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陶醫生 特地去 去了一趟郵局,寄出一封14頁的掛號信,收件單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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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封掛號信的內容,我認為對中國的長治久安至關重要。中國作為一個大國,外來威脅無法戰勝我們,要出問題就是處在我們內部。民族問題是一個大坑,特別是與宗教捆綁的民族問題。
國家也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突破重重困難,起草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中,期限是9月12日~10月11日。
大家可以通過下方的二維碼在線提交(會有字數限制),也可以像我一樣打印出來后用快遞或掛號信方式寄給人大法工委。
具體寄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 全國人大法工會收,郵編100805。信封上注明【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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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醫生提交的意見,一半來自我自己,還有一半來自網友的智慧。下面我全文貼出該意見,同時給出電子版。
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意見
尊敬的全國人大法工委:
我是XXX,家住XXX,身份證號碼XXX,手機號碼XXX,電子郵箱XXX。
近年來,我高度關注中國的民族宗教問題,針對這一領域出現的違規問題或意識形態偏差,通過國家級和省級信訪渠道提交了大量投訴,絕大多數都得到了積極整改的反饋。這一方面說明民宗領域的問題非常普遍,一方面也說明政府糾偏的決心很大。
這次,本人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全文,深受鼓舞的同時也進行了深入思考。現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分“總體性意見”和“個別條款意見”兩部分,供立法機關參考:
第一部分:總體性意見
意見01:法律的名稱
民族團結是應有之義,但以前有不少借“破壞民族團結”名義單向針對漢族的負面案例,導致“民族團結”一詞有點敏感,建議與時俱進地改成《中華民族共同體促進法》。
從目標層次上來說,構建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最高級的目標,民族團結和尊重民族差異性等是次級目標。如果把民族團結作為最高級目標,反而可能會出現為了團結而團結。
相應地,第1條建議改為:
為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其他條款中,凡是出現“民族團結進步”的地方,盡可能用“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替代。
意見02:明確術語定義,增強法律明確性
建議在“總則”或“附則”中增設“術語定義”條款。
草案中多次出現“中華民族”、“民族團結進步”、“不利于民族團結進步的觀念/行為”等核心概念,但這些概念目前缺乏法律層面的清晰界定,容易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產生歧義。
以清真食品為例,有網友研究過各省發布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規,發現一個匪夷所思的普遍現象:在定義清真食品時,竟然出現了循環定義,導致讀者無法明確知道清真食品的含義。比如《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2條將清真食品定義為:
按照回族等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飲食、副食品、食品。
用“符合清真要求”來定義“清真食品”,就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導致讀者根本看不懂“清真食品”到底要符合怎樣的要求。
對“清真食品”進行管理的法規,立法時出現這種嚴重的邏輯錯誤,直接導致該法規的管理對象不明確,說《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是一部“廢法”也不為過,這嚴重損害上海立法工作的形象。
其他省級清真食品管理法規幾乎都有類似問題,見:。
這些清真食品管理法規,從立法上就出現了嚴重失誤,導致清真食品的定義不明不白,結果絕大多數清真餐館出現了宗教化和清真泛化。
直到國家民委2016年5月31日宣布清真食品是必須與伊教劃清界限的群眾飲食習俗后,形勢才逐漸好轉,但違規情況仍然隨處可見,甚至上海都是重災區,詳見:。
由此可見,如果一部法律沒有把關鍵性術語闡述清晰,后果可能極為嚴重。因此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中華民族】,是指中華大地各類人群浸潤數千年中華文明,經歷長期交往交流交融,在共同締造統一多民族國家歷史進程中形成的、具有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的人們共同體;在今天主要包括具有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的大陸各族同胞、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以及海外僑胞。
【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指各族人民牢固樹立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堅定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高度認同,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推動各民族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
【民族團結進步】,是指各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實現平等、團結、互助、和諧,并通過具體可衡量的指標(如各民族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程度,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深度,各族群眾對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度的調查數據等)予以體現的狀態和過程。
【不利于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觀念/行為】,是指任何以民族身份為由,進行歧視、侮辱、排斥、煽動仇恨或分裂的行為。其判斷基準應基于該行為是否具有“造成民族隔閡、歧視或對立的實際危害或明確風險”。包括但不限于:(1)基于民族成分的就業、服務歧視;(2)公制作、傳播含有民族歧視、分裂內容的音像、圖文信息;(3)組織、策劃、實施民族分裂活動。
意見03:明確適用邊界,防止泛化濫用
草案條款的原則性較強,在實踐中存在將普通民事、經濟、行政糾紛錯誤地上升為“民族問題”的風險,這不僅無助于矛盾解決,反而可能激化對立情緒,損害法律權威。
建議在“法律責任”章節前增加一條:
處理涉及不同民族公民的糾紛時,應當首先適用調整該社會關系的一般性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只有在行為人的言行明確具備破壞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特定主觀意圖,并造成了損害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實際后果或具體危險時,方可適用本法的特別規定。
建議明確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事務時應就事論事,依法辦事,避免簡單以民族身份劃線、貼標簽。
意見04:增設豁免條款,保障言論和學術自由
建議增加一條:
基于嚴肅的學術研究、藝術創作、善意批評和建言獻策目的而進行的表達和行為,如其主觀上無破壞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惡意,客觀上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不適用本法中關于禁止‘不利于民族團結進步的觀念/行為’的規定。
意見05:完善權利救濟與監督機制
建議在“法律責任”或“監督”章節中明確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意見06:加強草案與現有法律體系的銜接審查
本法是促進法,其規定的鼓勵性措施、表彰獎勵以及可能設定的行政處罰,必須與《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和同位法保持協調統一。
草案中的行政處罰,其種類、幅度必須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草案的所有條款不得與《憲法》關于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草案中涉及教育的內容,應與《教育法》等法律做好銜接。
第二部分:個別條款意見
意見07:調整第6條的表述
第6條: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民族團結之本。國家堅持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促進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諧相處,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建議改為:
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民族團結之本。國家堅持增進中華民族的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其中增進共同性是核心,任何差異性都不能削弱和危害共同性。
調整依據為國家民委公眾號2025年3月16日發布的《》。文中提到:
總書記強調,黨的民族工作創新發展,就是要堅持正確的,調整過時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眾合法權益。要重點把握四對關系。一是正確把握共同性和差異性的關系。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則。共同性是主導,差異性不能削弱和危害共同性。
意見08:細化第8條
第8條: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本意是好的,但現在淪為歧視漢族/非世居少數民族的借口。比如有網友投訴廣西公考只給少數民族加分時,廣西信訪于2025年3月27日通過短信回復: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區法》和《公務員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地區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根據以上法律法規,我區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實行照顧加分政策。
廣西在這個回復中,明目張膽地把【對少數民族地區報考者】偷換成【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刪除“地區”兩字,直接把當地的漢族排除在照顧加分之外,這就違背了憲法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則。網友投訴多地的民族差異化待遇,在民族區域自治地區都遇到了此類回復,見https://weibo.com/6492869768/Q4v0adTSj。
本人建議,必須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行契合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改革,對于民族地區和非民族地區,一定要給出精確的定義,否則容易渾水摸魚。以下是細化的方向:
第一,要明確民族地區的級別。強烈建議取消省級、地市級民族地區,只將民族地區限定在區縣級,即身份證號碼前6位的行政區劃。對省級和地市級的名稱去民族化,類似【廣西壯族自治區】改為【廣西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改為【恩施州】。
第二,是要定義民族比例。比如區縣的非漢族戶籍人口或常住人口比例≥50%的區縣,才算民族地區。
必須動態調整和公示,比如每5年確定一次,并在國家民委網站上公示清單,一切民族政策的依據以清單為準。這樣還可以看到全國范圍內,民族地區數量的變化。還需要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民族地區越來越多,對中國意味著什么?
意見09:第1章末尾增加禁止教族捆綁的條款
中國的國體是唯物主義政黨執政的世俗國家,應該從意識形態上嚴格限制宗教,并努力實現宗教中國化。
宗教與民族(教族)捆綁,違背了中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則,會對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以及公民權利保障產生多方面危害。然而,官方目前還沒有明示禁止教族捆綁的文件。
2018年國新辦發布的《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稱:
中國有10個多數人信仰伊教的少數民族總人口2000多萬人,伊斯蘭教教職人員5.7萬余人。
這段白皮書表述,用了【多數人信仰伊教的少數民族】的說法,雖然否定了全民族信教,但仍然將伊教與10個少數民族關聯在一起表述,實質上仍然暗含了教族捆綁意識形態。特別是,白皮書談其他4大宗教時,并沒有提到民族。其表述為:
佛教教職人員約22.2萬人。道教教職人員4萬余人。天主教信徒約600萬人,宗教教職人員約0.8萬人。基督教信徒3800多萬人,宗教教職人員約5.7萬人。
這樣一對照,白皮書介紹伊教時特地談民族,就顯得非常突兀。
憲法僅僅保障公民個人信仰自由,沒有保障民族信仰自由一說。教族捆綁既是對民族同胞精神自主的束縛,使其難以擺脫思想桎梏,也會刻意拉大民族間的距離、制造對立,破壞團結共生的民族關系,進而瓦解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凝聚力。
宗教中國化最重要的一條是禁止教族捆綁,防止宗教因攀附民族而獲得特權。信仰自由只在個人層面,任何導向【民族信仰自由】或【X族基本全民/全部信仰X教】的話術,都極端錯誤且別有用心。
有網友最近兩年對各地官方機構的教族捆綁的宣傳進行投訴,大多數都得到了認錯整改的回復,比如:青海藏文化博物館、無錫民宗局網站、湖北長陽縣人大常委會網站、廣西賀州桂平區政府網站、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政府網站、福建省民宗局網站、青海省民宗委網站、四川省地方志辦公室的省情網、上海市民宗局網站、山東德州義渡口鎮政府網站等,見:。
這種官方機構宣傳教族捆綁的現象是如此普遍,說明中國存在很嚴重的教族捆綁意識形態,而且是官方默認。現在要糾正教族捆綁,就很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將其明示,在本法中加以明示是一個好主意。
具體來說,可以在第1章最后增加一條,如下:
憲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個人信仰自由。個人信仰自由是指個人即可以自愿選擇信仰某種宗教,也可以選擇不信仰某種宗教,還可以信仰某種宗教后退教或者改信其他宗教。個人信仰不與任何民族捆綁,堅決反對任何主張某個民族信仰某種宗教的行為。
意見10:補充第13條
第13條:……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都是中華文化的組成部分。國家堅持以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引領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支持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成果的宣傳和推廣……
建議改為:
……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都是中華文化的組成部分,國家堅持以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引領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引領和鼓勵各民族革除各民族傳統文化中的落后部分,支持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成果的宣傳和推廣……
意見11:補充第15條
第15條:國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動學前兒童學會普通話……在公共場合需要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在位置、順序等方面突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建議改為:
國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確保學前兒童學會普通話……在公共場合需要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在字體大小、顏色、位置、順序等方面突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意見12:補充第20條
第20條:……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輸不利于民族團結進步的觀念。
建議改為:
……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輸不利于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觀念……
意見13:補充第26條
第26條:……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結合學校和學生的特點促進各族學生共同學習、共同生活、共同成長進步。
建議改為: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促進各族學生共同學習、共同生活、共同成長進步,全面落實各族學生混班、混寢、混餐。
意見14:補充第40條
第40條:……引導各族群眾在婚喪嫁娶等活動中自覺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
建議改為:
……引導各族群眾在婚喪嫁娶等活動中自覺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有序推進各民族全面火葬,土葬公墓不得以民族命名,在喪葬習俗上落實各民族一律平等……
有網友考察過上海市回民公墓,其實質就是土葬公墓,把土葬陋習公墓以回民命名,是在污名化回族。上海市回民公墓還存在嚴重宗教干涉世俗、破壞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鼓勵陋習問題,見:https://weibo.com/6492869768/Q6eO6ulp2。
非回族等10個少數民族的中國籍過世者,即便有土葬習俗也不予批準。外籍過世者根本不算任何中華民族,但因為其伊教徒身份,就允許其土葬。
最后,土葬穴位面積2.1平米,其收費標準僅為12050元,而周邊市場化的火葬公墓至少3萬元起,墓穴面積也小得多。這不是在用政府補貼鼓勵土葬陋習么?其他各地的回民公墓可能大多也存在類似問題。
意見15:第47條有違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47條:國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貫穿于部的培養、選拔、使用和管理全過程,重視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干部。
建議改為:
國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貫穿于部的培養、選拔、使用和管理全過程,重視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地區干部。
少數民族中考、高考、公考加分政策正在逐步廢止,但第47條實質上是少數民族干部優先政策,出現在這部法里匪夷所思。就像前述廣西的信訪回復,把【對少數民族地區報考者給予照顧】偷換成【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照顧】。
按照本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主旨,這里的【少數民族干部】應該是【少數民族地區干部】,地區兩字不可或缺。
意見16:補充第51條
第51條:……準確認定糾紛的性質,依法處理和化解糾紛,維護民族團結……
建議改為:
……準確認定糾紛的性質,依法處理和化解糾紛,堅決不把普通糾紛隨意上升到影響民族團結的高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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