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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 一聲聲呼喚
是女兒心中最柔軟的依賴
媽媽的身影
是家的溫暖底色。
然而,一份寫著
“外嫁女不享受集體收益分配”的村規民約
卻讓媽媽的 “身份”悄然丟失
“兩頭空”的不公,冰冷刺骨。
憑什么?!
面對不公,她憤然起身!
她能否幫助媽媽找回“身份”?
村規民約不能與法律沖突!
當村規民約侵害婦女權益
檢察機關依法履職
果斷亮劍!
法律,是每一位公民最堅實的基石
公益訴訟,是每一個“她”最有力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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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第八條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搶、私分、破壞。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十一條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第五十六條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內部管理、運行、收益分配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出鏡 | 傅彬瀅 李瓊琳 鄭錦昌
文案 | 胡珊泥
編輯 | 新媒體工作室
初審 | 胡珊泥
復審 | 陳長沙
終審 | 陳清真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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