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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案例1: 李某聰洗錢案
案例2: 王某集資詐騙、洗錢案
案例3:張某受賄、洗錢案
案例4: 龍某販賣毒品、洗錢案
案例5:郭某某洗錢案
案例一
李某聰洗錢案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陜西某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某(另案處理)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活動。
洗錢犯罪:2019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聰使用其設立和控制的某公司、某商貿公司銀行賬戶,違規為全國各地的公司提供“公轉私”支付結算業務,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牟利。2020年底,行某通過他人聯系到李某聰,讓李某聰為其公司提供資金劃轉服務。2020年、2021年,李某聰兩次為行某的公司共劃轉非法集資款5355萬元,從中獲利10萬余元。還查明,2020年至2021年,李某聰使用某公司、某商貿公司賬戶為其他公司支付結算資金共計8.8億余元,該資金流入的下游眾多個人賬戶涉及多種違法犯罪。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聰構成洗錢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典型意義】
地下錢莊等以洗錢為業的犯罪團伙是當前上游犯罪轉移違法所得的重要渠道之一,洗錢人員成立多個空殼公司或者掌控眾多個人賬戶,通過多賬戶、多層級頻繁劃轉巨額非法錢款,從而達到掩飾、混淆資金的非法性質、“洗白”犯罪所得的目的。本案中,李某聰成立空殼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將巨額資金在公私賬戶間頻繁劃轉,其中包括數千萬元非法集資犯罪所得款項,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對其定罪處刑。本案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懲處洗錢團伙和洗錢人員的堅定立場,有效發揮了刑法的震懾作用。
案例二
王某集資詐騙、
洗錢案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04年下半年起,被告人王某虛構美發用品批發、保險攬儲等項目,以高息為誘餌,通過親友口口相傳,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還通過許諾贈送禮品,偽造公章,虛構出納人員的個人名章出具收款收據等方式,獲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截止2021年9月18日,共有66名集資參與人先后多次在王某處存儲資金5135.78萬余元,造成實際損失2039.3萬余元。王某收到資金后,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其余部分資金用于購買彩票、生活開支、做整容手術等。
洗錢犯罪:2021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與其好友各出資11.45萬元成立服裝店。王某的投資中有35980元來源于其通過集資詐騙犯罪所得。該服裝店營業后,王某共獲利32383元,其將獲利混入集資詐騙款項,用于支付集資參與人的借款利息,繼續實施集資詐騙犯罪活動。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構成集資詐騙罪、洗錢罪,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追繳犯罪所得32383元,并與集資詐騙罪數罪并罰。
【典型意義】
非法集資是當前較為突出的金融類犯罪,往往涉及面廣,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大。犯罪分子獲得集資參與人投入的大量資金后,通常會通過各種方式轉移資金,掩飾、隱瞞或改變犯罪所得的性質,導致此類犯罪追贓挽損困難。有的犯罪分子還會將“洗白”的資金再次投入上游的違法犯罪活動,增加犯罪資金,增強犯罪能力,犯罪活動得以繼續或擴大,此時洗錢犯罪成為了上游犯罪“回血站”和“生命線”。本案中,王某將其集資詐騙所得用于投資經營,改變了犯罪所得的性質,再將經營獲利用于集資詐騙犯罪,增加了犯罪資金,擴大了集資詐騙犯罪后果。對本案的依法懲處,體現了以打擊洗錢犯罪遏制上游犯罪發展的司法立場。
案例三
張某受賄、洗錢案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洗錢犯罪:2022年7、8月間,被告人張某將存放在他人處的受賄款300萬元取回,存入其掌控的其他個人證券賬戶,張某用該賬戶資金進行股票交易并盈利。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構成受賄罪、洗錢罪,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與受賄罪數罪并罰。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自洗錢行為入刑后,我省法院審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認定自洗錢的第一案。自洗錢指的是行為人在實施某些特定上游犯罪后,為了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采取的一系列將財產進行轉換或轉移的行為。本案中,張某收受賄賂后,其受賄犯罪已經既遂,后其通過購買股票實現對受賄贓款屬性的轉換并進行牟利,構成洗錢犯罪。我省法院嚴格區分自洗錢犯罪行為與“事后不可罰”的財產處置,準確定罪,有力有效打擊了自洗錢犯罪活動。
案例四
龍某販賣毒品、
洗錢案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22年底,被告人龍某通過某聊天軟件加入大麻葉群。2023年2月,為牟取非法利益,龍某通過該聊天軟件與“卡老板”(姓名、身份不詳)取得聯系,約定幫“卡老板”販賣毒品,“卡老板”使用USDT(泰達幣)支付龍某報酬。2023年3月至4月,龍某按照“卡老板”的指使,利用跑腿服務將國外郵遞到國內藏有大麻葉的包裹取走,再進行分裝后販賣。
洗錢犯罪:龍某幫助“卡老板”販賣毒品期間,“卡老板”通過某網絡平臺向龍某支付泰達幣1225個作為報酬,經折算合計人民幣8330元。龍某將泰達幣兌換成人民幣后,用于購買車票、住宿及日常消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構成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依法以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與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是我省洗錢上游犯罪中僅次于金融類犯罪的另一大類。本案系毒品犯罪后,通過虛擬幣交易洗錢的行為。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虛擬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點,其交易難以追蹤溯源,逐漸被犯罪分子選擇為新興洗錢犯罪手段。本案中,龍某幫助他人跨境販賣毒品后,接受境外以虛擬貨幣轉來的報酬,并兌換成人民幣,其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跨境轉移資產”“通過虛擬資產交易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構成洗錢罪。本案的判處,起到了打擊毒品犯罪和洗錢犯罪雙重震懾的效果。
案例五
郭某某洗錢案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被告人龐某雄等人自2008年起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罪,逐步在某行政區形成社會影響力,非法控制該行政區及其周邊地區地下賭場,獲取巨額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接受龐某雄創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
洗錢犯罪:被告人龐某雄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指使他人將開設賭場的分紅全部轉入其微信及銀行卡。2016年10月,郭某某將其中20萬元購買保險,后用上述保險抵押貸款,案發前未清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構成洗錢罪,依法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依法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下游洗錢犯罪,對鏟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阻斷其再犯可能,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郭某某明知龐某雄的資金系違法所得,仍用于購買保險并抵押貸款,屬于法律規定“購買金融產品,轉換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對被告人的依法懲處彰顯人民法院打擊黑惡勢力和洗錢犯罪,打財斷血、除惡務盡的立場和決心。
來源: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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