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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值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發布一周年之際,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侵權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過侵權小案件講述大道理,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法治意識、規范行為邊界,以更有力量、更有溫度的司法裁判引領社會風尚。這10個案例涉及超標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高空拋物、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等法律問題,涵蓋交通事故、醫療損害、個人信息保護、名譽權、飼養動物損害、旅游服務等領域。其典型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統一裁判尺度,規范行為指引。案例1明確超標電動車在無強制投保交強險地區的責任承擔規則,案例4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高空拋物行為,案例7界定了動物“無接觸式”致人損害的因果關系認定標準,案例8判令擅自轉拼團的簽約旅行社應與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案例9強調高危游樂設施經營者應承擔與項目危險性相匹配的安全保障義務。上述案例為類案處理統一了裁判尺度,引導社會主體依法規范自身行為。
二是明晰權利邊界,強化權利保護。案例3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限度,案例5、6厘清了名譽權侵權的認定標準,為公民依法維護人格權益提供了指引,引導公眾在行使權利時恪守邊界,彰顯江西法院對人身權利的全面保護。
三是平衡多元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案例2涉及醫方向重癥患者家屬履行告知義務的合理性,兼顧醫療倫理與患者知情權,旨在緩解醫患矛盾,促進醫療行業有序發展;案例10涉及好意幫助行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擔責,打消助人怕擔責的社會顧慮,弘揚互助友善的傳統美德,助力培育健康的社會風尚。
目錄
1
超標電動車無強制投保交強險義務的,無需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葉某某訴廖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
醫方向重癥患者家屬進行病情告知可視為履行告知義務——彭某乙等三人訴南昌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3
為提起訴訟調取他人信息不構成對個人信息的侵犯——張某甲訴曹某某、張某乙個人信息保護權糾紛案
4
物業公司未盡必要安全保障義務,應與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劉某訴李某、某物業公司等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5
正當舉報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新余市某石礦訴何某名譽權糾紛案
6
在微信群、抖音等平臺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侵權——呂某甲等三人訴呂某丙、呂某丁名譽權糾紛案
7
飼養人未盡到管理職責,對動物“無接觸式”致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胡某某訴顧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8
簽約旅行社擅自將游客轉拼團的,應與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廖某乙等四人訴風某旅行社、樂某旅行社生命權糾紛案
9
高危游樂設施經營機構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與項目危險性相匹配——段某訴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10
好意幫助行為導致同學在校受傷,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童某某訴鄭某某、某小學等健康權糾紛案
一
超標電動車無強制投保
交強險義務的,
無需在交強險限額內
承擔賠償責任
——葉某某訴廖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5日,廖某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時,遇到道路右側路坎上由葉某某駕駛的無牌二輪電動車進出道路,因葉某某駕車未讓在道路上直行的車輛先行,致使兩車發生碰撞,造成葉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委托鑒定,雙方所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均屬機動車,兩駕駛人均無機動車駕駛證。2021年8月23日,龍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葉某某負主要責任,廖某負次要責任。葉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經法院委托鑒定,葉某某傷情評定為十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廖某賠償各項損失。廖某辯稱,其駕駛的電動車為超標電動車,國家未強制要求投保交強險,應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雙方當事人均系無證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自行車,兩人的電動車均經交警部門委托贛州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屬于機動車。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的規定,目前我省并未建立實施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制度,而是授權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管理。從當地管理情況來看,贛州市及龍南市相關部門雖對電動自行車實施了號牌登記管理、并鼓勵參加保險,但本案并無證據證明該地對電動自行車實施了要求超標電動自行車必須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強制保險制度,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廖某對其所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具有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故其無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事故雙方所駕駛電動自行車性質相同、且并無證據能夠推翻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下,雙方應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承擔責任;從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普遍樸素的認知出發,廖某也僅應對葉某某受傷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綜上,廖某無須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廖某按20%責任比例賠償葉某某的各項損失。
典型意義
近年來,“超標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日益增多,但該類車輛的法律屬性模糊,各地的管理政策也存在差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明確超標電動車所有人的責任邊界,尤其是交強險投保義務與責任承擔方式的銜接。本案堅持公平原則,結合地方管理政策實際,兼顧受害人權益保護和駕駛人合理責任負擔,糾正了超標電動車一律按機動車交強險規則進行賠償的認知偏差,為類案提供裁判指引,有助于推動超標電動車管理制度更好契合老百姓的出行需求。下一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就超標電動車案件審理中涉及行政管理、保險行業等方面的問題向交通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保險行業協會等提出司法建議,推動行政管理機制和保險覆蓋機制在超標電動車領域進一步的完善。
二
醫方向重癥患者家屬
進行病情告知
可視為履行告知義務
——彭某乙等三人訴南昌某醫院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9日,彭某甲因“十二指腸惡性腫瘤”至南昌某醫院住院治療。同日,彭某甲簽署《患者授權委托書》,授權其女彭某乙、其子彭某丙作為其全權代理人。彭某乙、彭某丙可代彭某甲簽署有關檢查治療方面的同意書。后彭某甲擬行手術治療,彭某丙簽署了數份知情同意書,2023年10月13日,醫院對彭某甲進行腹腔鏡下手術。2023年10月18日,彭某甲病情惡化,經南昌某醫院搶救無效后去世。彭某乙、彭某丙、艾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南昌某醫院賠償因本案醫療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法院依法委托江西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南昌某醫院為彭某甲提供的診療行為未見過錯之處。彭某乙、彭某丙、艾某某對該鑒定意見存在異議,認為醫方實施手術未取得彭某甲本人同意,醫方未盡全面告知義務。
裁判結果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結合彭某甲惡性腫瘤的病情及年齡,存在著不宜向其本人說明嚴重病情或相關手術風險的情形,以避免反復刺激患者影響診療效果。其次,本案病歷中的相關知情同意書等材料為彭某甲之子彭某丙所簽署,實踐中,醫方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的患者在治療時,讓至親尤其是陪護的親生子女簽字符合人之常情和通常做法。最后,結合彭某甲在外院及南昌某醫院處的診療情況,彭某甲及家屬對于疾病是持積極治療的態度,且本案彭某甲的疾病首選即為手術治療,診療過程中醫患雙方已進行充分溝通與告知,故南昌某醫院已盡到了告知說明義務。一審判決:駁回彭某乙、彭某丙、艾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醫療告知是醫患溝通的核心環節,關乎患者知情權與醫療決策的合理性。實踐中,重癥患者的病情惡化令人同情,但在患者病情嚴重、不宜直接告知的情況下,是否履行告知義務的認定應尊重醫療實踐的特殊性,兼顧倫理要求與患者利益。本案結合患者自身疾病惡化情況及患者家屬在治療過程中積極陪護的情形,認定醫方向重癥患者家屬進行病情告知,可視為已履行了告知義務,故駁回家屬的訴請,當事人亦息訴服判。本案不僅弘揚了中華傳統家庭倫理中親屬陪護、家庭共同決策的優良傳統,也有利于構建平等、和諧、互信的醫患關系,對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三
為提起訴訟調取他人信息
不構成對個人信息的侵犯
——張某甲訴曹某某、張某乙
個人信息保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曹某某與張某乙系夫妻關系。在曹某某與張某乙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張某乙和張某甲之間保持戀愛關系,期間張某乙向張某甲轉賬了2萬元。曹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張某乙給張某甲轉賬的2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張某甲向曹某某返還上述贈與款項2萬元。為了該案起訴立案和審理需要,曹某某委托江西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外省某派出所調取了《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查詢結果(限訴訟立案使用)》。張某甲認為曹某某的行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和隱私權,要求曹某某、張某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其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行為人合理處理個人信息的,不屬于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曹某某委托律師調取張某甲戶籍信息是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婚姻關系中張某乙的贈與行為可能損害了曹某某的財產權益,曹某某通過合法途徑調取張某甲個人信息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主觀上無侵害張某甲隱私權的故意或過失,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且曹某某委托江西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調取信息時明確用途為訴訟立案使用,若律師也未將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客觀上也未造成張某甲隱私權受損的后果,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綜上所述,曹某某委托律師事務所調取張某甲戶籍登記信息的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且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依法不構成對張某甲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侵犯,曹某某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甲的訴訟請求。張某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撤回了上訴。
典型意義
個人信息及個人隱私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權利,應當受到法律尊重和保護。互聯網時代,個人對信息的控制權并非絕對,當他人需要通過訴訟主張合法權益時,法律需在個人信息和他人訴權之間進行平衡——為訴訟調取他人信息的合法性本質上是個體信息權利在司法秩序需求下的合理讓渡。該案明確了合法取證與侵權行為的界限,保障了當事人訴訟中的合法權利,為司法實踐中平衡隱私保護與當事人權利救濟之間的關系提供了范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四
物業公司未盡
必要安全保障義務,
應與建筑物使用人
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劉某訴李某、某物業公司等
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時年2歲)在其母親陪同下散步時,被高空拋擲的一塊瓷板磚碎片砸中頭部,經司法鑒定,劉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案發后,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但因事發樓棟未安裝高空拋物監控攝像頭,無法鎖定具體侵權人,案件遲遲未能偵破。劉某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與涉事某物業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后,遂將事發樓棟可能加害的41戶建筑物使用人以及某物業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215.17元。某物業公司辯稱其已通過張貼高空拋物提示、微信群發宣傳等方式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裁判結果
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本案中,因現場未安裝高空拋物監控設備,經走訪也未能發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暫時無法結案。因此,本案屬于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情形,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故扣除已經證明不在場的人員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酌定按50%承擔補償責任。某物業公司雖進行了部分宣傳提示,但其所管理的小區曾多次發生高空拋物事件,且事發樓棟為臨街建筑,門禁管理混亂,亦未安裝能夠有效防范和追溯高空拋物的監控設施,法院認定某物業公司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擔50%的侵權賠償責任。本案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猶如懸在城市上空的“利刃”,對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本案作為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的典型案例,明確了建筑物使用人的共同防范責任,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僅靠宣傳提示等“軟性措施”無法滿足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求。有助于引導社區居民自覺抵制高空拋物陋習,警示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投入必要成本,采取人防、技防相結合的實際措施,切實履行其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凝聚起共建共治共享安全、和諧、文明社區環境的強大合力,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守護好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五
正當舉報行為
不構成名譽侵權
——新余市某石礦訴何某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新余市某石礦于2011年12月29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透輝石開采加工、銷售,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2020年至2023年期間,何某多次向新余市渝水區生態環境局、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新余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新余市渝水區林業局、新余市渝水區交通局等單位舉報,反映新余市某石礦露天采礦導致粉塵很大、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越界違法開采、運礦車輛超載等問題,相關單位接到何某的舉報后逐一調查核實并回復,其中何某反映的部分問題屬實。新余市某石礦認為何某的舉報行為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故向法院起訴要求何某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并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本案中,新余市某石礦系法人,法人所享有的名譽權主要體現為與經濟利益相關的社會評價,即商業信譽。何某的舉報行為是否侵害新余市某石礦的名譽權,需從以下幾方面考量:客觀上,舉報行為是否超越合理界限。本案中,何某是針對特定對象向特定主管機關進行舉報,其行為未涉及與舉報無關的其他人或事,亦未在不適當場合或公共場合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公開舉報內容,新余市某石礦也無證據證明何某以其他不正當方式進行披露,故何某屬于采用合法的方式在合理限度范圍內行使公民權利。主觀上,舉報內容是否基本屬實。本案中,何某的舉報內容經相關職能部門查證部分屬實,且何某的舉報線索是基于一定事實依據,其線索來源具備真實性,不存在捏造事實、歪曲真相的故意,即使未達到完全屬實的標準程度,存在一些偏差或不準確之處,但考慮到普通大眾的個體性差異所導致的理解或認知偏差,對此應該持審慎包容態度。結果上,新余市某石礦是否因舉報行為遭受否定性社會評價。何某以合理舉報方式及時將有關線索告知相關部門,是公民依法行使所享有的參加和監督環境保護和舉報違法行為權利的表現,并無不妥。新余市某石礦亦無證據證明其有關資信、商品或服務質量因何某的舉報行為遭受了否定性社會評價。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新余市某石礦的全部訴訟請求。新余市某石礦不服,提起上訴,后撤回了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劃清正當監督與名譽侵權的法律界限,旨在保護民事主體名譽與保障公共監督,從而維護社會監督機制的活力,筑牢法律保護屏障。但在保護名譽權的同時,不能無限擴張甚至阻礙正當的社會監督,應當合理把握舉報行為的正當性。本案在處理因公民舉報行為而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時,結合舉報行為是否超越合理界限、舉報內容是否基本屬實、是否因舉報行為遭受否定性社會評價等方面綜合考量,厘清了正當監督與名譽侵權的邊界,有效降低舉報人因依法行使權利而承擔侵權責任的后顧之憂,防止被舉報人濫用名譽權訴訟打壓報復,有利于營造健康有序、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
六
在微信群、抖音等平臺
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
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侵權
——呂某甲等三人訴呂某丙、呂某丁
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呂某甲、呂某乙、孟某某與呂某丙、呂某丁系同村村民。因雙方產生矛盾,呂某乙通過抖音賬號在抖音平臺公開發布舉報呂某丙視頻4條,其中某視頻摻雜“父子二人拳頭打天下、流氓做派”詆毀性言語,4條視頻獲贊超2000次,抖音號粉絲超過170人。呂某丙亦在抖音平臺上發表回應內容,內容摻雜了對呂某甲發表“庸醫、變態”、對呂某乙發表“請你喝馬尿、畜牲”、對孟某某發表“開公交車、偷人”等詆毀性言語。呂某丁也通過村微信群對孟某某發表“偷人…”等文字侮辱。呂某甲、呂某乙、孟某某三人認為呂某丙、呂某丁的一系列行為侵犯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呂某丙、呂某丁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支付精神撫慰金及訴訟費。訴訟過程中,呂某丙、呂某丁提起反訴,主張呂某甲、呂某乙、孟某某發表的詆毀言論對其也構成名譽權侵害,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支付精神損失費及訴訟費。
裁判結果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呂某乙在抖音平臺對呂某丙進行言語上的詆毀,該抖音帳號4條視頻獲贊超2000次,粉絲超過170人,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造成了呂某丙名譽受損的損害結果,構成名譽侵權。呂某丙在抖音平臺上對呂某甲、呂某乙發表侮辱性言語,以及在村社區等熟人微信群內對孟某某發表的詆毀性言語,雖事出有因,但已超出言論自由范疇,具有侮辱的主觀故意,造成了三人名譽受損的損害結果,亦構成名譽侵權。一審法院判決:判決呂某乙、呂某丙、呂某丁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并在抖音平臺、微信群內公開發布。本案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言論自由作為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互聯網并非言論自由的“法外之地”,微信群、抖音等網絡平臺作為信息傳播的重要載體,更不應成為報復他人的“異域空間”,在社交媒體公開發布或傳播不當言論致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判決多名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不僅是對被侵權人名譽的有效救濟,也體現了“懲教結合”的司法理念,進一步厘清了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引導公眾理性表達、文明互動,共同構建清朗有序、文明友善的網絡生態環境。
七
飼養人未盡到管理職責,
對動物“無接觸式”致人損害
應承擔侵權責任
——胡某某訴顧某某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玉山縣某街道衛生院院內正常走路時,顧某某也來到某街道衛生院院內遛一條大型犬,但未牽狗繩,后該狗向胡某某沖去,致使胡某某后退摔倒在地。事后胡某某到玉山縣中醫院住院治療30天,出院診斷為:1.雙側橈骨遠端骨折;2.多處軟組織損傷。經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胡某某的傷情為十級傷殘,胡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顧某某賠償各項損失。
裁判結果
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常見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情形是動物直接接觸受害人導致受害人受傷,本案為非直接接觸動物致人損害的情形。法院認為,動物對受害人做出的類似吼叫、追跑的非接觸行為,在未牽狗繩的情況下,有可能使受害人產生恐懼與害怕,若造成損害后果,應認定兩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顧某某帶大型犬出行時未盡到飼養人、管理人應盡的管理責任,導致狗追向胡某某致其后退摔倒而受傷,雖然動物未直接侵害到胡某某身體,但是動物的行為導致胡某某產生害怕心理繼而發生傷害,應認定動物的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顧某某應對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顧某某賠償胡某某因受傷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4,175元。本案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動物已經成為大眾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國民法典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承擔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被告未牽狗繩,該大型犬做出攻擊動作致使原告受到驚嚇跌倒受傷,雖然未發生直接接觸的損害行為,法院亦認定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飼養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突破了傳統觀念認為動物致人損害必須要有“接觸”的認知。本案系典型的犬只“無接觸式”致人損害案件,警醒飼養人和管理人在日常生活中,動物的溫順僅僅是建立在自己與動物的親密關系上,而它們在面對陌生人時產生的警惕性與攻擊性是飼養人和管理人無法掌控的,并且引導大家在外出時對動物要做好規范牽引與合理管束措施,務必肩負起文明養寵的社會責任,保障公眾的心理安寧權和人身安全感。
八
簽約旅行社
擅自將游客轉拼團的,應與
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
承擔連帶責任
——廖某乙等四人訴風某旅行社、
樂某旅行社生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廖某甲在樂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某地一日游”活動。因樂某旅行社與風某旅行社存在合作關系,樂某旅行社遂將廖某甲安排至風某旅行社成團出游,風某旅行社收取了樂某旅行社旅游服務費。5月27日,游玩途中,風某旅行社在午餐時為游客提供了酒水,期間廖某甲存在飲酒情形。當天下午返程途中,廖某甲在大巴車內突然嘔吐并在不久后昏迷,終因呼吸心跳驟停經救治無效死亡。經鑒定,廖某甲在自身存在冠心病,飲酒后,左前降支粥樣斑塊處血栓形成,導致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并引發嘔吐后誤吸胃內容物并急性窒息,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與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屬于次要因果關系。廖某甲的親屬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向法院起訴要求樂某旅行社、風某旅行社賠償因廖某甲死亡的各項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廖某甲系在樂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旅游,樂某旅行社與廖某甲之間存在旅游服務合同關系。之后樂某旅行社將包括廖某甲在內的六人旅游服務轉包給風某旅行社,但未舉證證明其轉包行為得到了廖某甲書面同意,樂某旅行社存在擅自轉包行為。而風某旅行社對游客飲酒后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認知不足,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廖某甲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此外,廖某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年齡狀況、身體條件、所參加旅游項目的內容等應當明知,對飲酒后的適應力理應具有判斷力,也應當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廖某甲自行承擔80%的賠償責任,風某旅行社作為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樂某旅行社作為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雙方連帶承擔20%的賠償責任。風某旅行社、樂某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大眾旅游消費需求的提升,旅游行業中“轉拼團” 已成為部分旅行社降低運營成本、整合服務資源的常見操作,但該行為若缺乏規范,易引發游客權益受損后的責任推諉問題。本案界定了簽約旅行社與操作旅行社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未獲游客書面同意轉團時,應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倒逼旅行社規范轉拼團流程、切實履行安全提示與保障義務,同時引導旅游者在與旅行社簽約時注意審查合同條款、確認服務主體,警惕未經同意的轉拼團風險,從而有效構建旅游市場健康發展的責任體系,助推旅游行業有序發展。
九
高危游樂設施經營機構
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當與項目危險性相匹配
——段某訴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
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段某到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參加山地叢林越野騎行運動項目,此前,段某無沙灘車駕駛經驗。游玩前,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對段某進行了簡單的培訓,段某佩戴了頭盔、護膝、護肘等防護器具,并選擇一人駕駛游玩。游玩過程中,段某駕駛沙灘車行駛至一沖坡路段時翻車,致其摔倒受傷。另查明,事發的路段是有一定坡度的山路,道路寬度不足5米,道路兩側雖已設置有竹制安全防護欄桿,但高度不足80公分。沙灘車在出發地前有游客須知,在運行賽道有部分警示標牌,但賽道旁無急救通道或急救包,亦無緊急救援聯系方式。段某受傷后訴至法院,請求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賠償其全部損失。
裁判結果
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雖具有戶外體育活動組織策劃資質,但其經營的沙灘車戶外騎行項目系刺激性并伴隨相當危險性的戶外活動體驗項目。其作為該項目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負有提供與項目危險性相匹配的安全培訓、安全場地、設施保障等的義務,以預防和減輕損害,最大程度保障活動者的人身安全。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雖然在項目活動場地設有部分安全警示,但其場地設置不符合《全地形車場地技術規范》團體標準(推薦性標準)對全地形車(沙灘車)場地的相關要求。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在清楚知曉段某未能熟練掌握駕駛技術時仍然任由其一人騎行,未盡到對戶外體驗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段某身體受損,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段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清楚沙灘車戶外體驗項目具有高度危險性,在明知自己尚未熟練掌握駕駛技術時仍然不顧他人勸阻堅持自行騎行,依法亦應當就其受傷承擔相當的責任。一審判決: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70%責任,段某承擔30%責任。本案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高危游樂項目因其驚險刺激性頗受游客歡迎,但部分經營機構項目場地疏于管理,設施老舊、安保設施不到位等,極易引發安全事故。作為高危游樂項目的經營者,在安全培訓、安全場地、設施保障等方面,其安全保障義務高于一般游樂項目,應當嚴格遵守相關項目安全標準。項目經營者因未嚴格遵守技術規范而造成游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在處理游客游玩高危游樂項目受傷而引發的糾紛時,結合項目經營者的高安全義務保障標準、游玩者自身對風險的把控等方面綜合考量,妥善地進行了責任劃分,對類案具有一定參考作用。
十
好意幫助行為
導致同學在校受傷,
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童某某訴鄭某某、某小學等
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童某某(2012年11月出生)與鄭某某(2012年12月出生)在小學操場單桿邊玩耍。期間,童某某翻單杠未能翻過,鄭某某在征得童某某同意后,在童某某再次翻越單杠時雙手托起童某某的腳幫助其翻越,童某某翻過單杠后未能抓住單杠,摔倒在地,造成童某某右肱骨內上髁骨折、右肱骨外髁骨折。經鑒定,童某某構成十級傷殘。因各方協商賠償無果,童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鄭某某及其父親鄭某、其母親何某某、某小學、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3萬余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童某某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翻越單桿活動中可能存在風險具有一定的認識,其于上課前在操場上自行翻越單桿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童某某在沒有老師及成年人在場輔助的情況下強行翻越單桿并導致摔傷,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鄭某某出于同學情誼、互助互愛的好意,在征得童某某同意的前提下為其提供幫助,對童某某的受傷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鄭某某及其父母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小學作為單杠的所有權人和學校體育設施的管理人,在單杠表面出現磨損嚴重未及時維修管理也未在單杠場地鋪設防護墊,致使單杠場地不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第5.7.5.1)“器材跌落高度大于或等于600mm和(或)具有強制運動的器材,活動空間范圍內的地面區域應安裝緩沖層”的場地防護要求,某小學未盡到對體育器材的管理、維護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判決:童某某對其損失自行承擔70%的賠償責任、鄭某某及其父母無需對童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小學對童某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依法承擔保險責任。本案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助人為樂、善意施惠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出于日常情誼對他人進行幫助導致被幫助人受傷的,實施幫助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進一步明確了民法典中關于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及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責任承擔的確定,同時認定在參與體育活動中基于好意幫助行為導致在校學生受傷的,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既引導了在校學生提高預防參與體育活動造成身體損害的風險意識,又為助人者免除后顧之憂,弘揚了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構建更加溫暖、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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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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