且無解除條件,則該權利受保護,不因汪蘇瀧聲明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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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年輪》爭議,暴露出音樂產業對“法律事實”與“行業認知”的混淆。當情感裹挾輿論時,更需用合同條款與著作權法穿透迷霧。對創作者與歌手而言:明晰授權范圍,慎簽永久條款,用合同鎖定權益,才是根本之道。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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