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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我經常發現當事人對自己的某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疑惑。今天通過分析一起檢察官受賄案,帶您了解一種特殊形式的受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通過“無息借款+轉貸收息”方式獲取利益如何被認定為受賄罪。
姚某榮是某市人民檢察院的一名資深檢察官,曾擔任偵查監督科科長、反貪局副局長等重要職務。2012年至2020年間,他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提供案件處理方面的"幫助",并收受財物。其中最為特殊的是2017年-2018年間,姚某榮為一家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其單位行賄案件處理中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方某某先后三次無償提供2700萬元資金給姚某榮使用。
姚某榮將這些資金轉借給三家企業,收取高額利息。通過這種“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姚某榮最終獲利161.5萬元。案發后,法院認定姚某榮受賄總額為188.3萬元(含其他現金和購物卡),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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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榮及其辯護人可能會提出“這只是普通的民間借貸,只是免除了利息,并不是受賄”的抗辯理由。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為大家分析在這個案件中,為何"借錢生錢"構成受賄?
首先,從姚某榮與方某某的借貸關系看,表面是借貸,實質是權錢交易。姚某榮借款2700萬元,卻未提供任何抵押擔保;作為出借方的方某某還明確表示“不要利息”。這種“無償借款”實質上是對方某某之前獲得的職務幫助的對價支付。
其次,財產性利益也是受賄內容。刑法中的財物不僅包括現金、物品,還包括財產性利益。通過無息借款獲得資金使用權,進而賺取利息差,這確實是一種財產性利益。正如判決書所指出的:“借助表面合法的借貸行為掩蓋權錢交易的實質。”
最后,根據《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的,構成。姚某榮作為檢察官,本應恪守廉潔底線,卻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與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關系,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已經違反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義務。
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警惕各種變相的賄賂形式,無論是“借貸”“投資”還是“顧問費”,只要與職務行為相關,都可能構成受賄犯罪。而作為普通公民,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各種形式的“好處”,可能構成行賄罪。本案中的方某某雖然未被提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類似案件中,行賄方同樣可能面臨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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