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本案公開庭審進入第21天,溫惠的第二位辯護人繼續發表了質證意見。
首先值得關注的,是這位辯護人對寧遠喜筆錄質證的意見:
“寧遠喜供述中對溫惠有切實影響的是他關于大中公司實控人等相關情況的供述,在感情上,這些供述讓我五味雜陳。
自本案偵查階段、原一審、二審到改變管轄到順德以來,甚至直到本次開庭訊問、發問階段,寧遠喜一直揪著溫惠不放,咬定溫惠就是大中公司的實控人。
如果不是寧遠喜拉扯,溫惠就不會被官員利用,不會從最初的‘幫兇’淪落為現在的從犯,也就不會有之后溫惠的有罪供述,兩人也就不會到如今這一步。
直到舉證階段關于大中公司的各項資料出示,寧遠喜才第一次男子漢氣概承認了大中公司是他的,也解釋了為什么當初要拉扯溫惠,而溫惠也在自己的角度理解寧遠喜。
辯護人對寧遠喜關于大中公司的供述均不認可,以相關書證及其當庭承認為準。”
其次值得關注的,在質證意見最后階段,就案涉房產交易一事,該辯護人系統總結了其認為本案目前為止已經查明的事實:
1.該房產于2014年被寶新能源出售給大中公司,案發于2022年。
2.寧遠喜在寶新能源無管理權,均由葉華能實際控制,其無可以利用的職務之便。
3.寶新能源雖有內部控制流程,但均流于形式并未實施,因此不存在寧遠喜繞過公司內部控制流程之說。
4.法規及寶新能源章程均未規定處置此類房產必須公開出售,指控無依據,且公開出售的定義也不明確。
5.葉華能作為寶新能源實控人決定處置該房產,且其也未依規處置。
6.大中公司以1500萬元價格買入該房產。
7.大中公司的注冊資本、購房款均由寧遠喜支付,其系大中公司唯一實控人。
8.在大中公司成立、購入案涉房產及后續經營中,溫惠提供過幫助。
9.溫惠從未獲取過房產租金收益。
10.綜合證據可推論葉華能知曉案涉房產被1500萬元出售的事實。
11.公訴人無合法證據證明該房產系被低價買入,且各評估結論均不能作為證據。
12.存在尚未排除的非法證據,審理過程中應排除。
最后,辯護人建議公訴人拿掉本起事實的指控或撤回起訴,并當庭申請對溫惠取保候審。
隨后,溫惠的第一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1.關于寶新能源出具的相關情況說明不屬于法定證據類型、無經辦人簽字,不能作為證據。
2.內部控制管理手冊也無證據資格,且未出示該手冊實體文本,僅摘取其中只言片語。出示的流程圖系針對“固定資產”,但房產屬于“投資性房地產”,性質不同,案涉房產處置不適用該流程。公訴人當庭出示內控實體手冊屬程序瑕疵,應當延期審理,保障辯護人閱卷。有情況說明證明寶新能源公章使用不符合流程規定,說明內控制度形同虛設。
3.年報顯示提出去房地產化戰略半年后案涉房產仍未處置,因此實控人著急賣出,否則涉嫌信披違規,會引發股民索賠訴訟。多份年報中清晰顯示大中公司、1500萬元等交易信息。年報編制完全符合監管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年報經過編制、內審、審計、董事會審議等程序,無人提出異議。董事會評議后未提出異議,至少構成民法上的事后追認。寶新能源買入該房產時,年報中完全沒有記載任何交易信息,公訴人不懂信披標準,應以監管規定評價,不能苛責。稅務局情況說明也僅有公章無經辦人簽字,不能作為證據,且不能達到證明目的。董事長有權處置凈資產10%以下資產且無需實控人知曉、同意,指控邏輯不清。相比臺賬上標明的956萬元房產價值,1500萬元售價溢價超過50%。寶新能源以牟利為目的轉讓山水城等項目國土使用權涉嫌犯罪。
4.公訴人未出示對溫惠有利的證言,且證人相關證言系傳來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寶新能源員工等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各證人知悉案涉房產交易。
5.未對溫惠依法立案,且其遭受刑訊逼供、誘供騙供,同錄無聲音,無法證明筆錄真實性,有罪供述均應排除。
隨后,公訴人就侵占930萬元財務顧問費事實進行舉證。
第三部分證據
1.寶新能源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告及相關書證;廣發證券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合作協議等;江西銀行及紅塔資管相關合作協議;江西銀行出具的未向寶新能源收取財務顧問費及未委托寶獻公司收取費用的情況說明
證明:寶麗華公司向寶新能源認購10%非公開發行股票;寶麗華公司以股票質押定向資產管理方式融資31億元,由江西銀行珠江新城分行提供資金,利率為6%,后降至5.5%,之后寶麗華公司兩次提前回購股票、歸還本金;江西銀行未向寶麗華公司收取過財務顧問費,也未委托寶獻公司收取。
2.證人證言,包括江西銀行珠江新城分行行長胡某兵、副行長郭某江、工作人員羅某恒、廣發證券負責人晁某華
證明:向江西銀行貸款由寧遠喜負責,相關工作人員在飯局見過溫惠,但未與溫惠洽談融資事宜;郭某江稱寶麗華公司曾向其詢問可否退回部分財務顧問費,其稱未收取該費用。
3.寶獻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銀行流水、私募基金等書證;寶新能源證券員工羅麗萍證言
證明:寶獻公司唯一股東、法定代表人為王紫璐,監事劉杰(寧遠喜表弟);寧遠喜安排羅麗萍成立寶獻公司、開設賬戶,并將相關資料交由寧遠喜。
4.寶獻公司、香熹名木公司、溫惠、黃喜華等賬戶流水審計報告
證明:寶獻公司在收取930萬元后,向大中公司支付了320萬元,大中公司又向溫惠控制的賬戶支付了230萬元。
5.2013年至2015年期間,中國銀行梅州分行與寶麗華公司的貸款、服務費合同;該行工作人員羅某東證言
證明:寶麗華公司曾支付過財務服務費或金融服務費,銀行收取相關費用符合當時監管規定。
6.葉華能于2016年2月期間的出入境記錄
證明:寶麗華公司向寶獻公司支付930萬元時其在境外。
7.寧遠喜工資、獎金收入相關書證,2015年,其收入為稅后80萬元工資及166萬元、38萬元、130萬元三筆獎金;2016年,其收入為稅后77萬元工資及144萬元獎金
證明:其關于因寶新能源成功增發31億元獲得一兩百萬元獎金相關陳述屬實。
8.鄒孟紅(寶麗華公司員工)證言
證明:其報案稱寧遠喜以江西銀行收取930萬元財務顧問費名義侵占公司財產;其對融資過程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該筆資金并未付給江西銀行;溫惠填好930萬元付款報批單并簽批,但不知是否曾向葉華能匯報;寶麗華公司公章由溫惠保管,經溫惠審批才能用印;從未聽說、見過該筆財務顧問費合同,其未蓋過法人章;其任職期間寶麗華公司從未對融資行為有過獎勵,2013年曾向銀行支付過財務顧問費。
9.李艷(寶麗華公司會計)證言
證明:溫惠填寫付款報批單后讓其與黃靄蓉向江西銀行賬號一次性支付930萬元,并稱葉華能知曉,發票、合同后補,但后溫惠只提供了發票但未提供合同;溫惠與葉華能均有付款審批權,記不清930萬元付款報批單有無簽名;江西銀行的該筆貸款利率偏高,其向葉華能匯報過,后聯系江西銀行郭某江申請降低利率,后從6%降為5.5%,但同期從其他銀行貸款利率約為5%;提前還貸后,要求江西銀行退還部分財務顧問費,銀行回復稱未收取該筆費用,向葉華能匯報后,未繼續追究;930萬元明細賬上實際列為“財務費用-利息”。
10.黃靄蓉(寶麗華公司財務)證言
證明:930萬元支付具體過程記不清,但一定走完了審批流程并且經過溫惠或葉華能簽字才能付出,李艷當時說過葉華能電話交代過該筆款;拿到930萬元報批單時無簽名,且無合同及發票,若要補簽只能溫惠找葉華能補;其很少直接找葉華能簽字,2017年、2018年時報批單由葉華能換作溫惠簽字,2015年、2016年同期6份報批單由溫惠簽批。
11.2015年、2016年溫惠簽批的100萬元以上付款報批單14份,付款用途包括繳稅、支付銀行利息等
證明:當時溫惠具有對外付款審批權。
12.“財務部”群聊記錄
證明:溫惠保管寶麗華公司公章、法人章,多次安排對外付款。
13.2016年2月銀行日記賬;930萬元付款報批單記賬憑證原件
證明:寶新能源向寶獻公司支付了930萬元,轉賬備注為“付寶獻財務金”;經紅外線照射顯示930萬元付款報批單批準人為溫惠,且附件無人為撕毀、變造痕跡;付款當月報批單無葉華能簽名,即使事后補簽也不影響付款時其陷入錯誤認識的認定。
14.融資顧問服務委托合同(未采信)
15.寧遠喜筆錄
內容:關于該宗事實供述存在重大變化,最初供述中對寶麗華公司認購資金來源、籌資事宜、資金來源等基礎事實均予以否認,對寶獻公司、香熹名木公司均不知情,未參與從江西銀行貸款,對930萬元付款不知情;曾供述稱溫惠肯定知道930萬元系獎勵金;稱寶麗華公司沒有獎勵個人的先例,但葉華能有時會給其大額現金處理事情;其通過專門成立公司收取獎金僅此一次;本次寶新能源定增31億元其獲得過一兩百萬元獎金。
證明:寶麗華公司無向其支付930萬元獎金的必要;930萬元支付方式異常。
16.溫惠筆錄
內容:最初回避寧遠喜涉案,對其他不清楚,不記得930萬元付款原因、去向及寶獻公司情況;后稱寶獻公司賬號由寧遠喜提供,并向其詢問葉華能有無交代其支付930萬元至江西銀行;被刑拘后供述寧遠喜說銀行有收取顧問費的慣例,但是江西銀行未收,遂告知其如果葉華能問起,就說該筆930萬元付給了江西銀行,但葉華能只是安排其付款,并未詢問;稱寧遠喜曾要求其幫助向葉華能隱瞞費用實情;自書材料中承認寧遠喜曾告知其930萬元費用的實情,但其認為并未從中分錢;曾有過收到100多萬元酬謝、收取過150萬元酬謝等供述。
![]()
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夏海龍律師”視頻號,觀看每周刑辯直播。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
夏海龍律師
聯系方式:15618405715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