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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 低空經濟 空中游覽
字數: 2770 閱讀:6 分鐘 來源:民航局官網
近日,民航局印發《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開展通用航空空中游覽的市場監管
工作。
民航局發布的與空中游覽有關的規章制度文件,目前大家比較熟知的有兩個:一個是 CCAR-135 部,里面有關于空中游覽的運行合格審定;一個是《空中游覽與體驗帶飛》的咨詢通告,里面有關于實施空中游覽的具體資質、條件和運行的相關標準和要求。這兩個文件主要是管空中游覽合規與安全的。而近期發布的《辦法》是專門針對空中游覽的市場監管,尚屬首次。《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通用航空空中游覽市場監管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開展通用航空空中游覽的市場監管工作。
第三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符合民航運行規章及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民航局負責對全國空中游覽市場監管,規范空中游覽服務市場秩序,指導監督開展有關經營許可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空中游覽市場監管,規范空中游覽市場秩序,負責本轄區有關經營許可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經營服務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五條 開展空中游覽經營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且經營范圍包含空中游覽經營項目;(二)在投入運營前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應處于持續有效狀態,鼓勵企業購買足額的機身險、機上人員險等險種;(三)制定經營服務標準,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四)參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的要求制定飛行事故應急救援計劃及傷亡人員家屬援助計劃;(五)制定航空安保方案,采取有效安保措施。
第六條 不得以體驗飛行、體驗帶飛的名義開展空中游覽經營性活動。
第七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遵守民航規章和空域管理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和服務承諾內容,科學組織空中游覽飛行。
第二節 經營服務要求
第八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制定空中游覽經營服務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企業的經營資質;(二)服務的種類及對應的價格,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開展空中游覽的航空器、飛行航線、收費標準等信息;(三)服務保障的流程等內容;(四)第三者責任險及其他保險的投保情況(如適用); (五)因天氣、空域限制、乘客或通用航空企業等原因,造成空中游覽活動延期或取消后的處理方式;(六)受理投訴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七)符合要求的合同樣本。
第九條 通用航空企業空中游覽產品價格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開展空中游覽時,通用航空企業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與飛行、游覽等相關的拍照、錄像等服務,但需明確有關服務標準和價格,并充分尊重乘客消費自主選擇權,不得有捆綁銷售的行為。
第十一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為乘客提供購買額外保險的便利條件。
第三節 信息告知及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在與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時,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履行服務告知義務,確保消費者知曉企業經營服務標準的相關內容,不得以虛假宣傳的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十三條 以自營銷售模式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銷售環節將公司資質、投保信息、服務標準等信息以適當的方式告知乘客。第十四條 通用航空企業委托旅行社、OTA 平臺等代理企業開展空中游覽銷售業務的,或通過與景區、酒店等包機方簽訂包機協議開展空中游覽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雙方簽訂的銷售代理協議或包機協議中明確服務標準信息告知義務歸屬。信息告知義務由銷售代理企業或包機方負責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制定措施,確保銷售代理企業或包機方真實、完整、準確地向消費者提供經營服務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鼓勵通用航空企業加強對旅行社、OTA平臺等銷售代理人的管理,并加強與景區、酒店等包機方的協作配合,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登機游客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相關信息至少保存90日。
第十七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不得泄露、出售、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乘客個人信息。
第四節投訴處理
第十八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建立投訴管理制度,明確處理程序及時限。
第十九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向消費者公布受理投訴的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等投訴渠道。
第二十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要求妥善處理乘客空中游覽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第二十一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接到投訴后的 15 日內作出包含投訴解決方案的處理結果,并如實記錄投訴情況及處理結果,相關記錄應當至少保存3 年。
第二十二條 乘客已向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進行投訴且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通過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合法維權。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機關開展有關經營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四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信息報送規定要求,開展經營活動前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統上完成備案,開展作業后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統上按時做好數據填報。
第二十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在對開展空中游覽業務的通用航空企業制定檢查計劃時,可根據載客人數、投訴數量、誠信經營等情況,適當調整檢查頻次。
第二十六條 對跨地區違法開展空中游覽業務的通用航空企業,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進行查處后,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通用航空企業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并報民航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民航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關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機關按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 202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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