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9月20日重慶訊(記者岑峻嶺報道)《韓非子·有度》曰:凡有關法度之事,掌握起來不能不公正。拿捏不公正,則判斷不公正,則治事不合乎事理。老百姓就無處申訴,有利于國計民生的事業就不能充分展開,則國家貧窮,民間動蕩。這是總書記引用的經典名句,以此警示我們的執法人員,要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堅決整治以權謀私、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
然而,重慶彭水縣原城郊鄉政府把紅茶廠兼并給工藝廠幾個月后,又把紅茶廠廠房賣給了民政局,并使用公權力介入民營企業,政、法勾結,將一起明顯的“空買空賣”“一女二嫁”案枉法裁決后,故意將案卷“失蹤”,讓此案無法重審…… 如此辦案行為,與總書記的指示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的!黨中央多次三令五申,豈能置若罔聞、頂風違紀?豈能把公權力變成牟取個人或利益集團“小圈子”私利的工具?
![]()
上圖 原木材工藝廠兼并的紅茶廠,現在已經成了民政局的社會救助站
享譽四方 工藝廠產品“供不應求”
鮮丹科,男,現年74歲,重慶市墊江縣人,居住重慶市彭水縣漢葭街道文廟社區51號。1985年,鮮丹科投資創建彭水縣木材工藝廠(在當時屬于縣級重點企業、省級重點項目)。1989年,鮮丹科響應中央號召、在當時的國家體改政策推動下,在鄉、區、縣三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支持下,兼并接收了本縣的虧損企業----原城郊鄉紅茶廠,并完善了企業兼并合同和廠房、設備、人員的交接。由縣工商局發布了企業兼并的變更公告。1992年,經縣政府批準,工藝廠歸口于縣計委主管,屬于縣級城鎮“重點企業”。
1992年,木材工藝廠獲國家級新產品新技術銀獎;1993年,獲高新技術高新產品金獎;木碗、手杖、畫框獲省級重點科技項目和專利。《中國鄉鎮企業報》、《中國企業家》、《廠長經理報》、《中外法人報》、《四川日報》等報刊,多次報道了工藝廠和鮮丹科的事跡。鮮丹科還應邀參加了若干次新產品展示會、交易會,獲得了新加坡、澳大利亞、韓國等外商訂貨意向。1996年,鮮丹科加入了世界華人企業家協會,中國科聯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任研究員,被授予“中國企業家”,“中國企業之星”等稱號。 一時間,工藝廠享譽四方,產品供不應求,在彭水更是成了“香饃饃”,誰都想“咬”上一口。
![]()
“一女二嫁” 半路殺出個“程咬金”
1989年3月,由于城郊鄉紅茶廠嚴重虧損。鄉黨委書記王華才、副鄉長陳萬香、“鄉企辦”主任歐剛云等人決定將其兼并給木材工藝廠,并主持召開了兼并茶廠的討論會,以七萬元(付現金一萬元,承擔貸款六萬元)的價格兼并給工藝廠,在鄉政府陳鄉長和區企辦徐主任主持下,由廠長汪均國和鄉企辦室主任歐剛云代表茶廠與木材工藝廠簽訂了《企業兼并合同》。鮮丹科說:由于當時是“體改”高潮時期,政企脫鉤,不允許政府代企業簽合同。所以,兼并《合同》上就沒有加蓋鄉政府公章,但卻是鄉政府和“鄉企辦”主管領導在場主持簽訂的,在當月的31日交接了茶廠的廠房、財產和企業職工。 6月22日,“鄉企辦”下屬的望江旅社欠烏江綜合廠貨款無錢支付。于是,“鄉企辦”歐剛云向法院提出用茶廠兼并后,鮮丹科應支付的一萬元現金抵賬,提交了《兼并合同》。法庭認為企業兼并行為合法,合同有效,工藝廠欠“鄉企辦”現金屬實,并通知鮮丹科與“鄉企辦” 歐剛云當庭核實后,簽發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6月23日,鮮丹科用11117.08元現金支付給烏江綜合廠。隨后,鮮丹科持《企業兼并合同》、《付款收據》等資料,到縣工商局辦理茶廠兼并后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7月7日,完善了變更手續,并由工商局發布了公告。 1989年11月20 日,原黔江地區民政局在彭水設收容遣送站,看中了工藝廠已經接收使用8個多月的原紅茶廠廠房。鮮丹科說:城郊鄉政府幾個月前剛已把紅茶廠兼并給工藝廠,廠房產權屬工藝廠,鄉政府竟然不顧黨紀國法,為了一己之利,又把紅茶廠廠房“一女二嫁”,以6.7萬元賣給了民政局,雖然是“買空賣空”的無效協議,但卻造成了本案糾紛。
![]()
案卷失蹤 “狗咬刺豬”無從下口
1990年12月,由于鄉政府(鄉企辦)沒有廠房交給民政局,黔江地區民政局以木材工藝廠“強行侵占房屋”,賠償侵占房屋期間的房款利息,償還房屋為由告上彭水漢葭鎮法庭。工藝廠稱:紅茶廠已于1989年3月兼并,房屋產權自然就屬于工藝廠。鄉政府與民政局簽訂的《合同》“標的物”是已經被工藝廠兼并了8個月的紅茶廠廠房,該《協議》是“空買空賣”行為,應屬無效合同,請求法庭撤銷該《協議》,停止對工藝廠名譽權的侵害和賠償鮮丹科的名譽損失。鮮丹科認為:鄉政府故意做了一筆騙人的“空買空賣”的假合同,民政局交錢之前,房子早已屬于工藝廠。一切責任都是在鄉企辦,民政局應該去告他們,工藝廠不應該是被告。但法院沒有采納工藝廠的陳述,以及前案法官的口頭說明和書證,而采信了原告的“付款遲緩”“破門而入”等幾個偽證。1992年判決:鄉政府與民政局簽定的合同有效,工藝廠返還房屋給民政局,賠償民政局的損失。“工藝廠”方不服,認為早在1989年,區法庭簽發《協助執行通知》時已經認定:工藝廠兼并紅茶廠合法有效,與“鄉企辦”的債權債務成立。因此,同一法院對同一事實不應該作出兩個性質相反的法律文書。1992年12月,鮮丹科向黔江中院提出上訴。但中院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3年,法院分三次強行執行了工藝廠的廠房、設備、成品和原材料,導致工藝廠全面停產,數百名職工失業,損失1300多萬元,使得這家充滿潮氣、蒸蒸日上的“縣級重點企業、省級重點項目、中國企業之星”走向滅亡……20多年來,鮮丹科幫過“飯館”,打過菜賣,開過診所……堅持向縣、市、中央各級法院、檢察院、政法委申訴請求再審糾錯。直到2006年2月,重慶市高院院長錢鋒指令四中院復查。2008年8月,中院院長簽發了對該案的再審《裁定書》。再審法院在調案中發現,彭水法院對該案的“原審案卷失蹤”了。鮮丹科多次催案,再審法院說:沒有原審案卷無法開庭。彭水法院檔案室又說:只有登記目錄沒有案卷。
![]()
毀滅案卷 為再審糾錯設“障礙”
鮮丹科在企業被行政侵權,法院錯判執行停產后,一直奔波在申訴之路上,此案引起了市高院錢鋒院長的重視,錢院長對此案作出批示:要求四中院啟動再審程序!經過漫長的等待,鮮丹科覺得此案終于有了盼頭,然而,蹊蹺的是,此案的一審案卷居然找不到了……
鮮丹科被“踢去踢來”十幾次后,覺得案卷“失蹤”有些蹊蹺:一是原審法官故意銷毀案卷;二是現任法官不愿再審糾錯,故意不移送案卷。三是該案時間長,涉及的法官和政府官員較多,而故意讓案卷失蹤。 本案之前的三審法官為了一己私利,弄虛作假,虛構“事實”,枉法判案后銷毀法院審判案卷和對工藝廠有利的證據,導致工藝廠倒閉,400多名職工失業,經濟損失1300多萬元,應該依法追究濫用職權罪,可法院卻對案卷“失蹤”沒有給出任何說法。 于是,鮮丹科再次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要求追究銷毀原審案卷和故意不送案、不調案、不審案的法官的法律責任;請求再審法院重新審理此案,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看著自己名下的廠房,被原審法官違法裁決而變成了民政局的財產。而自家房屋早已四壁空空,破爛得無法住人了,鮮丹科全家20多年一直都是租房生活,已經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就連湊一張去重慶的車費錢都很艱難。想到這里,鮮丹科早已老淚縱橫:“我不是不懂法,盡管明明知道法官的做法是錯誤的。但又能怎樣?我現在既拿不出錢來“孝敬”法官,又沒有可以依賴的靠山。唯獨只有請求司法監督機關、社會熱心人士,以及新聞媒體關注此案,支持企業依法維權”。
他還說: 無論怎樣的結果,遇到什么困難,我都要申訴到底,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會還我一個公理!
![]()
專家說法 “刀把子”的過失必須嚴懲
鮮丹科用苦力掙錢為企業伸冤20多年,他的精神讓記者感動。所獲得的再審機會,卻被法院“案卷失蹤”劃上了句號。記者為此和四中院審判監督庭取得了聯系,法庭負責人說,因為沒有調到案卷,此案已經移交到法院紀檢室調查了,紀檢室負責人說,一審案卷確實沒有找到,現在正在進一步查找中。彭水縣法院一負責人也印證了上述說法,他說,檔案室確實只有登記目錄,沒有案卷,原審承辦法官已經退休,究竟是什么原因找不到案卷,法院正在查。沒有一審案卷案件可不可以審理,四中院稱,要由法院審委會決定!
針對此案,記者電話采訪了最高檢《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作者李夢龍教授,他聽了記者對鮮丹科案情的描述后說:這是一起公權力對民營企業濫用職權產生的糾紛;更是公權力對民營企業及企業家濫用刑事手段產生的糾紛;這是現實生活中某些“刀把子” 胡作非為、違法亂紀、濫用職權、目無法紀的官員,大張旗鼓搞垮企業的案件。
李教授認為:一旦民營企業家牽涉到什么案件,無論最終案件結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會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團隊產生負面影響,并由此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例如彭水工藝廠一案,因為執法部門在此案中的“過失”,造成工藝廠癱瘓,負債累累。這與李總理三令五申要“給企業家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保護產權必須堅定不移,對侵權行為要依法懲處,對假錯案要有錯必糾,讓企業家安心搞經營、放心辦企業”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
中國政法大學馮文佐教授說:根據法院檔案室出示的登記核實,案卷沒有入檔。這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是所有案卷都由法官自行處理,錯案如何復查糾正?將會制造多少冤案?再審法院是否應該追究“案卷”失蹤的原因?何況,鮮丹科已經向再審法院提交了原審判決書及其相關證據,并不影響法院對本案的再審糾錯。法院不應該以“案卷失蹤”久拖不審,應該執行錢鋒院長的指令,查清案情經過,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他還說:根據《最高法審判紀律處分》62條:法官故意損毀案卷或其他訴訟材料,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給予警告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開除處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或者破產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弄虛作假,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的,應予立案。重慶執法部門應該立即做到“有錯必糾”! 立即對工藝廠及鮮丹科案進行異地重審,真正做到“倒查20年”,賠償工藝廠及鮮丹科1300萬元的經濟損失,并嚴懲原審法官,以及政府官員在此案中涉嫌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罪!
2009年三審時由于沒有一審案卷(二審沒有審判記錄)三審法官黃飛不按照高院錢鋒院的指令重新調查核實,僅憑一審二審錯誤的判決書上的“虛構事實和偽證錯誤地維持了前兩審的錯誤判決”。之后就是慢長的申訴,現在案件經最高院又轉到黔江中院審監庭。由于審庭監副庭長黃飛是原三審的主審法官,申訴人去黔江中院見不到審監庭的人,打電話答復說不立案,不再審,不駁回。申訴人拫據法律規定申請最高法提審或指令異地法院再審。
關于此案的最終處理結果到底如何?記者將長期關注,作后續跟蹤報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