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在一起時甜言蜜語,
分開后惡語中傷,
甚至到對方單位鬧事,
導致對方正常生活受到影響,
這樣的行為是否侵權?
阿珍(化名)和阿強(化名)曾是親密情侶,分手后雙方就戀愛期間的費用分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由阿珍分期償還,并出具了借條。可到了約定還款時間,阿強遲遲未收到款項,多次通過微信、電話催促,卻被阿珍拉黑。阿強心生不滿,直接跑到阿珍的公司“討說法”。協商未果后,阿強竟在公司門口拉起橫幅,公然稱阿珍“婚騙”。這一行為不僅讓阿珍在同事面前顏面盡失,更導致公司以“造成負面影響”為由將其辭退,徹底打亂了阿珍的正常生活。無奈之下,阿珍將阿強告上法庭,主張對方侵害自己的名譽權,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曲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阿珍與阿強已就財務問題協商處理,阿強所稱的“婚騙”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該行為明顯貶損了阿珍的品德與社會評價,已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最終,法院判決阿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阿珍賠禮道歉,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至于二人戀愛期間的財務糾紛,已通過另案得到妥善處理。
【法官說法】名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對過往情感的評價和情緒的宣泄,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法官提醒,男女雙方要正確處理分手事宜,遵循正當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切勿因一時沖動做出辱罵、詆毀、泄露隱私信息等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否則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字:石靜怡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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