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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6日晚,云南曲靖羅平縣一名15歲初中女生小方(化名)在回家途中被同班14歲男生蔣某某殺害。據警方通報,蔣某某因欲性侵小方遭反抗后,將其掐死并拖行200余米拋尸路邊。案發(fā)時,小方父母長期在海南打工,獨自在家生活;蔣某某父母同樣在外務工,由祖輩撫養(yǎng)。案件曝光后,輿論迅速發(fā)酵,公眾憤怒于“未成年人”標簽下隱藏的惡性犯罪,更擔憂留守兒童的安全與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邊界。
輿論焦點:
1.“未成年”能否成為犯罪的“免罪符”?
2.法律如何平衡“保護未成年人”與“震懾惡性犯罪”?
3.留守兒童的監(jiān)護真空與社會保護機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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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責任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僅對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等8類重罪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蔣某某年僅14歲,若其行為構成強奸未遂(未遂可從輕)與故意殺人罪,則依法需承擔刑事責任。
爭議點:
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對主觀惡性深、手段殘忍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依法從重處罰。本案中,蔣某某的犯罪手段(拖尸、拋尸)與主觀惡意(性侵+殺人)均屬極端惡劣,或成從重處罰的依據。
量刑的法律邏輯與現(xiàn)實困境
若蔣某某被認定構成強奸罪(未遂)與故意殺人罪,理論上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但因其為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28條,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與社會的雙重責任
本案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深層問題:
家庭教育缺位:蔣某某父母長期缺席,缺乏對子女行為的約束與價值觀引導;小方獨自在家,缺乏基本的安全教育。
學校管理漏洞:蔣某某在校期間未被發(fā)現(xiàn)異常心理,學校心理輔導與法治教育形同虛設。
社會保護機制失效:留守兒童的監(jiān)護責任未落實,社區(qū)、村委會未建立有效的兒童安全網絡。
律師觀點:
在本案中,蔣某某的行為顯然超出普通未成年人沖動范疇,其預謀性與暴力手段已觸及法律底線。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應成為縱容惡性犯罪的庇護所,尤其當犯罪行為具有明確主觀惡意與極端殘忍性時,司法應突破年齡限制的桎梏,以從重處罰作為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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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的悲劇令人痛心,而蔣某某的“未成年”身份更讓公眾陷入對法律公正性的質疑。我們呼吁:法律不應因年齡而縱容邪惡,社會不應因冷漠而助長悲劇。唯有通過完善法律、強化監(jiān)護、提升教育,才能真正守護每一個孩子的生命尊嚴。
愿小方的離去,不再成為他人的警示;愿法律的天平,永遠向正義傾斜。
本文旨在法規(guī)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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