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高管崔麗麗遭性侵維權兩年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兩年來,崔麗麗經歷身心雙重折磨,在漫長維權路上艱難前行,最終為自己贏得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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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高管遭性侵維權兩年這一事件,涉及到刑事、勞動和工傷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社會價值。以下是從法律角度的剖析:
回溯事件經過:2023年9 月22日晚,身為天津市德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總監的崔麗麗,在老板王某要求下,前往杭州宴請客戶。席間,她被迫大量飲酒至醉酒狀態。酒店監控顯示,王某將醉酒不省人事的崔麗麗抱入自己房間,隔壁房客錄音錄下了崔麗麗“不要,不要”的呼救聲。次日,崔麗麗醒來發現自己遭受侵害,質問王某卻遭否認與污蔑。隨后,崔麗麗勇敢報警。
刑事責任認定:老板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起案件中,酒店監控記錄下女高管崔女士被拖拽的身影,隔壁房客的錄音也成為關鍵證據,這些證據鏈足以證明王某的犯罪行為,最終他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工傷認定突破:崔女士的情況被認定為工傷,這是一個突破性的判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崔女士是在出差參加商務宴請期間遭受性侵,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雖然公司曾以“醉酒不認定工傷”等理由進行抗辯,但法院最終認定侵害由王某直接導致,與醉酒無關,且崔女士的創傷后應激障礙系性侵行為導致的精神創傷,符合工傷認定標準。這一認定意味著法律開始正視職場權力壓迫帶來的精神傷害,為職場性侵受害者的工傷認定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范例。
勞動權益保護: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崔女士的行為被認定為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崔女士在遭受性侵后,因確診抑郁、焦慮等疾病,處于治療期,公司已知情卻仍執意解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仲裁委裁定公司需支付崔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111萬余元,維護了崔女士的合法勞動權益。
企業責任承擔:《民法典》第1010條明確了用人單位防止性騷擾的義務。本案中,王某利用出差監管漏洞實施犯罪,企業未建立有效的預防機制,存在管理過失。這成為仲裁委裁量賠償金額的重要考量因素,企業需要為其管理不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促使企業加強自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預防和處理職場性侵事件的有效機制,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環境;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嚴格督促企業落實責任,對漠視員工權益的企業嚴肅懲處;社會大眾也需摒棄偏見,給予受害者理解與支持,而非冷眼旁觀甚至惡意揣測。只有各方攜手,才能真正構建起一個安全、公正、和諧的職場生態,讓每位職場人免受性侵威脅,讓正義之光普照職場每一處角落。(車虹)
來源: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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