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夾邊溝見聞(新浪)
“違背客觀事實,故意排除關鍵證據,庭審結束后私自會見當事人,改變法庭查明事實進行枉法裁判......”近日,福建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陳光華法官被舉報到了中央第四巡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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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竟獲一審法院支持
福建古田縣成寶順紡織有限公司是布料供應商,龍平是布料加工廠負責人,威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譚軍向成寶順公司購買面料后,委托龍平將面料加工成牛仔褲用于出口,然后譚軍分別向龍平支付加工費、向成寶順公司支付布料款,這是威騰公司與成寶順公司、龍平三方合作的基本模式。
2019年4月,威騰公司譚軍向成寶順公司購買布料,布料直接送至龍平所在地的廣西玉林的加工廠,龍平將布料加工成牛仔褲后,按威騰公司譚軍的指示發貨。譚軍分別向龍平支付加工費、向成寶順公司支付布料款。
2019年4月至12月間,三方合作共生產價值1450萬元的牛仔褲,譚軍已結算10,302,545元(其中加工費4,474,838元、布料款500萬元)。后因布料質量問題,導致譚軍出口非洲的牛仔褲被大量退貨,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威騰公司、成寶順公司、龍平各方各自承擔經濟損失,尚未結算的款項各方不再支付。
2021年,成寶順公司隱瞞三方合作事實,利用龍平在三方合作期間代譚軍簽收布料時在《2019年7月對賬單》上的簽字,虛構“龍平在三方合作之外單獨向成寶順購買布料”的兩方買賣合同關系事實,向古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稱:龍平、陳鶯妹系夫妻關系,2019年7月間,其共向成寶順公司購買各種規格的牛仔布六百余匹,經結算貨款額為1686977元,同年9月退回部分牛仔布,退款金額為474586元,故而實際結欠成寶順公司貨款金額為1212391元。2019年10月17日,龍平在對賬單及欠據上簽名確認欠款金額。之后,成寶順公司催討該欠款,但龍平、陳鶯妹卻總以各種借口推脫,拒不償還該款,至今未償還分文,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龍平、陳鶯妹支付布料款1212391元及逾期利息。
一審中,古田法院未采納龍平、陳鶯妹追加譚軍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也未說明理由,僅憑龍平在《2019年7月對賬單》上的簽字,即錯誤認定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民間借貸關系,并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閩0922民初97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龍平、陳鶯妹支付布料款1212391元及逾期利息,虛假訴訟就此得到了一審法院支持。
法官私會當事人后判決“一邊倒”
龍平、陳鶯妹不服,上訴至寧德市中級法院,寧德中院安排陳光華擔任該案的主審法官。
二審中,龍平、陳鶯妹在開庭前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威騰公司員工熊風出具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證實:龍平在《2019年7月對賬單》上的簽字系代威騰公司譚軍簽收布料;所涉布料及退布均屬三方合作業務,布料款項1212391元、借款70萬元應由譚軍結算。該證據直接否定了古田法院一審認定的成寶順公司與龍平、陳鶯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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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主審法官陳光華卻以“熊風系譚軍前雇員”為由,認定證言“可信度較低,不予采信”。
實際上,陳光華的認定嚴重違背事實,因為熊風至今仍在威騰公司任職,一直都是譚軍的員工,且他還是三方合作期間威騰公司的經辦人,具備充分的知情和作證資格,結果陳光華居然故意排除能夠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關鍵證據,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閩09民終19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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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庭審中,成寶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雅珠參加庭審并當庭確認:《2019年7月對賬單》中退布部分(474586元)系退給譚軍的退布款,而非龍平。法官問姚雅珠:“既然是與龍平之間發生的布料買賣,為什么要將布料退給第三方譚軍?”姚雅珠表示:“我愛退給誰就退給誰!”
陳光華法官當庭拿姚雅珠的手機聽取“姚雅珠與龍平之間雙方微信聊天語音”記錄后,當庭表示未發現雙方交談的是兩方買賣內容,聊天內容均為三方合作事宜。
上述姚雅珠自認《2019年7月對帳單》退布編號、匹數及款項40多萬元是譚軍的退布、款項,已記入庭審筆錄,足以印證龍平、陳鶯妹主張《2019年7月對帳單》是三方合作期間的對帳單,其只是代譚軍簽收布料而簽字,對帳單上的款項均應由譚軍支付,因此成寶順公司提起的本案是虛假訴訟。
但陳光華法官在判決書中對“退布”這一部分的事實卻只字未提,仍堅持錯誤認定,故意遺漏關鍵事實、枉法裁判。
最為詭異的是,二審庭審結束后,陳光華法官居然在法官通道的走廊內單獨與姚雅珠私下交談。交談過后,陳光華作出了全然不顧法庭查明的客觀事實,一邊倒地偏向成寶順公司的判決結果,嚴重損害了程序公正,審判公正性也遭到質疑。
更為不合理的是,陳光華作出的二審判決,無理指責“龍平一方不提交譚軍的證言”,將提供譚軍證言的責任強加于龍平。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作證須自愿,法院不得強制任何一方提供特定證人證言。龍平認為,陳光華在明知該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卻故意違法認定,屬于濫用審判權。
此外,案涉70萬元“借款”與布料款1212391元出自同一《2019年7月對賬單》,賣方、簽收人及合作背景完全一致,依法應整體認定,布料款1212391元歸屬認定錯誤必將直接導致70萬元借貸事實認定錯誤。陳光華法官在兩案合并審理、證據共用的情況下,均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二審維持判決,實屬枉法裁判!
新證據還原客觀事實以期糾錯
陳光華法官作出二審判決之后,譚軍于2022年1月22日出具書面說明,明確稱:三方合作的模式,龍平在《2019年7月對賬單》簽字系代譚軍簽收行為;對應布料屬三方合作的布料,即布料是譚軍向古田成寶順公司購買,布料直接發往龍平加工廠,龍平生產后發貨給譚軍,譚軍分別結算布料款給成寶順公司、加工費給龍平。
譚軍的說明證實,古田法院一審、寧德中院二審判決認定“成寶順公司與龍平、陳鶯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龍平在《2019年7月對賬單》簽字系對布料款欠款的確認”,系基本事實認定錯誤。
2025年4月10日,譚軍再次出具《證人證言》,進一步明確:三方合作的模式,龍平在《2019年7月對賬單》簽字系代譚軍簽收行為;對應布料屬三方合作布料,案涉1212391元布料款及2019年對帳單上顯示70萬元借款應由譚軍支付;但因三方協商一致,未結算款項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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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證據進一步印證二審判決錯誤,反映出陳光華法官未依法采信真實證據、認定事實的枉法裁判行為。
綜上,龍平認為,陳光華法官在二審中故意違背客觀事實和法律,無理排除關鍵證據、違法加重舉證責任、故意忽略對方當事人自認事實、涉嫌私下接觸當事人、整體認定事實錯誤,已構成民事枉法裁判。
鑒于陳光華法官的枉法裁判,龍平、陳鶯妹向中央第四巡視組提出舉報控告,希望巡視組指導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陳光華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并督促寧德市中級法院根據新證據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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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后:無獨有偶,相關資料表明,陳光華法官不僅被龍平、陳鶯妹舉報控告,而且還因另外兩起案件被舉報控告。
案件1:在辦理李木旺離婚案后,被李木旺控告采信虛假證據枉法裁判。【案號:(2022)閩09民終2224號】
據李木旺控告,作為二審主審法官的陳光華,未糾正一審錯誤,反而采信對方單方制作的虛假證據,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推定李木旺“婚內過錯”,增加補償金額。同時,陳光華在(2022)閩09民終751號案件中曾認定“周寧房產存在爭議”,卻在后來的案中出爾反爾,維持“周寧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錯誤認定。
在庭審中,陳光華對李木旺擬提交的“對方出軌微信聊天記錄”出言恐嚇,拒絕接受關鍵證據。李木旺多次申請調取庭審同步音視頻,均被寧德中院拒絕。
2024年11月寧德中院接訪時,陳光華自認“周寧房產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卻推諉“系李木旺律師不專業導致”;王嬪法官以“福建高院再審駁回”為由拒絕糾錯,且書記員未完整記錄陳光華的錯誤陳述。
案件2:在辦理太姥房地產公司與福鼎二建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太姥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舉報采信偽造的《預結算審核意見書》枉法裁判。【案號:(2024)09民終354號】
據福建太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仁福舉報:2024年5月22日,寧德中院陳光華法官作出枉法裁判,核心爭議為:
其一、雙方簽訂固定價格合同,合同編號:鼎工商鑒字(2002)第01號第59頁,明確約定工程價款按固定價格結算,結果陳光華卻釆信偽造的《預(結)算審核意見書》,導致工程造價高出一倍。
其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承重柱被取消,懸梁外擴成危樓,結果陳光華判定的維修期僅為一年,故意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
其三、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第4頁,合同價款為622.4萬元,并約定實際工程價款以工程竣工結算為準。結果,陳光華為讓福鼎二建勝訴,故意違背合同約定,擅自變更結算依據,即判決書第12頁上數第十行:“工程造價為622.4萬實際工程價款以工程竣工結算為準,可見案涉工程并非固定總價,而是根據實際工程量結算工程價款。合同通用條款33.2約定:承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竣工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根據上述約定,案涉工程的造價結算以雙方確認為準”。
池仁福認為,陳光華改變了合同原意。首先,所有工程合同都是以竣工結算為準,并不是陳光華在判決書中認定的那樣,以“雙方確認”為準否定原合同約定。其次,太姥房地產公司只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竣工報告及竣工結算資料后才進行竣工結算。結果陳光華擅自否定合同約定,將“竣工結算為準”改為“雙方確認”,但陳光華卻無法為此提供任何法律依據或者合同變更依據,是典型的捏造事實枉法裁判。
筆者認為,如果一個法官僅僅是因為一起案件被舉報控告,應當情有可原。但是,寧德中院陳光華法官竟然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舉報控告枉法裁判,于此,相關部門是不是該從陳光華身上找原因了?(轉載于: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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