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農婦楊某花的丈夫王某來,被村民打傷,之后楊某花收到該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后,因不服判決,來到法院執行大廳找到法官理論,其間與法官發生言語沖突。當天,法院以“嚴重妨礙訴訟活動”為由,對楊某花作出罰款10萬元及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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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山東省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發布情況通報:經審查,在對楊某花處以拘留處罰決定的同時,又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法律錯誤,須予以糾正。我院已撤銷對楊某花的罰款決定,并向當事人誠懇道歉。同時將繼續深入調查,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下是對該事件的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而楊某花行為發生在判決作出后的執行大廳,并非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不符合該法條的適用條件,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即使楊某花行為構成妨礙訴訟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罰款上限也僅為1000元,而法院對其罰款10萬元,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屬于處罰過重。
楊某花曾就罰款和拘留決定申請復議,但被告知“已超期”。然而,在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法院應依職權主動審查、自我糾錯,而不應僅以復議超期為由拒絕審查,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程序上的瑕疵。
對一條經常會適用的涉及維護法庭紀律的法條,法官不可能不了解,當地法院居然做如此曲解,將罰款的上限上漲100倍,對一名農婦深文周納:違法地既拘又罰;拘留完成之后,再以“復議申請超過時限”為由不再受理。這是以法律的名義違反法律,以程序的手段構陷當事人。
本案處罰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律適用錯誤”,而是司法者公然無視法律、濫用法律,傷害一個法律知識水平可能不高的普通農村婦女。當最懂法律代表正義的法官,故意曲解法律,以程序的名義讓被害人求告無門,這是怎樣的荒唐?
培根有一句名言:“不公正的判決污染的是水源”,用在本案中正合適。如果農婦認為判決不公道,高門大嗓就算 “辱罵” 法官,那么,法官違法適用法律,把罰款擴大 100 倍,違法剝奪一個公民自由長達15天,又是侮辱了誰?(車虹)
來源: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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