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0日下午13時40分左右,江西南昌八大山人梅湖景區發生一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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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大學生劉某某與朋友游玩時,遭23歲男子席某某持剪刀襲擊。席某某有精神疾病診療史,此次襲擊導致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同行的施某受傷送醫后無生命危險。
據了解,案發后,席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迅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起悲劇不僅讓人們為年輕生命的消逝而悲痛,也將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法律責任問題推到大眾視野前。
在法律層面,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刑事責任認定有嚴格規定。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不過應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具體到本案,席某某雖有精神疾病診療史,但這并不直接決定其刑事責任。關鍵在于作案時他的精神狀態,需要專業、嚴謹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若鑒定其作案時處于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他將不負刑事責任,但會面臨強制醫療!若處于精神正常,或只是部分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狀態,就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只是量刑時會依具體情況從輕或減輕。
從民事責任角度,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所以即便席某某被認定無刑事責任能力,其監護人可能也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受害者家屬進行經濟賠償。
北京律師葛樹春認為,這起案件也引發對景區安全保障義務的討論。景區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景區在安保措施、人員管理、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疏漏,導致游客遭受損害,景區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此案中,景區是否存在安檢不力、巡邏不到位、應急處置遲緩等問題,都需進一步調查和確認,若存在這些問題,景區可能需對受害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
這起悲劇,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它提醒我們,在關注精神疾病患者權益保障的同時,不能忽視公共安全!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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