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不是父母與子女之間形成的簡單債權債務關系,其本質是父母基于身份關系、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存發展所負的、具有人身專屬性和期限性的法定義務。子女成年且具備獨自生活能力后,即喪失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費的法定權利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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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23期,成年子女討要撫養費案
撫養費不是父母與子女之間形成的簡單債權債務關系,其本質是父母基于身份關系、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存發展所負的、具有人身專屬性和期限性的法定義務。子女成年且具備獨自生活能力后,即喪失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費的法定權利基礎。
一.案子簡介
已成年的小王把生父老姜告上了法庭,說生父沒盡到撫養責任。原來小王的生母在懷著小王時就和老姜離了婚,小王出生后,就被別人收養,后來養父母去世,小王就跟著生母一起生活。他多次找生父老姜,要求補付他未成年期間欠下的撫養費,加起來共十多萬。面對起訴,老姜也有說法。他認為自己這些年來沒有完全不管,他提供了母/子倆的住房,而且允許他們把房子部分出租的租金(一年租金超過4.8萬元)來支付小王的生活學習開銷。請求駁回小王的訴求。
法庭審理后認為,小王已經成年并已讀大學,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喪失了勞動能力,所以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索要撫養費的主體資格,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二.案子的警示
這個案子的判決有這樣幾點警示:
1.法律設置撫養費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孩子未成年時的基本生活和成長需求,確保孩子不至于衣食無著、教育無門。它強調的是父母在那個特定時期的責任。孩子一旦長大,能夠獨自生活了,再去追討多年前的撫養費,法律通常是不支持的。這不是說父母過去的行為對錯被“豁免”了,而是法律上對這種“事后追索”的權利基礎有嚴格限定,法律重“當下保障”,不翻“歷史舊賬”;
2.“成年”和“獨【立】生活能力”是關鍵門檻:法律上,孩子滿了18周歲,原則上就成年了。只要他/她身體健康,能靠自己勞動養活自己,或者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就過了需要父母強制撫養的“保護期”。上大學的花費,一般不屬于父母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范圍;
3.父母離異,撫養義務不消失,父母對子女的關愛和責任,不會因為離婚就沒了。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都應積極履行撫養義務,切莫以為離婚就能完全甩掉責任,否則,在孩子未成年時,另一方或孩子本人隨時可以起訴索要撫養費;
4.法律強制父母履行的義務,在孩子成年且能獨/立生活時就止步了。但這不等于父母對成年子女就完全沒有責任了。如果子女遇到臨時困難(如突發重病),或者父母經濟寬裕,基于親情自愿給予子女經濟上的幫助(比如資助讀大學、幫忙買房),這是值得提倡的親情道義。但這是情分,不是本分,不受法律強制,子女不能把父母的這種自愿幫助當成理所當然的權利去索要。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2.高法有關民法典相關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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