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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Marek Piwnicki fro m Pexel
文 / 呦呦鹿鳴
今天要說的這個案件,很考驗我的寫作水平。
事實令人發指,我已經不會遣詞造句了。
去年,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霞浦縣牙城鎮,一個靠海的小鎮,發生了一起毆打他人案。
當事人之一,15歲的女生小君和她的媽媽,被派出所叫去做筆錄。地點是教導員辦公室。
一個小時后,教導員李某讓女孩的媽媽先回家,單獨留下小君。
后來,小君回家后,情緒失控,躲到房間里放聲大哭,再后來,常常做噩夢,先后四次離家出走,跑去縣城、安徽、泉州,最后一次是拉黑了家人,一個人跑到了江西。事發兩個月后,甚至拿刀劃割兩個手臂,讓鮮血把它們染紅。經過此事,小君的媽媽也無法承受壓力,把鎮上的店關了,回了四川老家。
那么,到底那天發生了什么呢?
根據霞浦縣人民法院2026年3月16日對教導員李某強制猥褻案做出一審判決書:小君媽媽離開后,教導員李某以小君所涉的案件可能被拘留為由,脅迫小君,撫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山東濟南日報《新黃河》也有報道該判決)
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所在辦公室的垃圾桶內側表面上精液、褲子襠部處、警服下擺處可疑斑跡、右手手指指縫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縫擦拭物、辦公室藤椅左側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跡以及被害人小君案發時所穿白色鞋子鞋帶表面可疑斑跡上清液中檢出的STR分型,和李某血樣基因座基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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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可酌情從重處罰;系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可酌情從重處罰;猥褻手段惡劣,可酌情從重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其予以從重處罰。
如何從重處罰呢?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
目前,判決書剛剛作出,尚未生效。小君的父親說,他正準備向霞浦縣檢察院申請抗訴。
我的看法是:這個事件,在一個封閉房間內的本系統人員犯罪,公安系統能迅速立案并鎖定證據,公訴機關能迅速起訴,說明當地司法系統并未敗壞,運轉正常。但是,一審判決明顯輕了。
目前,事實本身并無爭議,認為應該從重處罰也無爭議。問題在于怎么才算從重處罰?
關于“猥褻罪”的法律,老讀者可能有印象,2020年,我曾經就富豪王振華猥褻案寫過一系列文章,認為法條本身有待改進,許多讀者直接向人大提交建議,參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我們也聽到了全國人大的反應,那次修改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關于“強制猥褻罪”的規定。我當時也將所修改條款命名為“王振華條款”。(舊文鏈接:《》)
修改后的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全文如下: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小君15歲,在法律意義上屬于未成年人,但是不是屬于《刑法》上的“兒童”呢?一般來說,刑法上的兒童是14歲以下。所以,不屬于兒童。
那么,適用小君案的,就是前面兩款。
如果是用第一款,刑期是五年以下,那么,考慮到這位教導員令人發指的犯罪行為本身,考慮到公權力失范、敗壞公安形象的犯罪地點,從重處罰,就應該就是五年以及接近五年,而不應該兩年九個月。
如果是用第二款,這位教導員的行為是否屬于“有其他惡劣情節”?如果有,應判五年以上。
既然是要從重處罰,是什么原因,不判五年而判兩年九個月呢?
作為對比,前幾年我印象中,有作者因為寫小黃文犯“傳播淫穢作品牟利罪”被判10年的。難道李某的行為,不比寫小黃文嚴重?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現實中竟然發生如此這般比奇幻小說更加變態的故事情節?我已經不知道該怎么表達了,不知道該說什么了,千言萬語兩句話:
第一、一審判決書判罰太輕,建議糾正。
第二、涉案系統應采取強力措施,杜絕小君案再次發生。
呦呦鹿鳴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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