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一名 60 歲大媽攜帶36張淫穢光盤乘坐火車,行李過安檢機時引起了安檢員注意,安檢員認為光盤可疑,當即聯系鐵路警方。
警方到場后,將涉事光盤送檢,經專業鑒定,確認這些光盤屬于 “淫穢物品”。面對調查,大媽表示,攜帶光盤僅為個人觀看,既無販賣意圖,也未幫他人轉運。警方最終以 “運輸淫穢物品” 為由,對大媽作出行政拘留 3 天的行政處罰。
律師指出,大媽的行為已觸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68 條的規定:“運輸淫穢的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警方的處罰并非 “小題大做”,而是有明確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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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未按頂格處罰,核心在于 “情節較輕” 的認定:一方面,36 張光盤未達刑事立案標準 —— 若以牟利為目的運輸 50 張以上淫穢影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大媽無牟利意圖,也未將光盤擴散傳播,未造成更大社會影響,因此適用 “五日以下拘留” 的較輕幅度,3 天拘留完全在法定范圍內。
年齡不是 “免罰金牌”:60 歲仍需擔責。針對 “老人是否該從輕” 的疑問,法律僅規定 “70 周歲以上違法者不執行行政拘留”,60 歲尚未達到這一標準,無法因年齡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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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并非直接處罰,而是先對光盤進行 “淫穢物品” 鑒定 —— 這是關鍵前提,需專業機構確認物品的 “誨淫性”;從安檢發現、聯系警方,到鑒定、調查、作出處罰,全流程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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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不少人誤以為 “自己觀看的淫穢物品不會違法”,但只要涉及 “運輸”(如火車攜帶、快遞寄送等),或者給別人觀看,且數量達到一定程度,就可能觸發法律責任。輕則面臨治安拘留,若涉及牟利、傳播,還可能觸犯刑法。守法不分年齡,這類 “花邊物品” 切勿隨意攜帶或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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