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劇《貴妃醉酒》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提升音樂教師知識產權素養的要求,也是提升學生尊重和保護非遺文化的法律意識的重要舉措,更是推動音樂非遺文化根脈延續、實現可持續傳承的必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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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音樂非遺)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涵蓋民間歌曲、民間器樂、戲曲音樂、歌舞音樂等多種藝術形式。音樂教學作為音樂非遺文化傳承的關鍵環節,在大、中、小學教育體系中承擔著重要使命。
音樂作品的知識產權主要包含著作權與鄰接權兩大范疇。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的主體主要為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如作曲者、作詞者等;客體則是音樂作品本身,包括歌曲旋律、歌詞、編曲等創作內容。權利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如發表權、署名權)與著作財產權(如復制權、發行權)等。鄰接權是作品傳播者對其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主體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客體為傳播過程中形成的成果,如音樂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權利內容包含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等。
隨著大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升,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實現非遺音樂文化的合法傳承,已成為音樂課堂教學中亟待重視的課題。
音樂非遺文化教學中常見的知識產權問題
民間歌曲是音樂非遺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音樂出版社八年級下冊中的《黃河船夫曲》,是一首著名的陜北民間歌曲。它深受人們喜愛,生動展現了陜北人民在惡劣生活環境中不屈不撓的奮斗精神與樂觀向上的精神風貌。歌曲通過環環相扣、層層設問的形式,構建起嚴密的邏輯體系,是不可多得的非遺音樂作品。如何將這樣經典的民間歌曲更好地教授、傳承給學生,成為音樂教師關注的重點。
正規教材中的音樂作品通常已獲得版權授權,其使用基于教育出版機構與版權方達成的協議。協議明確規定,這些音樂作品可在特定的教育范圍內合法使用,如課堂教學、學校內部的音樂活動等。因此,教師在音樂課堂教學中使用正式出版的音樂教材進行教學,一般不會產生爭議。
然而,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為了更好地傳播音樂非遺文化,讓學生更真切地欣賞作品,可能會播放教材之外與《黃河船夫曲》相關的音樂錄音或視頻。若這些資源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音樂光盤,或從有合法授權的音樂平臺(如學校訂閱的專業音樂數據庫)獲取,并用于課堂教學,屬于合理使用版權的行為。但如果從非正規渠道下載音樂文件,或未經授權錄制廣播、電視中的音樂節目用于教學播放,則可能涉及侵權。
在教學材料使用方面,未經授權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樂譜、錄音或視頻作為教材,可能侵犯作者、錄制者或整理者的著作權或鄰接權。例如,使用他人采風記錄的民間音樂進行教學,必須獲得相關許可。此外,教師若將教材中的音樂曲譜大量復印,并用于商業性的音樂培訓活動,同樣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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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鼓樂是中國傳統器樂文化的典型代表
民間器樂是另一類非遺音樂。人民音樂出版社七年級下冊中的《陽關三疊》一課,是以唐朝詩人王維的“送別”名篇《送元二使安西》為歌詞創作的古代琴歌,它也被稱作《陽關曲》《渭城曲》等。“琴歌”指的是在古琴彈奏下吟唱的一種音樂表演形式。
音樂教材會提供古琴的演奏技巧和曲譜,供學生學習和實踐,這些行為一般不會侵犯知識產權。同時,教材中還會推薦使用多種教學資源,如音樂非遺的樂譜、音視頻資料、數字化教學工具等,以幫助學生更直觀地理解和學習音樂非遺。
很多教師注意到,與傳統音樂相比,學生可能更關注流行音樂等現代音樂形式。因此,在《陽關三疊》一課的實際授課過程中,為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師可能會使用一些音樂愛好者將音樂非遺與現代音樂形式結合的視頻或音頻,例如“搖滾+非遺”的創新實踐,這些創新通過跨界融合推動了音樂非遺的傳播與發展。不過,教師在使用這些視頻或音頻時,如果獲得渠道不正規,或者不注意使用范圍,尤其在以營利為目的的培訓課程中使用,很可能侵犯這些音樂作品的鄰接權,甚至直接侵犯這些改編作品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簡言之,音樂非遺作品的原本演繹版本或改編版本都可能受版權保護,若他人未經允許復制或傳播這些內容,就可能構成侵權。
此外,教師們在民間器樂的教學過程中,可能會播放一些民間采風的視頻,而這些視頻可能會不慎泄露一些傳統樂器的特殊演奏技巧或制作工藝。這些內容可能被民間器樂非遺傳承者視為商業秘密,如果披露過多或授課范圍過大,也可能對非遺傳承人的知識產權造成傷害。例如,一些民間樂器的外形、制作工藝甚至演奏方法若被他人申請專利,可能會限制傳承人的自由使用,不利于非遺音樂的傳承與發展。
中國戲曲藝術源遠流長、絢麗多彩,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凝聚著我國各族人民和歷代戲曲藝術家的勞動與智慧結晶。音樂教材中收錄了諸多戲曲名家名段,例如梅蘭芳加工改編的《貴妃醉酒》,在音樂設計、舞臺表演、技藝呈現等方面均達到出神入化的境界,是非遺音樂作品中的經典之作。
以《貴妃醉酒》為代表的傳統戲曲唱腔和表演形式,大多屬于公共文化遺產范疇,不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列。然而,音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若播放經過創新性改編的戲曲音頻或視頻以拓展教學內容、提升學生學習興趣,需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對傳統唱腔進行創新性改編而產生的新作品,其改編部分很可能受到知識產權保護,未經授權使用可能構成侵權。以現代京劇作品為例,若新編的唱腔或表演形式具備獨創性,則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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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曲非遺主要依靠口傳心授、家族傳承等傳統方式延續。目前,許多學校設立京劇社團,并聘請專家及非遺傳承人開展教學活動,以此確保戲曲傳承符合非遺保護的法律規范與文化要求。此外,音樂教材還建議教師結合地方文化特色,開展多樣化教學活動,如組織非遺音樂工作坊、舉辦戲曲主題音樂會等,豐富學生的學習體驗。在音樂創作教學環節,教師常鼓勵學生基于經典戲曲作品進行改編創作。但需注意,若學生改編作品大量使用原作品的核心元素,如主旋律等,且超出合理使用范圍(如個人學習、研究等),則需獲得原作品版權方的改編權授權,否則可能侵犯原作品的改編權。
規避音樂非遺文化教學中的知識產權風險
首先,要增強音樂教師的知識產權意識,時刻保持警惕性。在教材使用方面,教師需選用正規音樂教材,杜絕使用非正規渠道獲取的盜版教材。正規教材在收錄經典音樂非遺作品時,會預先妥善處理相關知識產權問題,尊重作品的歷史背景與文化內涵,防止過度商業化或歪曲其藝術價值;同時,教材中也會明確標注音樂非遺作品的地域、民族和文化背景,體現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尊重。而盜版教材不僅無法保障質量,還因未經授權進行復制、印刷或傳播,導致侵犯音樂作品的知識產權。嚴格使用正規教材中的音樂非遺內容,通常不會引發侵權。但在使用其他渠道獲取的樂譜、音頻或視頻時,教師需謹慎對待,必要時應咨詢法律專業人士,避免侵犯作品的著作權和鄰接權。此外,教師還需關注受眾范圍:若教學活動僅限于學校課堂,且使用目的為傳承與教學,一般不會構成嚴重的知識產權侵權;若需超出授權范圍使用教材內容,如用于公開講座、網絡教學等,則必須提前與相關權利人確認是否需要獲取授權或許可。若教師在以營利為目的的培訓機構授課,相關的知識產權風險會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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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非遺具有特殊性,許多傳統作品及演繹方式尚未獲得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教師在授課過程中,需注重對非遺傳承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避免過度泄露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如特定民間樂器的構造、獨特的演奏方式及技巧等。不當的信息泄露會損害傳承人的利益,限制其創作與傳承活動,阻礙音樂非遺文化的可持續發展。音樂非遺的特殊性還體現在,部分傳統戲曲的唱腔和表演形式已進入公共文化遺產范疇,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可能導致教師在使用戲曲資料授課時,對知識產權問題的警惕性降低。然而,當使用對傳統唱腔進行創新性改編的戲曲資料時,改編部分通常受到知識產權保護,若使用不當則容易引發侵權糾紛。因此,在開展戲曲類非遺音樂教學時,教師應當審慎選擇教學素材,提前深入了解或咨詢相關知識產權事宜,確保在不侵犯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合理拓展和挖掘授課資料,推動非遺音樂文化的有效傳承與傳播。
在音樂非遺傳承教學中,教師應優先選用正規教材內的音頻、視頻資源,降低侵權風險。教學時,不宜單純依賴音頻或視頻播放,而需深入學習和研究音樂非遺文化,豐富教學方法,提升授課質量。
授課前,教師需深度挖掘音樂非遺文化內涵,強化對相關作品的學習與理解,夯實教學基礎。以民間歌曲、戲曲教學為例,教師可依據教材曲譜與音頻進行示范演唱,通過精準演繹方言特色、裝飾音運用、氣息把控、演唱力道、小嗓技法等,結合創新戲曲舞蹈編排,縮短學生與非遺音樂的距離,打破單一教學模式,增強沉浸式體驗,激發學習興趣。在數智化浪潮下,教師還可借助數字化教學、VR體驗等現代教育手段,在確保原真性的前提下創新非遺音樂教學形式,既增添課堂探索趣味,又規避知識產權糾紛,推動音樂非遺文化傳承煥發新生。
破解音樂非遺知識產權保護的難點
音樂非遺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復雜性與諸多難點。音樂非遺作品通常是長期歷史進程中集體智慧的結晶,難以確定單一作者。然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集體創作的音樂非遺保護力度不足,建議在該法中增設針對集體創作音樂非遺的保護條款,明確其權利主體、保護范圍與保護措施。
此外,音樂非遺傳承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亟待提高。為有效保護音樂非遺,相關部門應通過多種渠道與方式,幫助音樂非遺傳承人了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掌握維護自身權益的方法。要讓傳承人深刻認識到,只有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手段保護音樂非遺,才能更好地實現其傳承與發展。
在科技飛速發展的當下,可借助大數據、大模型等先進技術,對我國各類音樂非遺作品進行全面記錄與存儲,建立音樂非遺數據庫。通過數據庫的構建,能夠清晰界定需要保護的音樂非遺作品范圍,這不僅有助于音樂非遺文化的傳承,也能進一步推動其傳播。在執法環節,政府部門可設立專門機構,為音樂非遺傳承人提供法律援助。當出現侵權行為時,及時進行遏制與懲處,最大程度降低侵權行為對音樂非遺傳承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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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音樂教學領域,鑒于音樂非遺的獨特性,相關教學活動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更為復雜。在向學生傳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過程中,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這是提升音樂教師知識產權素養的要求,也是提升學生尊重和保護非遺文化的法律意識的重要舉措,更是推動音樂非遺文化根脈延續、實現可持續傳承的必然需求。教師在教學實踐中應秉持審慎態度,確保音樂教學活動合法合規,同時在教學過程中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音樂非遺的傳承與發展貢獻力量。
(文章來源:《創意世界》2025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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