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宋婷婷是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在校大學生,實習期間,根據公司安排,宋婷婷跟上司一起在公司樓下的交通路口搬運并清點貨物。上司跟司機搬貨上樓時囑咐宋婷婷看好路口停靠的用來運送公司貨物的貨拉拉貨運車,不要讓交警貼罰單。
交警劉楊巡邏至此處,準備對這輛違章停車的貨拉拉貨運車開具交通處罰單,宋婷婷阻止交警未果便出言辱罵,正欲離開時被交警拉住,宋婷婷趁其不備,轉身打了交警一拳,經市第九人民醫院驗傷結果為劉楊鼻骨骨折。
宋婷婷被趕來增援的民警抓獲,后被執行取保候審。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果為劉楊因外傷致鼻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
到案后,宋婷婷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同日,宋婷婷賠償劉楊并取得諒解。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認定犯罪嫌疑人宋婷婷涉嫌襲警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爭議焦點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能否認定情節輕微,符合不起訴的條件?
三、辯護策略
上海李小華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宋婷婷的委托,指派律所資深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宋婷婷涉嫌襲警罪一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聽取其辯解,查閱卷宗材料,查閱與襲警案有關的專業資料以及最新的法律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二、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律師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犯罪嫌疑人宋婷婷案發時為剛成年的在讀學生,且已收到大學錄取通知書,其對違法行為深感后悔,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依法對宋婷婷從寬處罰。
2.犯罪嫌疑人宋婷婷犯罪情節輕微,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認罪悔罪,案發后對被害人支付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提出,為體現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則,教育與挽救相結合,請承辦檢察官充分重視并采納辯護人的意見,對犯罪嫌疑人宋婷婷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體現我國司法的公平、公正。
四、案件結果
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宋婷婷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且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實施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受傷民警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悔罪等情節,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宋婷婷不起訴。
來源:上海李小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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