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津云新聞作出深度報道:吉林省龍井市公安機關跨省抓捕蘇州一家科技企業(yè)負責人,扣押1800多萬元資金。
津云新聞報道后,案件引發(fā)社會關注。該案不僅涉及涉案資金的處置爭議,更將管轄權問題擺在了臺前。
管轄,直接關系到程序正義。從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審視此案,該案的管轄權基礎顯得薄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本案中,蘇州閃淘數據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地、經營地、服務器所在地、主要經營活動實施地、以及員工和負責人的居住地均在江蘇省蘇州市,其開發(fā)的三款助貸APP面向全國用戶,并無證據表明其業(yè)務活動有針對性地指向吉林省龍井市一地。
津云新聞的報道指出,吉林龍井警方最初以詐騙罪立案,但能與龍井市這一“犯罪地”產生聯系的,僅是兩名當地用戶合計不足200元的會員費消費。
且不論該金額遠未達到詐騙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即便考慮到網絡犯罪犯罪地認定的廣泛性(如被害人所在地可視為犯罪結果地),以如此微弱的連接點來主張對一家遠在數千公里之外、運營規(guī)模達數百萬用戶的企業(yè)及其主要人員進行刑事管轄,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亦明顯存疑。
司法實踐中,特別是經濟犯罪偵查領域,管轄制度可能存在被異化為“案件爭奪”工具的風險。當某個地區(qū)的司法機關基于各種原因意圖介入某起跨地域經濟糾紛時,尋找一個甚至多個本地“被害人”以建立管轄權連接點,成為一種技術性操作。
根據津云新聞報道,本案立案初期詢問的用戶均非龍井戶籍,且不在龍井居住,直至立案當日才找到兩名本地用戶。而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一旦憑借薄弱的連接點成功立案,便獲得了采取一系列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權力(如跨省抓人、查封、扣押、凍結),從而事實上控制了案件和涉案人員、財產,后續(xù)即便最初的罪名無法成立,也可能像本案一樣,退而求其次來維持程序的延續(xù)。這違背了刑事訴訟的謙抑性原則和程序正當理念,使管轄不再是中立的技術性規(guī)則。
管轄權的爭議與強制措施及財產處置的合法性緊密相連。根據津云新聞報道,本案中,龍井市司法機關在管轄權基礎存疑的前提下,實施了資金扣押與劃轉行為。根據公安部《關于進一步依法嚴格規(guī)范開展辦案協作的通知》第十四條的明確規(guī)定,對于涉案人員、企業(yè)金融賬戶內的財產,僅可依法凍結,嚴禁以劃轉、轉賬等方式變相扣押。違法扣押的,應予退回。然而,津云新聞的報道指出,龍井市公安局不僅凍結了資金,更將企業(yè)賬戶內1600余萬元及取保候審繳納的200多萬元“違規(guī)扣押并劃轉”至當地財政賬戶。
這種做法,即便在最終判決有罪的情況下,其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存疑的,更遑論在案件仍在審理、罪名是否成立尚無定論之時。
當管轄不再基于中立、客觀、便利的法律原則,而可能服務于地方性的、甚至是經濟性的目的時,它便從權利保障的護欄,異化為權力的工具。這不僅直接侵害了涉案企業(yè)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營商環(huán)境的穩(wěn)定性和可預期性,更從長遠來看,侵蝕了司法公信力。唯有將權力的運行牢牢約束在法律的軌道內,才能讓每一個司法案件都真正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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