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數字化時代,直播行業發展得如火如荼,成為了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無論是購物、娛樂還是學習,直播都為我們提供了全新的體驗。然而,隨著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一些不良現象也隨之滋生,其中“流量造假”問題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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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旗下的“快某”APP,是一款廣受歡迎的短視頻和直播平臺。然而,平臺運營方卻發現了一些異常情況:部分直播間的粉絲數量、點贊量、評論數等數據在短時間內出現了異常增長,這些數據的增長速度遠遠超出了正常范圍,明顯不符合常理。經過深入調查,真相逐漸浮出水面:原來是一些主播為了營造直播間人氣旺盛的假象,使用了杭州某網絡公司開發的直播場控軟件,也就是俗稱的“漲粉神器”。這款軟件通過批量購買虛假關注、點贊量、評論等方式,幫助主播“烘托人氣”,制造出一種虛假的繁榮景象。在該軟件運營的一年多時間里,杭州某網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別收取充值總額近50萬元。這種行為不僅欺騙了觀眾,也嚴重擾亂了直播行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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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某網絡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杭州某網絡公司開發的軟件,操控真實批量賬號,通過批量設置關注、點贊、評論、加入粉絲團、刷彈幕、分享至其他社交平臺等方式,制造直播間的相關虛假人氣、熱度、數據,以此幫助直播間對其關注數、粉絲數、點贊量及評論次數等進行虛假宣傳。這一行為導致消費者對虛構數據及用戶評價產生錯誤認知,影響了平臺上數據的真實性,破壞了平臺直播間評價推薦體系以及軟件所打造的互動生態系統。不僅如此,該軟件批量化的操作方式還額外增加了軟件運行的數據量和數據流,增加了平臺治理難度和成本,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最終,法院判決杭州某網絡公司立即停止針對“快某”產品的案涉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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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民事責任,流量造假行為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觸犯刑法。例如,根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虛假流量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在浙江寧波的一起案例中,王某從朋友處聽說直播間刷流量“助陣”非常賺錢,便向長沙某科技公司購買了大量手機、路由器、交換機等網絡設備、翻墻工具和“云控軟件”,設立群控機房,雇傭人員操作接單系統和群控軟件。通過操控軟件,他讓機房里的上千部手機自動進入某短視頻平臺直播間,并進行關注、點贊、評論等任務。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不到四個月的時間里,王某收入近300萬。最終,王某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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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流量造假行為涉及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還可能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如果通過造假損害其他經營者商業信譽,則可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對于被侵害利益者來說,當遇到流量造假行為時,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維權。首先,可以向直播平臺投訴,平臺通常會依據相關規則對造假者進行處理,如封號、限流等。其次,被侵害利益者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造假數據記錄、損失證明等,以不正當競爭或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最后,還可以向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由監管部門對流量造假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
直播行業的“流量造假”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法律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對于“流量造假”這種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廣大從業者也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秉持誠信經營的理念,共同推動直播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只有這樣,直播行業才能在良好的生態環境中不斷前行,為觀眾帶來更多有價值的內容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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