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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是物業辦嗎?俺這層的管道裂了!”2025年6月18日晚九點半,滑縣某小區2號樓1單元5樓樓道中央空調管道的閥門螺絲突然脫落,管道內的水噴涌而出,順著樓梯、電梯井傾瀉而下。物業經理接到消息后火速趕到現場,關閉總閥門并停運電梯,但為時已晚。電梯設備因進水損毀,直接損失高達27100.42元,間接損失更是超過十萬元。
好心辦壞事:業主的“維修”惹禍
調解員介入調查后,發現這場事故的起因竟是一位業主的“熱心之舉”。五樓住戶吳某發現空調管道閥門螺絲處滴水,以為是螺絲松動,便搬來板凳,用鉗子試圖擰緊。然而,他把螺絲擰反了方向,導致螺絲脫落,管道內的存水瞬間噴涌而出。
事發后,吳某第一時間通知了物業保安,但由于保安不熟悉管道閥門位置,未能及時關閉總閥,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損失。物業認為,吳某擅自操作公共設施,應承擔全部直接損失,并提出賠償27000元(減免了100.42元零頭)。可吳某是一名普通打工者,面對高額賠償,他既懊悔又無奈:“我只是想幫忙,沒想到會這樣……”
法理與情理的拉鋸戰
調解員仔細分析案情后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吳某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但物業因響應延遲導致損失擴大,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然而,物業堅稱其反應時間合理——晚上九點多并非工作時間,經理能在15分鐘內趕到并關閉閥門已屬盡責。眼看法律條文無法化解僵局,調解員轉而從情理入手。他勸說道:“吳某收入有限,一次性拿出兩萬七確實困難。物業和業主本是魚水關系,如果因此鬧僵,日后管理更難開展。”同時,他也對吳某釋法明理:“維修公共設施必須通過物業,個人擅自行動風險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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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退讓,終達和解
經過連續數日的調解,雙方態度逐漸松動。賠償金額從27000元降至25000元,又降到23000元。最后,調解員提出折中方案:“各退一步,兩萬元了結此事,如何?”物業經理考慮到吳某的經濟狀況和主動報告的情節,最終同意;吳某也東拼西湊籌齊了錢款。協議達成當日,他將兩萬元賠償款轉至物業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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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點評:
本案中,吳某擅自維修公共設施引發事故,其違規行為構成侵權責任主體;物業保安因應急知識欠缺未能及時止損,存在一定過失。調解員精準援引《民法典》第1173條“過失相抵”原則,合理劃分責任比例,體現法律適用的嚴謹性。更通過情理溝通,引導物業體恤業主經濟困難,最終將賠償額從27000元降至20000元。此調解既維護了物業合法權益,又避免矛盾激化,彰顯了“法理情融合”的糾紛解決智慧,有效促進了社區和諧關系的重建。
來源:滑縣人民調解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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