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后,經紀公司要求藝人歸還抖音賬號。藝人拒絕歸還,經紀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歸還抖音賬號,其訴請能否獲得支持?
案情
甲乙簽訂簽訂《全職演藝經紀合約書》,約定:乙加盟甲,成為甲全職范圍合約藝人,合約有效期,合同約定為3年。履行期間,乙單方終止合同。甲訴請乙歸還抖音賬號。甲之訴請,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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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9051號民事判決所涉事實及爭議與本案相似,具有參考價值,該判決觀點可概括為:對于抖音賬號的法律屬性,其并非傳統民法范疇上可適用于返還請求權的物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而應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的范疇。該抖音賬號由“抖音”平臺負責日常的運營管理,該賬號的實名認證信息為乙,乙在對該賬戶進行實名信息綁定后,在對該賬戶的使用過程中由于發布作品、動態等使用行為積累了一定數量的粉絲,其對該賬戶的使用、管理權利已屬于具有人身專屬性的權利,不宜通過訴訟的方式強制其進行實名認證信息的變更。且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藝人終止履行合同后,藝人所使用的抖音賬號的使用權等權利應當如何處理。綜上,對甲要求乙歸還抖音賬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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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判決認為,抖音賬號與實名認證者相綁定后,具有人身專屬性質,其對賬戶的使用和管理權利應專屬于實名認證者,該種權利系虛擬財產權性質,與傳統物權有很大區別,當對其歸屬產生爭議時,不宜強制實名認證者進行變更。此外,對其處理也應以合同約定為依據,如果合同對抖音賬戶歸屬的處理有約定,則須審查約定的效力,如有效,則依據約定處理,如無效,則依據民法典對無效的規定處理。故而,合同對終止后抖音賬號的歸屬未作約定,且藝人是抖音賬號的實名認證者及使用者,終止后藝人對抖音賬號主張權利,拒絕變更的,經紀公司訴請歸還,一般難獲支持。
參考判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終22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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