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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筆直言/文
“未經同意不加班,罰款 100 元記大過”—— 廣東東莞某企業的處罰通告,刷新了職場荒誕底線。盡管監管介入后處罰被撤銷,但 “不加班即違規” 的霸道邏輯,暴露的絕非偶然失誤,而是部分企業將勞動法當 “擺設”、視勞動者權利為無物的傲慢與無知。這種 “法盲式” 任性若不糾偏,終將侵蝕勞動關系的公平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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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企業操作,堪稱 “違法三連” 典型。其一,強制加班于法無據。勞動法明確 “加班需協商一致”,員工拒絕未經協商的加班是法定權利,“私自不加班” 的說辭本就站不住腳。企業以 “固定 10 小時工作制” 包裝強制加班,卻回避了 “每日加班不超 3 小時、每月不超 36 小時” 的法律紅線。其二,罰款權力純屬越界。罰款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企業憑內部手冊就對員工罰款,本質是將用工管理權異化為 “私刑權”。其三,管理邏輯本末倒置。把 “服從加班” 當考核標準,而非以效率衡量價值,暴露了對粗放式發展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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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企業 “任性” 背后是勞動者維權困境。不少員工面對違法加班和罰款選擇 “忍氣吞聲”:擔心被報復、害怕丟工作、顧慮維權成本高,淪為 “沉默的大多數”。而企業正是抓住這種心理,把 “法不責眾” 當底氣,將 “加班文化” 扭曲成 “服從文化”。此次事件引發熱議,不過是個案被曝光;更多 “隱形違法”,仍在消耗勞動者的職業尊嚴。
監管部門快速介入值得肯定,但 “頭痛醫頭” 的個案處置不夠。根治 “法盲任性” 需打 “組合拳”:一是監管從 “事后救火” 轉向 “事前防控”,將企業規章制度納入日常合法性審查,提前預警違法條款;二是降低維權門檻,簡化仲裁流程、建立公益法律援助,打破 “不敢告、告不起” 的僵局;三是倒逼企業轉型,通過稅收優惠引導其靠技術升級、流程優化提效,而非壓榨工時。
“不加班就罰款” 的鬧劇,是給企業的警鐘:用工自主權不是 “無法無天” 的通行證。唯有企業守規矩、監管有力度、勞動者有底氣,才能構建健康勞動關系,讓職場回歸 “勞有所得、尊有所歸” 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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