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巖作為列入《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的運動,其經營活動需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規要求,通過規范審批確保安全運營。以下結合法規依據,詳細說明其審批條件及程序。
一、審批依據
攀巖項目經營審批的核心依據包括三部法規文件:
- 《全民健身條例》(2009 年國務院令第 560 號),為全民健身領域的綜合性法規,明確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管理原則;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 年國家體育總局令第 17 號),專門規范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的許可流程與要求;
- 《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2013 年國家體育總局等五部門公告第 16 號),將攀巖納入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確立其監管范圍。
二、審批條件
經營攀巖項目需同時滿足以下三方面核心條件,且各項指標需嚴格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4-2005):
(一)設施標準達標
無論是人工巖壁還是自然巖壁,其核心設施需通過專業檢測,關鍵參數需滿足明確數值要求。例如:
- 人工巖壁與自然巖壁的上端錨點、保護掛片最大受力均不小于 816.33kg 力,確保承重安全;
- 保護繩直徑需不小于 10mm,抗拉力不小于 1700kg 力,且必須采用單繩保護狀態;
- 絲扣安全鐵鎖橫向抗拉力不小于 918.33kg 力,縱向抗拉力不小于 2244.90kg 力,普通安全鐵鎖橫向抗拉力不小于 714.29kg 力,縱向抗拉力同樣不小于 2244.90kg 力;
- 對于有效垂直高度不超過 5m 的人工巖壁,需配備厚度不小于 0.4m 的保護墊,且保護墊覆蓋范圍外側距離巖壁縱向投影外延不小于 2.5m,形成有效緩沖區域。
(二)專業人員配備
需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數量要求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攀巖),且指導員須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職業資格證書,證書信息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包括姓名、照片、證書編號等)。
(三)安全制度完善
需建立健全全套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崗位責任制與安全操作規程;
-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攀巖設施、設備、器材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 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設備維修等專項制度;
- 明確的 “攀巖人員須知” 及危險區域警示標志,急救藥品和器械需擺放在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
三、審批單位
攀巖項目經營許可的審批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由其負責受理申請、實地核查及最終審批。
四、申請材料
申請人需提交以下完整材料,確保信息真實、合規:
- 申請書:包含申請人名稱、住所,擬經營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基本信息;
- 體育設施達標證明:由專業檢驗機構或認證機構出具,明確說明設施符合 GB 19079.4-2005 標準,需附合格證明文件;
- 經營場所權屬證明: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指導員資格證明:社會體育指導員(攀巖)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安全制度材料:書面提交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詳細內容;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補充材料。
五、審批時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需在30 日內完成實地核查。核查通過的,核發經營許可證;未通過的,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確保審批流程公開透明。
通過嚴格執行上述審批條件與程序,可有效規范攀巖項目經營活動,保障參與者人身安全,推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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