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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三亞市人民政府網印發《三亞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對于租客和一些存量房屋的擁有者來說,是一則好消息;
先劃重點:
1、通過有效盤活存量房屋資源,以新建和改造、改建存量房屋等方式,穩步有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2、主要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3、閑置的公房、周轉用房、職工宿舍、棚戶區改造剩余安置房等存量房進行改造作為保租房;
4、可在新建安居房項目、市場化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
5、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的,可通過自建、入股、聯營等方式建設運營保租房;
然后,再來看幾個大家關心的問題:
房子給誰住?
主要面向在三亞的“住房困難群體”,主要面向本市范圍內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50%以下的,比如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財政供養人員、引進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等新市民、青年人這些住房困難人群;
申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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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三亞市財政供養人員(含編外定額)以單位名義申請保租房的,符合上述條件也能申報,其承租資格由所屬單位進行初核,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進行復核。
房子從哪來?
不是只靠政府新建,而是“多種渠道找房子”,鼓勵和支持新建、改造、改建等多種合法模式籌集保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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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怎么定?
1. 普通情況:最高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租金的90%;
2. 低收入家庭:如果家庭年收入不到三亞上一年城鎮居民收入的2倍,租金最高不超過市場價的70%;
3. 租金穩定:每年漲幅不能超過5%,政府每年會更新一次市場價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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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住多久?要注意什么?
1. 租期:一次簽1-3年,到期后只要還符合申請條件,能繼續簽;
2. 不能亂來:這房子只能自己住,嚴禁轉租、轉借,不能擅自拆改房子結構、改作商用;如果用假材料騙到房子,或者住了之后不符合條件了,會被收回房子,且3年內不能再申請;
3. 房子不能賣:嚴禁開發商或運營方“以租代售”,比如租夠多少年就給房本這種私人承諾是不成立的,產權也不能分割轉讓、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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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政策支持?
企業、村集體用自己的地建房,可貸款,還能和其他公司合作;產業園區里建員工宿舍型保障房,可用地比例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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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成保障房的項目,水電燃氣按民價算,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還能享受增值稅、房產稅減免;相關審批部門將優化審批流程,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最后了解一下項目認定方式;
擬新建、改造或改建保租房的項目申請人,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承諾書、項目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土地房屋權屬證明資料、以及新建、改造或改建項目方案資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初審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對保租房項目來說,堅持的“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對運營期限也作出了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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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從2025年10月18日開始實施,有效期到2030年10月17日,期間會由三亞市住建局等部門監督執行,確保沒人鉆空子。
簡單說,三亞這些保障房政策,說白了就是給樓市“穩軍心”;
從租賃市場角度看,有房者可將閑置房屋進行出租,尤其是小戶型房源,契合新市民、青年人的需求偏好,出租率有望提高,進而獲得穩定租金收益。
在房產交易層面,保障性住房政策穩定了樓市預期,房價波動趨于平穩,房產價值更具穩定性。有房者若打算置換房產,在平穩的市場環境下,能更清晰地評估自身房產價值,合理定價,實現房產交易的利益最大化;
并且,政策鼓勵盤活存量資產,若有房者持有閑置商業地產等,可依據政策,將其轉型為租賃住房或安居房,獲得政策支持與市場新機遇,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創造更多收益。
政策促進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配套完善,也會提升有房者房屋所在區域的整體價值;
各政策銜接起來,土地優先給保障房用,房源管夠,最終就是讓房價別大起大落,普通人住房有著落。盤活資產、反哺樓市。
附政策原文:
三亞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9部門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瓊建規〔2022〕12號)等文件精神,為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通過有效盤活存量房屋資源,以新建和改造、改建存量房屋等方式,穩步有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促進職住平衡,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租賃住房制度。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保租房的項目籌集、項目認定、房源管理和承租資格、租賃管理、政策支持與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保租房,是指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小戶型、低租金,注重職住平衡的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運營管理單位是指房屋產權人或受房屋產權人委托的實施單位、受委托代理的整體運營承租人等。
第二章 項目籌集
第四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新建、改造、改建等多種合法模式籌集保租房。
新建模式: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將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單列指標,優先安排,做到應保盡保;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租房;可在新建安居房項目、市場化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納入土地招拍掛條件。
改造模式:可通過對閑置的公房、周轉用房、職工宿舍、棚戶區改造剩余安置房等存量房進行改造作為保租房;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將部分符合相關戶型面積的棚戶區舊城改造、危舊房改造安置房源作為保租房使用。
改建模式:產業園區、集體經濟、企事業單位可利用其閑置的商業、辦公、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改建為保租房。
第五條 新建的保租房項目,主要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適當籌集、建設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滿足多元化住房租賃需求;項目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間),且項目中的小戶型要占到70%以上。
第六條 利用閑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可適當放寬住房建筑面積和戶型比例要求。改造、改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章 項目認定
第七條 擬新建、改造或改建保租房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承諾書;
3.項目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
4.土地房屋權屬證明資料;
5.新建、改造或改建項目方案資料。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初審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初審通過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國家安全、人民防空、消防、行政審批等部門,以及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依據相關職責對項目的價格、土地、生態、安全事項、人防、消防等依法開展聯合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項目申請人書面告知理由和救濟渠道。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新建、改造或改建保租房的項目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新建、改造或改建保租房的項目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的,在政府住房租賃服務平臺、市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視為審查通過。審查通過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住建或行政審批部門出具保租房項目認定書,同步共享至相關單位,并向社會公告。市人民政府不同意出具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項目申請人書面告知理由和救濟渠道。
第九條 保租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其中政府投資的保租房租金實行收支兩條線。保租房房源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籌管理,也可委托有經驗、有運營能力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第十條 保租房項目認定書中應當明確其項目運營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對于利用新供應土地建設的保租房項目,按照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執行,但運營時間不能超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改造、改建的保租房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最短運營期限不得低于5年。享受中央、省專項獎補資金的保租房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得低于8年。
第十一條 保租房項目運營期滿后,如需繼續作為保租房,產權人應于期屆滿前6個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續期申請,審批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未提出續期申請或未獲批準的,保租房項目認定書期限屆滿后,不再享受保租房的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 保租房項目擬在運營期限未滿時退出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注銷申請書;
2.與承租人協商解決租賃合同爭議問題的情況說明(須經承租人簽字);
3.項目退出后的處置方案。
經市人民政府審批作出項目注銷認定書,同步信息共享至相關單位,并向社會公告。
保租房項目經注銷后,非居住存量房屋的使用及水、電、氣等納入原用途管理,不再享受保租房的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保租房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處理相關民事主體法律關系,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將相關民事爭議歸咎于保租房項目認定書到期或注銷等行政管理行為。
第四章 房源管理和承租資格
第十四條 取得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的項目即納入保租房規范管理,利用閑置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應當對房屋進行安全質量評估,確保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條 新建的保租房產權須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證書備注欄注明“保租房項目”,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
第十六條 本市保租房主要面向本市范圍內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50%以下的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財政供養人員、引進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等新市民、青年人配租。
本辦法中的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
本市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具體數據以三亞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三亞調查隊當年發布的《三亞統計年鑒》為準。
第十七條 擬承租本市保租房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超過12個月的勞動合同且已繳納6個月社保或個稅;
2.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50%;
3.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請保租房,但在簽訂保租房租賃合同前應當停止享受公共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保租房承租資格的,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備查)及復印件(不少于2份)、戶口簿原件(備查)及復印件(不少于2份);
2.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勞動合同原件(備查)及復印件(不少于2份)、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原件(備查)及復印件(不少于2份);
3.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備查)及復印件(不少于2份);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我市財政供養人員(含編外定額)以單位名義申請保租房的,其承租資格由所屬單位進行初核,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進行復核,具體配租辦法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規范要求統一收集申請人材料,定期匯總后提交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量審核保租房承租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承租資格審核結果在官網公示至少7天,并告知異議核實程序。
第二十二條 公示后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人員即取得承租資格。申請人未取得承租資格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絡等渠道書面告知理由和救濟渠道。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租房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條件的對象配租,也可以面向園區中的用人單位集中實施配租。
保租房分配方案按分工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起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保租房分配方案應當包括詳細的房源信息、申請條件、申請渠道、申請材料、資格審核程序、選房程序、公證程序、租賃合同模板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保租房出租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第二十五條 保租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面向社會供應的保租房,租金應當結合三亞經濟發展水平、運營管理成本、市場平均租金等因素綜合考量,但最高不得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確定租金,并保持租金穩定。確需調整的,年增幅不得高于5%。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期(原則上每年12月31日前)對市場租金進行調查或評估后按照法定程序發布政府指導價。
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三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的人群,在滿足保租房申請條件的前提下,可按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70%收取。
第二十六條 保租房合同期限一般應在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3年,運營管理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簽訂合同,到期仍符合條件可以重新簽訂,不得上市銷售或采取“以租代售”等形式變相銷售。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管理有關規定和保租房租賃合同約定使用房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以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3年內不得申請保租房的配租:
1.以提供虛假證明等欺騙方式取得保租房的;
2.承租后不再符合保租房申請條件的;
3.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4.擅自破壞房屋結構裝修、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拒不恢復原狀的;
5.法定或者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的,可通過自建、入股、聯營等方式建設運營保租房;建設保租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專款用于建設保租房。
企事業單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租房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等情況下,可通過變更土地用途的方式建設保租房,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租房。
產業園區內建設宿舍型保租房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租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租房。
第二十九條 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按照規劃引領、職住平衡原則,合理安排保租房用地。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保租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租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租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第三十條 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項目建設主體憑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申請辦理保租房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相關手續時,相關審批部門優化審批流程,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利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一條 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對符合規定的保租房項目,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財政的各項補助資金,市級財政通過現有政策及資金予以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的保租房,取得保租房項目認定書后,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保租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十二條 加強項目融資支持。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租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租房貸款投放。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保租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租房發展政策,編制三亞市保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監督實施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政策銜接、工作協同,共同形成合力,推進工作落實。
第三十四條 通過媒體宣傳,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刊、宣傳手冊等傳統媒體及互聯網、官網官微等新媒體,多渠道、廣覆蓋大力宣傳保租房政策,讓廣大企業、群眾知曉政策規定、熟知辦理流程。及時回應社會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同時加強輿情監測,防止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第三十五條 加強監督檢查。相關主管部門對保租房實施事前、事中、事后聯合監管。尤其注重采用不定期隨機抽查等方式核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情況,如發現不符合中央、本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可以通過責令改正、注銷相關項目認定、終止其享受土地、規劃和稅費優惠政策、取消承租人資格、責令騰退房屋等行政手段予以管控,規范市場秩序。嚴禁以保租房名義進行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嚴禁通過保租房的方式實施變相銷售。對違法改建、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追責。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園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情形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7日。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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