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開庭,寧遠喜首先綜合辯護人觀點反駁了訴訟代理人昨日的意見。
寧遠喜質證意見:
綜合意見:
1.不認可將第四、第五組中梅縣公安偵查取得的證據作為本案證據,改變管轄后應當獨立偵查,不應依賴之前的違法證據。應將原一審、二審所有有罪證據凍結,以體現順德司法機關獨立偵查、審判,體現改變管轄的意義。
2.該兩組證據大量出示了關于溫惠的自書、筆錄及其“自殺式”有罪供述,庭前會議未決定排除,是對真相的扭曲,溫惠的有罪供述是為了指證其做出的偽證,應當全部排除。
具體質證意見:
1.情況說明能夠確認寶新能源2013年做出退出房地產市場的戰略決策,證明其處置案涉房產符合公司戰略及董事會決議,不能證明其職務侵占。
2.公司內控管理規定證明丁珍珍制作“房屋租賃臺賬”并最終報葉華能決定符合流程。案涉房產雖有使用價值,但并不屬于生產類設備,流程未規定應由哪個部門估值,不需要到市場比價,因此不適用處置固定資產相關流程。且當時財務人員均參與董事會年報審議,清楚交易信息,若認為該交易不合理應當提出異議,但無人提出。
3.寶新能源稱未發現案涉房產買賣合同審批文件,系因已被事先處理,且辦案人員沒有調取相關財務資料充分查明,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系葉華能決策。且寶新能源從未嚴格按照內控手冊執行,公章用印流程也未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形同虛設,其未透露自己身份只是想規避關聯交易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4.關于公司年報等證據,證明2013年公司凈資產45.86億元,按照章程規定其有權直接處置案涉房產,也能證明2013年寶新能源退出房地產戰略,注銷了地產子公司,處置了山水城項目土地以及案涉房產。
5.2014年半年報系距離案發最近的年報,應重點關注,其中多處顯示案涉房地產轉讓價格、客戶名單、資產價值等信息,董監高成員全都知情卻無人提出異議。該交易不構成重大事項,年報中無需對所有事項披露過多詳細信息,因此所有人均一定知曉該交易,其已充分對內、對外公開,不存在任何隱瞞。
6.劉灃證言僅部分屬實,他作為董秘有職責關注關聯交易等違規事項,卻未提出過異議,他關于財報中無法看出寶新能源向大中公司出售房產的說法不實。年報經過財務編制、外部獨立審計、董事會審議、問詢、媒體披露等多層次、多環節,完全公開透明,其無利用職務便利低價轉讓的可能,否則早就被質詢,說明價格公允、不存在關聯交易。
7.陳志紅證言相對客觀,但無證據證明其親口交代或簽署用印申請表簽署案涉房產買賣合同,陳志紅做筆錄時必定有恐懼情緒,所以筆錄中稱案發后才得知案涉房產賣給誰、售價多少的說法不實。
8.郭小燕編制報表、提交審計等陳述屬實,可以證明案涉房產交易過程公開透明、各方均無異議,不能證明其有侵占行為。
9.關于2014年半年報、年報,案涉房產交易不屬于重大事項,不需要在年報中單獨披露,無需董事會討論,但不代表其跳過了董事會。報表中有十幾處顯示該房產轉讓的信息,過程公開透明,當時無人提出質疑,因此其無刻意隱瞞、無侵占行為,不能作為有罪證據。
10.關于國稅局出具的山水城項目未低于計稅價轉讓的情況說明,與本案無邏輯關聯,同處土地價值最高達200萬元/畝,山水城項目轉讓價僅為90萬元/畝,因此雖然未低于計稅價,但依然屬于明顯低于市場價轉讓。當時轉讓地產勢在必行,雖然即使低價處理也仍有獲利。
11.關于其偵查階段筆錄及自書材料,均系在偵查過程被嚴重污染、其遭受迫害情況下做出,無參考價值,應當全部排除,無質證、回應必要。其供述及辯解以本案改變管轄后庭前會議及庭審中的陳述、自書材料為準。其之前隱瞞大中公司實情系在特定環境下的表達,庭審中已承認大中公司由其實控。
12.關于梅縣公安就筆錄時間、簽名問題出具的情況說明,其認為情況說明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溫惠相關筆錄應當作廢,且說明溫惠的有罪供述同樣可能被篡改,應當排除。
13.關于溫惠手寫家書,其中“請葉主席原諒我,幫我爭取寬大處理、爭取取保候 審”相關陳述系溫惠配合公安做出,不能證明溫惠未被誘騙。
14.關于溫惠手寫悔過書,其中“請司法機關視我態度寬大處理,給我彌補損失的機會,讓我重回工作崗位”相關陳述不是溫惠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證明未被誘騙。
15.關于溫惠手寫家信,其中“再次向葉主席道歉,請原諒我,請葉主席出面協調”相關陳述證明本案系官商勾結炮制,系溫惠在恢復自由的迫切愿望下做出。
16.其關于案涉房產1500萬元售價形成過程的陳述非親身經歷,朱春萌提供的“房屋租賃臺賬”無其字跡、非其所寫,也從未見過, 相關信息來自于原一審、律師會見以及自己猜測,真實情況以溫惠說法為準。
17.關于溫惠有罪供述,系梅縣公安濫用權力構陷,對溫惠非法訊問,溫惠前后供述有重大不同,應當查明。溫惠關于“1500萬元價格由葉華能決定”的供述應當采信,但溫惠做出的對其不利陳述均系“自殺式”認罪的不實指控、偽證,溫惠的有罪供述不合法、不真實,應當排除,系溫惠被誘騙、刑訊逼供、利益交換做出,溫惠對其不利陳述令其痛心疾首。
此時,距離18:30休庭僅剩幾分鐘,溫惠突然舉手,稱:
我的筆錄自己還沒質證,寧遠喜先發言不合適,應當我先質證。
寧遠喜馬上回應:
對溫惠有罪供述不認可,應當排除。明天由溫惠先質證,我視情況補充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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