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催婚
媒人牽線
新人匆忙步入婚姻
怎料倉促草率的結合
卻隱藏著巨大隱患
基本案情
田某與張某經由媒人牽線相識,在父母的催促下,二人相識十幾天后便登記結婚。結婚之后,田某發現張某有異常行為且長期服用藥物,心中起疑后在網上查詢藥物用途,發現該藥品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經進一步查證,田某發現二人登記結婚前五年內,張某先后六次在某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田某認為,張某系在婚前隱瞞重大病情,導致自己未作出真實結婚的意思表示,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系。
![]()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婚前從未明確告知田某自己真實患病情況,系故意隱瞞。婚前隱瞞精神分裂癥而登記結婚,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情形,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告田某與被告張某的婚姻關系。
法官說法
一方隱瞞身體健康情況而匆忙結婚,婚后又發現問題引發矛盾的現象并不罕見。關于“重大疾病”的判定,《母嬰保健法》規定了婚前醫學檢查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現階段“重大疾病”的判定范圍可參考《母嬰保健法》中“三類疾病”的范圍。關于“三類疾病”的具體分類,在《母嬰保健法》附則中也有明確說明。其中,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屬于“重大疾病”,非但未明確告知田某,反而故意編造借口隱瞞。若張某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依照田某真實意愿,則不會與張某締結婚姻。故法院判決撤銷案涉婚姻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來 源:豫法陽光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