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陳某榮合同詐騙案: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定
審理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2)蘇0902刑初137號
入庫編號:2023-03-1-167-001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詐騙罪 合同形式 虛構事實 市場交易秩序
一、 案件事實概要與爭議焦點
(一) 基本事實
被告人陳某榮因個人債務問題,自2021年8月至9月間,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先后實施了三次詐騙行為:
- 虛構某水泥構件有限公司需采購招待用酒的事實,以高價(1080元/瓶)從被害人孫某處購得70箱青花郎白酒,后低價出售給程某。案發前歸還31萬元。
- 冒用江蘇某預涂膜公司采購人員身份,使用假名,虛構中秋節送禮需求,以高價(1380元/瓶)從被害人董某處購得170箱洋河夢之藍手工班白酒,后低價出售。案發前歸還15萬元。
- 虛構江蘇某預涂膜公司需酒的事實,以高價(850元/瓶)從被害人徐某宏處購得180箱水井坊典藏大師白酒,后低價出售。案發前歸還15萬元。
陳某榮通過上述“高買低賣”手段,共計騙取白酒價值人民幣196萬余元,案發前共計歸還61萬元。最終實際給被害人造成損失135萬余元。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責令退賠。
(二)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對被告人陳某榮行為的定性:其行為是構成普通的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此爭議的本質在于如何理解“合同”在詐騙類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意義,以及如何界定“簽訂、履行合同過程”的范圍。具體而言,即本案中口頭達成的購銷協議能否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合同”,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是否不僅侵犯了個人財產權,更主要地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這一合同詐騙罪所保護的核心法益。
二、 法律分析: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分理論與本案適用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與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在構成要件上屬于法條競合關系,合同詐騙罪是特殊規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并非簡單地看是否存在一紙書面合同,而需從行為發生的領域、侵犯的法益、以及“合同”的性質等多個層面進行理論辨析,并將此理論應用于本案事實。
(一) 理論界分:形式標準與實質標準的統一
- 形式標準:行為與“合同”的關聯性合同詐騙罪要求詐騙行為必須“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此處的“合同”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書面合同,也包括口頭協議和其他形式。其核心在于體現了市場交易行為的本質。只要雙方當事人就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方式等主要內容達成合意,形成了具有約束力的交易關系,即可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合同”。交易的形式(口頭或書面)不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重點在于行為是否假借了合同這一經濟交往的形式外殼。
- 實質標準:對法益的侵害側重這是區分兩罪的更深層次標準。
- 詐騙罪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其行為可能發生在任何領域,不必然擾亂某種特定的社會經濟秩序。
- 合同詐騙罪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這意味著,其首要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行為人利用合同這一市場經濟的基礎工具進行詐騙,直接動搖了市場交易的信用基礎,破壞了公平、誠信、安全的交易環境。侵犯他人財產權是結果,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突出地體現在對整體市場秩序的破壞上。
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的詐騙行為必須發生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并與合同簽訂、履行密切相關,其危害性已超越個體間財產糾紛,上升為對市場經濟秩序的侵害。
(二) 本案適用:口頭協議足以構成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將上述理論應用于陳某榮案,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 行為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陳某榮三次作案的手法高度一致:均以“采購”為名,與被害人(酒水銷售商)就白酒的品牌、數量、單價、總價、交付方式等合同核心條款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雖然交易主要通過口頭形式達成,但這并未改變其作為貨物買賣合同的本質。整個騙局自接洽、磋商(“簽訂”)、至支付部分貨款、收取貨物(“履行”)均緊緊圍繞著這份口頭購銷合同展開。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實施,完全鑲嵌在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流程之中。
- 行為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并非普通的“借債不還”或街頭詐騙。其選擇的侵害對象是市場經濟中的經營者(酒水專賣店),冒充的是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其他公司采購人員),利用的是商品買賣這一最基本的市場交易形式。這種行為嚴重背離了誠實信用這一市場經濟的帝王法則,使得正常的商業采購活動充滿風險,破壞了市場主體間的信任基礎,其危害性顯然已超出了對三名被害人個體財產權的侵害,直接沖擊了局部的市場交易安全與秩序。這正是合同詐騙罪所要規制的核心。
- “高買低賣”模式凸顯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高買低賣”的行為模式,是其不具有真實履行合同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強力佐證。一個正常的市場參與者絕不會持續地進行明顯虧本的交易。其之所以愿意支付高價(誘騙對方上當)并以低價急售(快速變現),根本目的就是迅速將騙取的貨物轉化為貨幣以供個人揮霍或還債。這種不計成本、不顧后果的交易方式,充分暴露其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貨款,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三、 總結與辯護思路啟示
(一) 裁判要旨總結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準確地把握了合同詐騙罪的本質。其裁判要旨明確指出: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詐騙行為是否利用“合同”這一交易形式進行,以及是否破壞了市場秩序。本案中,即使是通過“口頭合同”形式,但只要該口頭協議具備了合同的本質內容,且行為嵌入市場交易領域,其危害性就符合合同詐騙罪的規制范疇。
(二) 辯護思路啟示
對于辯護人而言,本案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 若欲作無罪或輕罪(詐騙罪)辯護,應重點論證行為與市場交易秩序的關聯性不足。例如,若能證明所謂的“采購”僅是個人之間的零星交往,交易對象非經營者,交易行為不具有商業性、經營性,則有可能主張其未擾亂市場秩序,從而爭取認定為普通詐騙罪(量刑相對較輕)。但在本案中,此路徑因事實清晰而難以走通。
- 有效的罪輕辯護路徑應集中于:
- 犯罪數額的扣除:強調案發前歸還的61萬元應從犯罪總額中扣除,以實際損失數額作為量刑基準。本案判決已采納此點。
- 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盡管定性為合同詐騙,但仍可論證其行為相較于利用大型項目、復雜合同進行詐騙的案件,主觀惡性和對宏觀市場秩序的破壞程度相對較低。
- 量刑情節:充分利用坦白、認罪認罰、部分退贓等法定從寬情節進行辯護。本案辯護人成功運用了這些情節,獲得了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陳某榮案清晰地表明,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的認定采取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一旦詐騙行為披上了市場交易的外衣,并利用了合同流程,其性質就可能從侵犯個人財產的詐騙罪,轉化為同時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合同詐騙罪。這對于刑事辯護的策略選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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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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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師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積累了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包括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吸、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師主攻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領域。憑借法官的從業經歷和外語特長,李律師在外國客戶的國內刑事業務方面有較大優勢。獲評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務品牌指南(2024):爭議解決領域》精品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辯護與控告涉外刑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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