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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的神圣殿堂中,證據是基石,事實認定是梁柱,二者共同支撐起公平正義的大廈。一旦基石被破壞,梁柱發生傾斜,整座大廈便岌岌可危。在[殷能非訴米先生一家不當得利系列案]里,殷能非方對證據的蓄意篡改、關鍵主張缺乏舉證,以及法院基于被篡改證據產生的事實認定偏差,就如同在司法天平上放置了錯誤的砝碼,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嚴重的挑戰 。
一、原始證據:案件事實的本真模樣
2018年7月,殷能非與米先生的原始聊天記錄宛如一座未被雕琢的璞玉,真實而純粹地記錄著當時的交流場景。在7月10日的對話中,米先生清晰表述“殷總,資料送到船房小區交給張某13888…..”,溝通聚焦于“資料”交接,無任何“公章”相關表述;7月14日圍繞“派克星諾公司的東西”,米先生稱“小宇帶來北京交給我了”“我現在就寄”,殷能非提及“委托授權書要小宇自己做了”,全程僅用“東西”“資料”等中性詞,始終未出現“公章”“印章”的身影。這些未經修飾篡改的原始記錄,是還原事實真相的關鍵線索。
二、證據篡改與舉證缺失:一場無據支撐的“偽證風暴”
在一審、二審及后續訴訟中,殷能非及其律師不僅蓄意篡改原始聊天記錄,虛構“公章”相關事實,其核心主張亦未提供有效證據支撐,試圖編織對其有利的虛假事實鏈。
1. 一審《證據清單》“添油加醋”:引用7月14日聊天記錄時,擅自手寫添加“(帶公章去北京)”,無任何事實依據地將“東西”與“公章”強行關聯,破壞證據真實性。
2. 二審《證據清單》“故事編造”:刻意添加“證實:2018年7月10日小宇帶公章去北京,14號小宇已回昆明,米先生稱寄公章給小宇蓋授權委托書”,虛構完整“公章流轉”情節,誤導性極強。
3. 《質證意見》“無端臆想且無舉證”:無證據支撐主張“《授權委托書》殷能非非本人簽字,米先生自行蓋公章”,更虛構“米先生以投標為由拿走公章3個月”——殷能非自始至終未舉證證明存在所謂“投標行為”,相關表述完全脫離原始證據,僅為混淆視聽。
4. 《答辯狀》“細節虛構”:明確編造“2018年7月10日小宇乘川航帶公章赴京交米先生,14日返回后米先生告知寄回公章蓋授權委托書”的具體場景,通過細化航班等細節增強虛假感,嚴重違背司法誠信。
三、法院事實認定偏差:被誤導的司法裁判
(2023)云01民初143號判決書在“經審理查明”與“本院認為”部分,未識破證據篡改、未核查舉證情況,盲目采信殷能非方陳述,導致關鍵事實認定偏差。
1. 事實認定錯誤:與真相背道而馳:“經審理查明”認定“2018年7月14日殷能非將派克星諾公司印章等資料交小宇,由小宇帶京交米先生”,該結論與原始聊天記錄完全相悖,是對篡改內容的直接采信,且未核查“印章交接”的任何舉證。
2. 證據采信偏差:基于虛假證據判斷:“本院認為”以“殷能非提交的聊天記錄顯示米先生私刻、取走印章”為由,否定米先生提交的蓋公章復函、協商函等證據——而法院依據的“聊天記錄”系篡改后的虛假內容,導致對關鍵證據的“三性”認定錯誤,裁判結果偏離事實。
四、深入剖析與延展思考
殷能非方的行為,既涉嫌偽造證據、破壞司法秩序,又存在關鍵主張(如“投標”“公章交接”)無舉證的情形,完全違背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司法實踐中,需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強化“主張必舉證”的審查標準,避免無據陳述影響裁判。
法院審理時,應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一方面需核查證據原件與提交內容的一致性,杜絕篡改證據被采信;另一方面需對當事人的主張逐一核對舉證,對無證據支撐的表述不予認可。此外,需加強法官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能力,完善錯案糾正機制,確保裁判基于真實事實與合法證據,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
原始證據明確:當時“資料”指《資金拆借合同》(蓋派克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東西”指競標資料復印件、工藝品等;且《法人授權委托書》是2018年7月25日殷能非赴京交付米先生——(2023)云民終1008號判決書已確認該委托書的證據效力,進一步佐證殷能非“公章故事”無據可依。殷能非方自始至終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將公章交給米先生、張某或小宇,亦未證明存在“投標”行為。
在司法道路上,唯有堅守“證據真實”與“舉證責任”底線,才能讓司法天平始終平衡,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亮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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