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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犯,一般是指以一定數額作為追訴標準,同時其刑罰標準以數額參考的犯罪,常見的犯罪如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
數額犯非常常見,可以說當前我們辦的大多數案件都是數額犯案件,在經辦這些案件過程中,我逐漸產生了三點體會,今天通過這篇文章與大家分析。
一、概念的確認和厘清是前提
我9月初要在某市中院開一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該案在今年3月份已經開了3天,9月初要再開3天,可謂是曠日持久。該案其實事實并不復雜,但之所以庭審時間長,主要原因是控辯雙方對于什么是“虛開”,有很大的分歧。
現實中,除了極個別認罪認罰且量刑建議滿意的案件,大多數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在庭審的時候都會有相對冗長的時間在爭論案涉事實是否為虛開,有的爭論對辯護有益,能大幅降低最終的認定數額,但有的爭論卻罔顧了基本的共識和概念,最后出現拖延法庭進程、遭致審判人員厭惡,最終獲得不太樂觀刑期的結果。
提一個其他罪名的案例,我在另外一個城市的法院開了一個利用USDT交易進行非法換匯的非法經營案件,在庭審中關于“某一部分USDT交易數額是否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與公訴方在法庭辯論中有所爭論,該案的第一被告律師,也在庭審中圍繞著“USDT并非貨幣、外匯”發表了辯論意見。
以上面兩個例子想要說明一個道理:在涉及行業(如虛擬貨幣)或者專業領域(如涉稅)的刑事案件中,搞懂概念是最重要的問題。此中有二:一是因為概念往往與運行模式相關,而運行模式又與案情密切相關,二是概念的確立直接決定了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犯罪,以及應該判決多重的刑罰。如果涉及到數額的概念都沒有搞懂,便沒有辦法辦好任何一個案件。
當然了,現實中也有很多事物的概念存在爭議,因而各地司法機關的判罰可能也有出入。比如,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文章中所提到的這個問題在過往確實存在較大爭議,開票人虛開的許多發票并未被抵扣,甚至存在數電票開具失敗或未認證的情況,這一部分發票稅額是否計入涉案數額中?對這個問題的不同解答,將會對事實認定以及量刑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二、數額的計算依據、計算素材,
比數額本身更加重要;
新接手一個案子時,我一般都會問一個問題:司法機關目前指控的數額是多少?偵查階段麻煩一些,偵查機關往往不會那么快給出準確的數額及認定依據,審查起訴階段有起訴意見書,審判階段有起訴書,往往指控數額明確。
確認指控數額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搞明白這個數額是怎么計算出來的。比如我們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司法機關指控的稅額有兩種概念常見的統計方式,一種是直接依照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稅項通知書末尾附上的發票清單進行稅額統計而成,另一種是針對多人虛開犯罪案件時,如果發票數量不多,也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統計公司內每一位涉案人員所對應的發票數量和稅額。
明確數額的計算(統計)方法后,就要確認這一方法所對應的計算素材,即“這些數字都是從哪些證據材料中出現的”,以此對司法機關指控事實“從證據到算法,再到結論”的數額論證鏈條審查。比如,在辦理員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時,涉事員工應當對多少稅額的發票承擔責任往往是法庭調查的重點,此時便應當確認司法機關指控書的算法及計算素材,明確是否有將超出該員工經手的發票納入到計算范圍之內。
現實中,有的犯罪團伙內部管理紊亂,不同員工對接開票的工作流十分隨意,同一開票主體有時候有多個員工先后經手、開具發票,這時還需要針對是否有超越涉事員工經辦時間段的發票進行核實,以此明確數額計算素材的準確性。
三、數額犯罪勿“獨愛”數額,
也要“兼愛”情節。
數額犯的核心是數額,但是在辦案過程中不能僅僅關注數額,而忽視其他的情節。因為在很多案件中,案涉數額超過一定臨界值,過分關注數額之爭反而無法得到明顯效果,此中比較常見的兩個例子,一是涉案稅額超過500萬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一個是詐騙金額超過50萬的詐騙案,此兩類案件的基準刑都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除非能有機會將數額分別降低在500萬、50萬以下,否則花費大量的精力去就數額進行質證、辯論,反而沒有意義(行內有句不準確的話,叫“2個億和1個億,其實沒有什么區別”)。
此外,即便有減輕情節,如果數額太大,數額之爭能起到的效果也很有限。譬如有的虛開案,涉案稅額超過1億,基準刑在10年以上,認定從犯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但是細究1個億內有多少抵扣、多少正常開具,其實性價比很低,因為一般來說,指控稅額為1個億,在理想狀態下最多也就遞減1-2成,但仍然遠超500萬紅線。9000萬的從犯和8000萬的從犯,雖然相差1000萬,但是在量刑上可能不會有很大區別(反而500萬的從犯和450萬的從犯搞不好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區別)。
這個時候,數額之外的情節反而可能會對量刑有一定影響。比如,在團伙內,同樣是從犯,一般刑期排序也有個先后之分,這里影響排序的因素不僅包括稅額,還包括違法所得數額、工資計算方法、入職時間、工作崗位職責、權限、家庭情況、受教育情況等等。
以上便是我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及其他數額犯罪過程中的一些心得體會,與大家分享一二,謝謝大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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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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